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禹城市城区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禹政字〔2024〕30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禹城市城区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禹城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禹城市城区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加强城市道路设施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等,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城市公共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适用本办法。
按照城市建设计划进行改建、扩建道路,养护、维修城市道路的挖掘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城市道路挖掘行政许可、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五条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监督施工方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施工中周边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及交通秩序维护。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管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纳入部门预算,并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主管部门申请,通过一体化系统据实拨付资金。
第七条 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因道路挖掘涉及的地下管线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出具地下管线初审意见建议及交叉避让意见。
第八条 市规划编纂设计中心负责因道路挖掘涉及的地下管线规划方案技术审查、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维护。
第九条 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工信、油区服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道路挖掘、修复:
(一)提报计划。每年9月30日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道路挖掘单位提报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提报内容应包括挖掘路段、挖掘面积、施工时间、施工方式等,根据提报的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协调工期,进行严格监管。每年6月30日前,结合1—6月挖掘计划实施情况,对已确定的年度挖掘计划进行调整(含因客观因素未纳入的)。
(二)申请受理。道路挖掘单位和个人因工程建设或维修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三)许可办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召集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勘验,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需要挖掘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应当征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道路挖掘单位和个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21〕17号)规定的标准(见附件),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有关许可手续。
(四)监管备案。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道路挖掘许可信息情况,及时推送给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等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备案,便于实施后期监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施工方对城市道路挖掘施工周边安全防护措施设置的验收工作,防护措施合格方可进行施工。
(五)挖掘施工。上述程序履行完毕后,道路挖掘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方可施工。在道路开挖过程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检查挖掘面积、工期等许可内容。道路挖掘单位和个人负责挖掘工程开工后至沟槽回填验收前的挖掘现场安全和工地管理,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完成期限、联系电话等,同时设置标准围挡、交通导向标志及路障警示灯等安全防护设施;控制噪声污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降噪措施;施工完成后,及时清理现场,减少和降低工程施工对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环境秩序的影响。
(六)道路回填。在道路回填过程中,道路挖掘单位和个人负责除沥青层敷设(车行道)、面层铺装(人行道)等以外所有工程沟槽的回填工作,沟槽回填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沟槽回填质保期为2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强回填施工过程跟踪。沟槽回填完成后应及时申请验收,验收工作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挖掘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参与交通安全设施恢复的验收。(验收合格后,对超出施工图破损面积的修复费用再行补缴)
(七)道路修复。道路修复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道路回填验收合格后,尽快完成修复。修复完成后,道路修复单位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验收合格,符合通行条件后,恢复通行。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跟踪评审和审计机构进行评审,按照实际工程量审计结算金额进行结算。对于小微企业投资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修复,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修复质量应不低于原道路设计标准,质量保修期为2年。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路面沉降、塌陷等现象影响城市道路正常使用的,必须返修。从返修竣工验收之日起,重新计算保修期2年。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二)未提供有效文件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
(三)已建成在用地下管廊等公共管线走廊的城市道路下方敷设同类管线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得挖掘城市道路的情形。
因特殊原因确需挖掘的,应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产权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并及时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单次开挖面积不足10平方米,且不影响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廊)和交通安全的非主干道挖掘,向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备案后即可实施。完工后,道路挖掘单位或个人立即组织修复。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
(二)挖掘机械作业时,造成路面出现划痕、碎裂等损害城市道路的;
(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围挡设施、公示牌、安全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及防尘降噪措施的;
(五)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挖掘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未按规范要求施工、回填和及时清理现场的。
第十五条 因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或导致交通安全设施损坏、施工安全设施不合格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9日。
附件
山东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
序号 | 道路类型 | 收费标准 (元/平方米) |
1 | 主次干路沥青路面 | 500 |
2 | 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 | 400 |
3 | 条(料)石路面 | 450 |
4 | 彩色沥青路面 | 520 |
5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450 |
6 | 彩色方砖 | 215 |
7 | 人行步道方砖 | 200 |
8 | 砂石路面 | 90 |
注:1.收费面积以实际挖掘面积为准。
2.缘石、侧石按实际价格收费。
3.表中未列入的其他材质人行道按实际价格收费。
4.对于小微企业投资的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收费标准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