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中刑事司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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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中级人民法

聊城市人民检察

聊城市公安

 

 

聊中法202437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聊城市公安局

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中刑事司

法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是指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和聊城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决定,现就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中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相关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范围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等。

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确定的地域管辖原则管辖。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

1.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聊城辖区内知识产权刑事上诉、抗诉案件;审理辖区内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

2.由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纠纷案件管辖权的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东昌府区、茌平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权的临清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临清市、冠县、莘县、阳谷县、东阿县、高唐县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3.以上案件均由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专门审判机构统一审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

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权,向同级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

应由县(区)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聊城市公安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立案、侦查;聊城市公安局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聊城市公安局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

第四条  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管辖

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受理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不属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范围的,不适用本意见;认为属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范围的,应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受理检察院为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和临清市人民检察院的,直接向对应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受理检察院为其他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受理检察院将案件报请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由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指定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或临清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管辖以指定为原则,由受理检察院管辖为宜的可不指定。若指定管辖,由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按程序商请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若不指定,由原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对应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应将案件指定情况及时抄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3.聊城市公安局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依法指定、商请指定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或临清市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五条  建立沟通协调联络和研讨机制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聊城市公安局建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会商机制,形成相互衔接、协调配合、顺畅科学的协同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中刑事司法保护工作的问题,对法律适用相关问题进行研讨。

第六条  组织保障

各相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选派业务骨干相对固定地从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侦查、批捕、公诉和审判工作,以提升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其他

本意见自2024年12月5日起实施。本意见下发之前制定的知识产权“三合一”试点工作意见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

 

 

 

聊城市公安局

 

2024年125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4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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