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水利局
关于印发《日照市岚山区水库移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岚水发〔2024〕38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日照市岚山区水库移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日照市岚山区水利局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岚山区水库移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项目管理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和资产监管的通知》(办移民〔2023〕184号)和《山东省水库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鲁水规字〔2023〕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岚山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移民后扶项目”)管理工作。移民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实施的项目,包括移民村基础建设项目、公共服务项目和产业扶持项目。
第三条 按照“政府领导、移民参与、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科学规范移民后扶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移民后扶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资产管理、运营维护等。
第五条 移民后扶项目管理工作以移民群众“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为根本,以改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生产生活条件、增加移民群众收入为目标。
第二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六条 区级水利主管部门应及时编制下一年的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原则上应从项目库中选择。乡镇人民政府在提报项目计划前,应坚持民主程序,充分征求移民群众意见建议。
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明确:
1.项目实施主体、建设任务、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方式、投资规模、资金构成、效益评价、运营管护单位及运营费用等相关要素。
2.涉及整合其他涉农资金或与其他资金项目打捆实施的项目,应明确后扶资金在项目资金中的占比及建设内容。
3.充分征集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群众意愿相关手续及情况。
第七条 一经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
第八条 区级水利主管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依据相关规定组织确定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
第九条 项目法人或者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按项目逐一编制实施方案,报区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投资超过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并在项目实施区域进行公示。
第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相关行业施工图深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项目名称、资金来源、资金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周期、预期效益、安全责任、运营管护单位、保障措施、工程设计等相关内容,产业扶持项目还要编制《项目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方案》。
第十一条 移民后扶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招标后实施。
第十二条 移民后扶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规程,积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应在项目建成后按照项目相关规定尽快完成自验。项目建成后,区水利主管部门应尽快组织完成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按相关规定提供验收资料,实行“谁审批、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或实施主体应会商项目运营管护单位尽快完成项目移交。
第三章 项目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移民后扶项目竣工验收后形成的资产产权归移民村集体所有。
第十七条 移民后扶项目移交后,项目所在的镇级人民政府应及时指导移民村完成资产登记,纳入村集体资产管理,并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移民后扶项目仅涉及单个移民村的,产权为项目所在村集体所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移民村的,产权为被扶持村共同所有。其中,对于经营性项目,所占份额根据各村移民人数所占比例等因素确定;对于公益性项目,所占份额根据各村决算报告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十九条 产业扶持项目收益应纳入村集体财务管理,并及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财务收支的监管。产业扶持项目收益专款用于移民村集体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后期管理运行维护,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单位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施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二十条 原由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投资的移民扶贫项目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四章 项目运营维护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移民后扶项目后期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应加强统筹协调,稳妥有序推进符合条件的移民后扶项目资产确权登记,督促各移民村集体履行职责,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长效运行。村集体是移民后扶项目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移民后扶项目的管理、运营和维护工作,确保项目长期平稳运行。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
1.项目产权仅涉及一个村的,直接责任主体为项目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
2.项目产权涉及同一乡镇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的,直接责任主体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协调各方进行确定。
3.项目产权涉及多个乡镇的,直接责任主体由区水利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协调各方进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产业扶持项目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公开竞标、竞价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金缴纳方式、税费承担、资产维修保全、安全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租金、承包费缴纳原则上实行“先支付、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产业扶持项目的,应当明确经营责任、经营目标,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水库移民扶持资金投入到合作社或企业等经营主体运营的,应落实资产抵押、担保措施,签订正式合同,确保移民资金资产安全。不得利用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为企业购置设备或为大棚购置苗木等用于出租。
第二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项目运营的风险管理,加强合同审核,作为合同监督方参与合同签订。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移民后扶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第二十九条 产业扶持项目的资产处置收入和入股退出资金,应当重新安排项目用于移民村扶持。具体程序参照水库移民资金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水利主管部门对移民后扶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整改和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移民后扶项目涉及的相关行业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建设行业规范标准要求,切实加强检查、监督,充分发挥技术指导作用。
第三十二条 移民后扶项目实施应坚持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移民群众监督,切实保障移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岚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