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化解与防范土地房屋产权 历史遗留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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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2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化解与防范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潍自然资规2024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建立化解与防范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化解与防范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潍坊市公安局 潍坊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潍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潍坊市税务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潍坊监管分局

202410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建立化解与防范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房屋产权确权颁证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成果,持续推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并从源头上防范产生新的问题,切实保障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就建立全市化解与防范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问题项目化解保障机制

一是保持专班持续运行。市和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房屋产权确权颁证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协调机制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继续运行,不再实行成员单位联络员集中办公制度,可根据需要灵活调整办公室组成人员,采取适时召开土地房屋产权议事协调会议的方式,继续化解历史遗留问题。

二是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辖区内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的化解工作。对达到化解要求的问题项目,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专班按照“一案一册”及相关政策标准进行查验,并报市专班销号。销号完成后,问题项目的所有资料(宣传动员等办证资料除外),由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专班移交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登记规范查验,符合标准的实行档案入库,确保化解过程、化解依据可追溯,化解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是拓宽渠道,发现并解决问题。继续畅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舆情、信访走访等多种问题反映渠道,对反映出的不能办证问题和专项整治中列为暂不符合化解范围的项目,要一并研究,做到继续发现问题、分析成因、研究方案、推动解决,特别是对未列入其它议事协调机构处置的问题项目,要积极探索化解的可行性。

二、建立新建项目全流程约束防范机制

(一)加强土地规划源头管理。强化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约束力,加强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合理控制土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供应结构。严格落实项目审批、规划许可等现场公示制度,全面接受监督。对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源头上杜绝问题的产生。加强项目建设的批后管理,明确管理节点和具体要求,提高检查密度和频率,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早发现、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房地产项目建设监管。完善房地产项目监管与监测体系,强化项目研判,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对停工和延期交付项目及时跟进研究解决。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工程消防和施工质量监管水平,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形成工程质量监管“一体化”“一盘棋”的管理模式。(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强化商品房预售和资金监管。逐步推广基于电子签章、签名应用的商品房网签预售合同,实施“网签备案与预告登记”一体化登记模式。严格管控商品房预售资金额度,额度不得低于所预售项目楼栋完成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工程建设达到交付的资金标准。银行金融机构应强化抵押贷款专户的支付审批管理,按规定将开发贷款转入贷款专户,确保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支出。(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金融监管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做好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规范、销售监管和不动产登记。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文本和网签备案程序,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销售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配合购房人完成网签备案及监管,及时完成不动产登记(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理顺不动产抵押与房产过户的衔接。银行机构等在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抵押贷款时,应明确抵押范围不及于已销售房屋及所占用土地使用权。对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后拟出售的,经抵押权利人出具同意销售(预售)并解除拟售房屋抵押的证明后,可办理网签备案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推广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自动转抵押权首次登记、“带押过户”等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潍坊金融监管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认真落实竣工联合验收制度。持续推进“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联合竣工验收模式,实行规划、消防、人防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推动建设项目审批全面提速。(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网上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项目达到法定交房条件后,利用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录入房屋信息,上传转移登记申请材料并引导购房居民完成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税务部门要持续完善不动产登记、缴税服务流程,常态化推行“网上办理”服务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探索开发企业先行委托、购房人自行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模式。在全面推行新建商品房网上办理的基础上,对开发项目的尾盘部分或已经出售但购房居民因自身因素长期不办证的,可将所售房屋的坐落、购房人姓名及身份信息等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时,书面声明该部分购房居民可以自行申请商品房转移登记,并及时向购房人开具购房发票,备齐购房人办理登记的材料。防范开发企业一旦出现失联、解散等情况后,购房居民无法申请登记的问题。(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府院联动。进一步发挥府院各自职能优势,持续推动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良性互动。针对拟查封整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已合法购买的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纳入该查封范围之内。对建设单位欠缴税费问题,财政、税务及相关业务部门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支持有权机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采取冻结账户、从存款账户中扣缴、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用于清缴相关税费及项目的后续处置。在调查处置过程中,发生清偿主体及相关当事人不配合、无法联系等情况,属地政府、管委会应及时介入处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动办、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全链条监管责任落实机制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联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产生问题、谁化解矛盾”的原则,改进工作方法,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无缝监管,坚决杜绝新增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产生。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规划、供地、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实施供地和规划批后监管,牵头推进“交地即办证”“验收即办证”“交房即办证”常态化。

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公正高效审查购房人提起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及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严禁超标的查封,灵活采取查封措施,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

发改部门负责将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推送的房地产领域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主体信用记录,推动相关部门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障行政执法

财政、税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征收、追征建设单位及购房人相关税费;税务部门对于建设单位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责令建设单位为购房人开具发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房屋预售及资金监管、竣工验收和房屋交付,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监督建设条件落实,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依规做好对规划移交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理相应行政许可事项及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收费公示等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管。

国防动员部门负责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监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银行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土地或房产抵押贷款办理和解押等工作,提供“带押过户”等金融服务。

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因监督管理不严格、不到位导致产生新的土地房屋产权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责任。对发现的不担当不作为以权谋私等责任作风腐败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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