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日照市委组织部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日照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日照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科字〔2024〕35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功能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日照市委组织部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四链”融合发展、一体推进,积极适应当前高质量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根据《全方位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3〕5号)等文件精神,全力做好全市“科技副总”选派和服务工作,加大我市人才引进力度,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副总”主要是指从高校、科研院所选派高层次人才到市内企业兼任技术副总、副总工程师、创新平台建设牵头人、科技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形式的技术职务。每年选派“科技副总”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20名以内。
第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科技副总”工作宏观指导;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副总”选派工作的组织、管理、项目实施与绩效考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副总”相关资金拨付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副总”涉及经费在市人才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担任“科技副总”条件与职责
第五条 担任“科技副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品行作风端正。
2.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思想作风端正,身体健康,具有服务企业意愿。
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研发创新能力、技术指导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充分利用高校专业特长、创新平台优势、大型仪器设备等基础创新条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条 “科技副总”应履行以下职责:
1.用好专业优势。结合专业特长和企业发展需求,帮助解决技术创新难题,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提出专业化建议;参加企业技术创新及研发工作会议,帮助企业完善研发机制,指导企业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申报省级以上有关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
2.发挥桥梁纽带职能。推进产学研深入合作,将高校院所人才、科技等优势资源与企业对接,推动科研成果落地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企业经营管理等其他方面需求,积极发挥协调作用,依托高校院所平台,帮助企业对接解决问题。
3.搭建人才引进交流平台。“科技副总”广泛利用资源优势,帮助企业对接引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技术团队。根据企业实际,建立灵活的实践机制,鼓励“科技副总”带领学生或组建团队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多种形式实践活动,提升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增强学生对我市企业的参与感和认同感,促进高校毕业生到日照就业。
第七条 “科技副总”在任期内需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开展技术服务30次以上,累计到企业现场服务的时间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
2.协助派驻企业开发出1项及以上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
3.开展政策宣讲或技术培训4次及以上,帮助企业培养技术人才。
第八条 “科技副总”须严守派驻企业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第三章 接收企业的遴选条件与职责
第九条 接收“科技副总”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日照市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科技副总”本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创办、入股或入伙的企业),且注册时间1年以上,经营正常,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发展前景较好,科技创新能力强,有必要的研发经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办公场地,有研发人员和研发设备,有一定成果转化承接能力。
3.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尊重科技人才。
第十条 为钢铁制造、新能源和浆纸、现代海洋暨海工装备、生命健康、低空经济、汽车、高端化工、新兴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文旅体、现代农业、绿色建筑等重点产业链优先派驻企业“科技副总”。
第十一条 派驻企业在“科技副总”任期内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把握行业发展现状,提出企业技术需求,配合“科技副总”顺利完成派驻工作。
2.为“科技副总”每月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交通费用等,保障必需的科研经费。
3.技术合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不得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 “科技副总”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副总”申报和认定程序:
1.市科技局下发组织征集“科技副总”选派需求通知,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科技副总”选派及岗位需求审核后,征求同级组织部门意见,推荐至市科技局。对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3.市科技局初步确定派驻企业后,将企业名单、岗位需求向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发布并进行初步对接。
4.按照合作意向组织选派,根据企业岗位需求、专家能力水平、合作预期效果,初步确定拟派驻的“科技副总”和企业名单,征求各方意见后,将相关认定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后,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5.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科技副总”认定名单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6.认定后首个聘期1年,续签聘期可自行协商确定。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科技副总”派出单位应保留科技人员原单位职级、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确保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表彰奖励等权利。
第十四条 “科技副总”在企业任期内,在人才培养、科研攻关、成果转化等工作中,与企业员工享有同等权益,享受企业同职级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十五条 对任期内的“科技副总”,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
第十六条 对“科技副总”实行聘任期满履职考评。每年,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下发履职考评通知,组织聘期满一年的“科技副总”参与履职考评工作,各区县(功能区)组织、科技部门负责本辖区优秀“科技副总”的初审考评工作,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对区县初审考评材料进行综合论证,确定“科技副总”考评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等级不高于20%。对于评定等级为优秀的,给予派驻单位一次性5万元奖励并为“科技副总”颁发优秀证书。对于评定等级为合格的,颁发“科技副总”合格证书。每年评选“科技副总”突出贡献团队、优秀派出单位、优秀挂职企业,颁发证书。对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撤销其“科技副总”选派资格。评定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并接受责任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