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日照市委组织部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日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日照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07
收藏
详情

中共日照市委组织部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日照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日照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科字〔2024〕35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功能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日照市委组织部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科技副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进一步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加快四链融合发展、一体推进,积极适应当前高质量发展对人才的需求,根据《全方位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3〕5号)等文件精神,全力做好全市“科技副总”选派和服务工作,加大我市人才引进力度,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副总”主要是指从高校、科研院所选派高层次人才到市内企业兼任技术副总副总工程师、创新平台建设牵头人、科技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形式的技术职务每年选派“科技副总”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20名以内。

第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公室负责“科技副总”工作宏观指导;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副总”选派工作的组织、管理、项目实施与绩效考核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科技副总”相关资金拨付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做好配合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科技副总”涉及经费在市人才建设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担任“科技副总”条件与职责


第五条 担任“科技副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中央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品行作风端正。

2.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思想作风端正,身体健康,具有服务企业意愿

3.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研发创新能力、技术指导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充分利用高校专业特长、创新平台优势、大型仪器设备等基础创新条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条 “科技副总”应履行以下职责:

1.用好专业优势。结合专业特长和企业发展需求,帮助解决技术创新难题,为企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提出专业化建议;参加企业技术创新及研发工作会议,帮助企业完善研发机制,指导企业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申报省级以上有关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

2.发挥桥梁纽带职能。推进产学研深入合作,将高校院所人才、科技等优势资源与企业对接,推动科研成果落地转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对企业经营管理等其他方面需求,积极发挥协调作用,依托高校院所平台,帮助企业对接解决问题

3.搭建人才引进交流平台。“科技副总”广泛利用资源优势,帮助企业对接引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技术团队。根据企业实际,建立灵活的实践机制,鼓励“科技副总”带领学生或组建团队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开展多种形式实践活动,提升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增强学生对我市企业的参与感和认同感,促进高校毕业生到日照就业。

第七条 “科技副总”在任期内需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1.开展技术服务30次以上,累计到企业现场服务的时间在聘用合同中予以约定。

2.协助派驻企业开发出1项以上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

3.开展政策宣讲或技术培训4及以上,帮助企业培养技术人才。

第八条 “科技副总”须严守派驻企业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第三章  接收企业的遴选条件与职责


第九条 接收“科技副总”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日照市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科技副总”本人及所在高校院所创办、入股或入伙的企业),且注册时间1年以上,经营正常,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发展前景较好,科技创新能力强有必要的研发经费,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办公场地,有研发人员和研发设备,有一定成果转化承接能力。

3.企业重视科技创新,尊重科技人才。

第十条 为钢铁制造、新能源浆纸、现代海洋暨海工装备、生命健康、低空经济、汽车、高端化工、新兴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文旅、现代农业、绿色建筑等重点产业优先派驻企业“科技副总”。

第十一条 派驻企业在“科技副总”任期内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把握行业发展现状,提出企业技术需求,配合“科技副总”顺利完成派驻工作

2.为“科技副总”每月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交通费用等,保障必需的科研经费

        3.技术合作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不得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四章  “科技副总”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科技副总”申报和认定程序:

1.市科技局下发组织征集“科技副总”选派需求通知,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

2.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企业“科技副总”选派及岗位需求审核后征求同级组织部门意见,推荐至市科技局。对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予以优先推荐

3.市科技局初步确定派驻企业后,将企业名单、岗位需求向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发布并进行初步对接

4.按照合作意向组织选派,根据企业岗位需求、专家能力水平、合作预期效果,初步确定派驻的“科技副总”和企业名单,征求各方意见后,将相关认定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经市科技局党组研究后,报市委组织部审定

5.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科技副总”认定名单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6.认定后首个聘期1年,续签聘期可自行协商确定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科技副总”派出单位应保留科技人员原单位职级、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确保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表彰奖励等权利。

第十四条 “科技副总”在企业任期内,在人才培养、科研攻关、成果转化等工作中,与企业员工享有同等权益,享受企业同职级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十五条 对任期内的“科技副总”,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和人才项目。

第十六条 对“科技副总”实行聘任期满履职考评。每年,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下发履职考评通知,组织聘期满一年的“科技副总”参与履职考评工作,各区县(功能区)组织、科技部门负责本辖区优秀“科技副总”的初审考评工作,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对区县初审考评材料进行综合论证,确定“科技副总”考评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十七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个等级,优秀等级不高于20%。对于评定等级为优秀的,给予派驻单位一次性5万元奖励并为“科技副总”颁发优秀证书对于评定等级为合格的,颁发“科技副总”合格证书每年评选“科技副总”突出贡献团队、优秀派出单位、优秀挂职企业,颁发证书。对评定等级为不合格的,撤销其“科技副总”选派资格。评定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并接受责任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10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1012日。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