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莲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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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莲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五莲县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莲政发〔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县直和国家、省市属驻五莲各部门单位,各国有企业:

《五莲县护林员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五莲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五莲县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调动护林员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护林员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全县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护林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签订管护协议,从事造林绿化、护林防火、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病虫害防治等行为的专职护林人员。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五莲山旅游度假区管理服务中心,下同)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专班,负责护林员的选(解)聘、管理、监督、考核和管护补贴发放等工作;健全护林员培训、考核机制,建立护林员管理档案。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林员队伍建设指导工作。

第二章  护林员的选聘

第四条  护林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年,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签订管护协议,明确其管护范围、管护责任等。

第五条  护林员按以下条件选聘: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敢于负责、勇于担当、敢抓敢管、不徇私情;

(二)热爱护林工作,熟悉周边林情、山情、村情、民情,对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有一定了解;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四)年满18周岁,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特别优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从严审查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聘期内不超过65周岁;

(五)在职村支部书记和村主任(村务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村两委干部,外出务工人员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得参加选聘。

同等条件下,优秀护林员,夫妻双方在林区内居住且能共同护林的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及从事过林业工作的人员,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优先聘用。

第六条  护林员的聘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选聘程序如下:

(一)公告。由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组织)在本村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管护范围、管护任务、补贴标准、报名条件等内容;

(二)报名。村民自愿到所在村居报名;

(三)推荐。由村民委员会对报名者进行初审,确定初选对象。100户以下的村居,对自愿报名人员经户代表会议通过后推荐;100户及以上的村居,对自愿报名人员经党员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推荐;

(四)初审。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根据各村报名和推荐的情况,按照选聘条件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民委员会;

(五)公示。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村委会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对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聘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按规定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建立护林员管理档案。

第七条  护林员的配备,要结合当地实际,原则上按每500—1000亩林地配备1名护林员的标准选聘。

第八条  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承包经营林地的,原则上按照每500—1000亩配备1名护林员。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由承包经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推荐,不推荐的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按程序选聘。

第九条  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协议:

(一)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履行管护职责的;

(三)违反管护协议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承担管护任务的。

第三章 护林员的职责

第十条  护林员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林业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造林绿化、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的认识,强化全社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意识;

(二)在管护区域内开展日常巡护,维护林业标志和设施,做好巡山护林工作,制止野外违规用火,发现火情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火情应急扑救;

(三)监督管护区域内的林木凭证采伐,制止滥伐盗伐林木、乱搭乱建构筑物、非法占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

(四)做好森林病虫害和野生动植物调查,协助开展好管护区域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五)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各类涉林案件查处工作;

(六)做好其它林业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七)管护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护林员的管理、考核及奖惩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为护林员配备标识服及巡护工作所需用品,为护林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护林员管护补贴从生态效益补偿项目资金中列支,每半年发放一次,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根据各乡镇考核结果,将所辖护林员管护补贴明细录入系统,上报县财政审批发放。

第十三条  护林员管护补贴及奖惩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补贴标准。重点防火乡镇(潮河镇、松柏镇、洪凝街道、石场乡、叩官镇、户部乡、许孟镇、街头镇、五莲山旅游度假区)每人每年6000元,其它乡镇每人每年5000元;

(二)奖励。管护区域内未发生火情,未发生森林病虫害,发现违法行为制止并及时上报,保护森林资源成效明显的,当年奖励1000元,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奖励递增200元,最高奖励3000元;

(三)惩处。1.管护区域内发生森林火情(非不可抗力原因),面积5亩以内的扣发半年补贴;面积5亩(含)以上或一年内发生两次面积5亩以内的,扣发全年补贴并解聘,需要承担法律、经济责任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2.管护区域内发生病虫害未及时上报的,发现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未制止且未及时上报及怠于履行护林员其他职责的,由各乡镇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扣发管护补贴或解聘,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优秀护林员的评选

第十四条  优秀护林员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由村民委员会根据下列评选条件推荐,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择优报县委、县政府给予年终表彰或奖励:

(一)管护区域内无森林火情发生;

(二)管护区域内无滥砍盗伐、乱捕乱猎、侵占林地等情况发生;

(三)在森林资源营造、抚育、监测、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有功的;

(五)在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乡镇应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护林员管理具体实施细则,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五莲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五莲县护林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莲政发〔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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