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DR-2024-0020005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诸政办字〔2024〕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片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诸城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城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抓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进一步减少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山东省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药包装废弃物,是指农药使用后被废弃的与农药直接接触或含有农药残余物的包装物,包括瓶、罐、桶、袋等。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按照“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以“谁使用谁收集、谁生产经营谁回收、专业机构处理、市场主体承担、公共财政补充”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
第五条市政府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与利用工作。
镇街区负责辖区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监督和督促辖区内农药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每季度分析、汇总上报辖区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建设,指导回收服务机构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工作。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回收服务机构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归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农药包装废弃物巡查清洁员捡拾补助费及运输等费用,给予经费保障。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负责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活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按照“谁生产经营、谁回收处理”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农药经营者上下游之间,可以协商确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并签订相应协议。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场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不得拒收其销售农药的包装废弃物。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应当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台账,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日期、数量、去向等信息。回收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及时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
第八条农药使用者应当将其使用的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农药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农药使用者应通过多次清洗等方式减少、清除农药包装废弃物内的残留农药。
第九条丢弃在田间地头、河道沟渠等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由镇街区负责组织巡查清洁员定期进行清理回收。
第十条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丢弃、遗撒农药包装废弃物,运输工具应当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的要求。回收服务机构应对回收站(点)出具回收二联单。倡导当天收集、当天处置,杜绝产生第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鼓励和支持按照“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原则,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资源化利用单位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资源化利用以外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应当采取焚烧等无害化处置方式,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
第十二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八十八条规定,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未按规定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经营者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未按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台账的,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4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年9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