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收取农村环境卫生保洁费的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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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改《关于收取农村环境卫生保洁费的意见》的通知

陵政办发〔2024〕4号


各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关于收取农村环境卫生保洁费的意见》(陵政办字〔2019〕70号,登记号LCDR—2019—0020001)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将文件名称“《关于收取农村环境卫生保洁费的意见》”修改为“《关于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见》”。

二、将文件中“农村环境卫生保洁费”“保洁费”“卫生保洁费”统一修改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将第一条中“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修改为“以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

四、将第二条中增加“《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将“收费对象为全区13个乡镇(除项目东区外)行政村的常住人口(全区农村人口437905人),各村委会为保洁费收费主体,各乡镇(街区)要指导各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村规民约建立健全保洁费收取管理制度”修改为“收费对象为全区13个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常住人口。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各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制度,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人员、五保户、残疾人、烈属等特殊群体,给予免收或减收的优惠政策”。

五、修改后的《关于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见》(登记号LCDR—2024—0020001)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4日。

 

附件:《关于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见》(根据《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收取农村环境卫生保洁费的意见》的通知》修改)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全区城乡人居环境,提升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乡村建设,完善城乡环卫一体化常态化管理机制,营造一个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乡环境,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以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全方位覆盖、无缝隙对接、一体化管理”的原则,全面深入开展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形成财政资金配套、社会筹资补充的城乡环卫一体化资金保障新机制,全力打造整洁优美、和谐宜居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依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和《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收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对象为全区13个乡镇(街道)行政村的常住人口。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各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村规民约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管理制度,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人员、五保户、残疾人、烈属等特殊群体,给予免收或减收的优惠政策。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进行筹集,各乡镇(街道)收取的费用不得超出上述标准。

三、收费方式

各乡镇(街道)统一收取农村环境卫生保洁费。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筹集卫生保洁费。各乡镇(街道)收齐保洁费后汇入区财政账户,同时,鼓励采取灵活多样的村级资金筹措方式,可以采取村集体出资、企业赞助、个人捐助等多种方式筹资。

每年度农村环境卫生保洁费固定为上年12月份征收结束,并汇入区财政账户。农村环境卫生保洁费计收要严格执行我区出台的计收标准,不准借收取环境卫生保洁加价超收和搭车收费,征收后村级要将征收明细以公开栏等形式向群众公示。计收时要开具收据。

四、资金管理

(一)各乡镇收取的资金汇入区财政账户,专款专用。在市场化运作期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考核方案对保洁公司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经费,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管使用,收取款项主要用于垃圾收集,中转站和环卫设施维护、燃油、维修,更换必要的环卫设施、设备,环卫人员各类保险费缴纳等。

(二)各乡镇(街道)资金征收情况,将作为年底对各乡镇(街、区)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区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年度资金的监督、检查、审计。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度重视,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镇村要加强宣传,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氛围,使群众真正认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同时要通过张贴宣传标语、公告、发放倡议书等形式,向农村居民宣传城乡环卫一体化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让广大农村群众知晓开展村级公益事业是保证农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形式,是为村民谋利益的有效途径,从而提高群众认识水平,顺利完成收费任务。

(三)严明纪律,加强督查。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要对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工作负总责。各乡镇(街道)、各村庄要严格按政策办事、按程序操作,不得超越政策规定范围,不得超越收费标准,不得平调、挪用筹集的资金。对违反政策规定、操作程序,产生新的村级债务和加重农民负担,造成农民上访等不良影响的,将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本意见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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