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3个部门关于印发《烟台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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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3个部门

关于印发《烟台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补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烟卫〔2024〕22号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管理办公室)、教体局、财政局:

现将《烟台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补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4年7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烟台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补助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烟台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关于烟台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构建以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为主的托育服务体系,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实施对象

实施补助的普惠托育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证件齐全,运转规范。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已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或半日托(临时托)服务,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通报批评、无违法办托行为等相关记录。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和保险待遇。

(二)定价合理,规范收费。严格执行普惠托育政府指导收费政策,托育服务收费不得高于普惠托育政府指导价格。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与家长签订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

(三)制度健全,保证质量。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把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做好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园所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保障托育活动正常开展。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一日生活,重视婴幼儿情感变化,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

三、补助政策

(一)补助标准

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的,依据实际收托数,按照二孩300元/月、三孩400元/月标准给予保育费补助。补助资金由市、机构所在区市财政按2:8比例分担。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据实计算,每月收托累计时间满10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0天不计算。保育费补助政策与国家、省、市现行或今后出台相关政策内容相重叠的,可选择最优惠政策执行,但不叠加享受。

二孩、三孩认定办法:按照现家庭(或原家庭)夫妻其中一方现有子女(含合法收养)的出生时间确定孩次,具体口径根据《山东省基层人口监测统计服务管理意见》(鲁卫函〔2022〕341号)“常用统计指标解释”中“孩次”规定执行。婴幼儿家庭内所有子女均须进行生育登记,由托育机构所在镇街核验。

(二)补助申报

1.机构申报。符合条件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可向辖区镇街申报补助,并提供在托二孩、三孩婴幼儿相关信息(附件1)及其保育费收费凭证、月考勤表。

2.材料审核。镇街对辖区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质量核查,并于9月下旬填写统计表(附件2)报至市卫生健康委。

(三)补助发放

保育费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由市卫健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资金需求报市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次年年初预拨至各区市并据实结算上年度资金。各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放细则。

四、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管理

(一)机构申请。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提交《烟台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附件3),镇街初审后报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二)审核公示。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机构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拟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情况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结果公布。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名单、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布,同步将上述信息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报市财政局)备案(附件4)。

(四)退出机制。通过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各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资格及补助经费,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1.不接受政府指导价,未按照协议约定收取费用的;

2.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

3.弄虚作假、骗取资格的;

4.违规组织婴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出现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6.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违规行为的;

7.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8.机构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五、组织保障

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形成分工负责、协调有序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长效机制,重点支持普惠性、公益性服务项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辖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申报审核工作。教育部门要配合做好幼儿园延伸举办托育服务机构普惠认定及补助申报审核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各区市要做好政策宣传、资格认定、资金申请及发放等工作,确保方案顺利实施。

本方案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已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支出,按上述规定纳入补助范围。如与今后上级出台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烟台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在托二孩、三孩婴幼儿信息登记表

          2.烟台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保育费补助统计表

          3.烟台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请表

          4.烟台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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