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岚山区临街单位“门前五包”
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岚政办字〔2024〕13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市驻岚各单位:
《日照市岚山区临街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 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7月22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品质,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市容市貌管理》《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岚山建成区,各乡镇街道驻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街单位,是指城市道路两侧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学校、公园、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停车场、社区(村)、居民小区服务单位、商铺等场所、住所。
第四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推行“顶层设计、上下联动、量化评价、奖惩激励、全民共管、公众参与”的模式,旨在建立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相关机制,深化城市共建共治共享。
第五条 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管办”)负责协调、适时调度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检查、监督全区落实 “门前五包”责任制。临街各类设施所有权单位、管理单位和经营 单位负责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电力运营企业做好临街电力设施的维护工作,指导做好沿街商铺信用积分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做好政府已储备但未出让土地内扬尘治理、环境卫生、围挡设置。规划部门指导做好临街建筑立面 改造审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已受监的临街房屋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做好扬尘污染防治。负责“门前五包”中的市政公用、园林环卫等职责范围内的养护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 业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车站、高速出入口等交通枢纽管 护单位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加强对沿街商铺的信用核查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临街单位户外广告发布内容进行监督管理。交警部门负责“门前五包”中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工作,负责道路内及道路两侧公共停车区域的机动车停车 秩序管理工作。教育、公安、民政、生态环境、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具体落实工作,进行日常管理,检查指导,按照统一样式制做设置“门 前五包”责任标识牌。积极倡导鼓励社区(村)参与“门前五包”工作。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的岚山建成区,是指北至坪岚铁路、西至沈 海高速、南至绣针河、东至黄海的区域。
第八条 责任人是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下列区域的“门前五包”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城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区域和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由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相关管理机 构或者权属单位负责。
居住区、公共建筑,实行物业管理的,“门前五包”区域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门前五包”区域由权属人或者使用人负责。未明确所有权人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兜底负责。
公路、铁路及其路基斜坡,河流、湖泊等水域及岸线、水闸 管理区域,由使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停车场、集贸市场、临街商店、超市、宾馆、饭店、展览展 销场馆(所)等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征收现场由征收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城中村、小街小巷由属地乡镇街道负责。开设早 夜市的地段,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第九条 “门前五包”责任区范围,是指临街单位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临街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前的地面、墙面、 空间整体周边环境。横向,建(构)筑物左右至毗邻单位分界线(无毗邻单位的该侧延伸3米);纵向,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红线;立面,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市场、停车场等场所,从场所边缘外延30 米处为责任区域。
第十条 “门前五包”包括以下内容:包环境卫生:维护责任区环境卫生,做到地上无纸屑、果皮、 烟头、污物、污水等。不得乱倒垃圾及污水,严格落实垃圾分类要求,定时定点投放垃圾。冬季雨雪天气,及时清理责任区内积雪。包市容整洁:保持责任区内建(构)筑物外形完好整洁,不得在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公共设施以及树木上乱写乱贴 乱画、乱牵乱拉乱挂。阳台外、门窗外不堆放、吊挂或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设置户外广告牌、牌匾标识、标语牌、橱窗、 显示屏幕等,应当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在建筑物外部安装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临街单位的电子显示屏等宣传媒体,应当按照不低于广告总量 20%的比 例播放公益广告。包设施完好: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不得破坏门前基础设施,不得私自接设雨污排水,按规定 装修门店,施工时应当围挡作业。包秩序良好:遵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责任区内停车泊位的施划,引导责任区内规范停车,不得私自摆放 物品占用停车泊位或者在停车泊位内从事经营活动。无乱设置占道广告招牌、标识牌、牵绳挂物;不得店外经营、占道经营(含占道娱乐、占道堆放货物)。包绿化美观:管护好责任区内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禁止攀折和损坏花草、树木,不得在树上钉钉、拉绳、晾晒、挂物、搭棚、刻画等。保持绿地干净整洁,严禁占用绿地或者向树池、 绿地内倾倒垃圾、污水。责任人对“门前五包”有关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上述损害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情形的,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不听劝阻和制 止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12345热线反映。
第十一条 区城管办会同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门前五包”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责任主体逐级签 订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和各自责任。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应对辖区内临街单位开展调查摸底,建立电子台账,登记辖区所有临街单位的名称(姓名)、地址、电话以及责任制落实、信用扣分、违规处罚等情况,实行动态管 理。
第十四条 临街单位应按照签订的“门前五包”协议做好相关工作,并在醒目位置悬挂“门前五包”公示牌,接受监督。“门前五包”公示牌样式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样式统一确定。
第三章 监督考评
第十五条 区城管办结合城市管理综合考核,会同发改、住 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门前五包”责任制考评细则,对乡镇街道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乡镇街道“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门前五包”责任书签订情况、临街单位落实情况和责任制实施效果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工作需要配备督查、巡查人员和网格员,检查临街单位“门前五包”落实情况,指导帮助临街单 位维护市容环境秩序。
第十七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电台、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加强“门前五包”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政策,积极引导临街单位认真落实“门前五包”工作,大力 推广“门前五包”工作成绩突出的经验做法,鼓励市民自愿加入城管社会组织,积极劝阻、监督、举报违反城市管理规定行为,形成全社会支持、关心、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对临街单位“门前五包”落实情况实施星级评定。结合《日照市沿街商铺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每半年组织发改、住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各乡镇街道等部门单位评选“门前五包”星级单位。对星级单位予以挂牌激励, 并实行动态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奖励资金。“门前五包”星级单位挂牌样式按照市城市管理部门确定的 样式统一确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临街单位未履行“门前五包”责任的,属地乡镇街道应当积极引导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对星级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对一年内累计两次检查不达标的“门前五包”星级单位,乡镇街道应当积极引导督促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摘牌,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区综合执法局。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门前五包”责任人未履行责任区管理责任的,由区综合执法局依据《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责任人是沿街商铺类的,同时纳入沿街 商铺信用积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门前五包”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不听劝导并侮辱、殴打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门前五包”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8 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