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莱山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莱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办法》的通知
烟莱农〔2024〕26号
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
现将《莱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烟台市莱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9日
莱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以下简称“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农村财务行为,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辖区内依法设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经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立的、村改社区后仍然保留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街道(园区)经管部门负责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日常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的日常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街道(园区)和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推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委托代理制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委托街道(园区)经管部门进行财务核算管理。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经济活动必须纳入账内核算,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收入和支出。
第六条 账务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取得已审批的外来合法原始凭证、自制原始凭证,村报账会计整理汇总,由街道(园区)经管部门代账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录入财务管理系统,分别登记日记账、分类账、财产物资台账等,编制会计报表,定期(至少年末)做好财务分析。
第七条 严格土地收入资金管理。
(一)严格实行专户管理制度。有土地收入资金的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设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收入资金直接纳入专用账户存储,统一结算,集中管理。
(二)严格控制分配使用渠道。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三)严格规范支出审批程序。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要按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街道(园区)要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收入资金拨付、管理、使用情况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第三章 票据管理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村民或单位收取各类款项时,必须使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或国家法定票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据。向村民收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必须使用山东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严禁白条收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制票据收款。
第九条 街道(园区)经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的领取、发放、核销和管理工作,建立收据领用登记簿。每次限领一本,以旧换新。年末要对照年度预算,清理核对各项收入,对应收未收款项逐项核实,挂账处理,严禁隐匿收入抵顶支出。
第十条 严格规范支出票据。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规范的税务发票或行政票据。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取得规范凭证的小额零星开支,可使用由省统一印制的“ 山东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付款凭据”,但报账时必须将所有的原始明细及清单附后。
第十一条 严禁使用无据支出凭证,否则不予报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工资、补偿款和各类村民生活补贴,可以使用原始的签收表(单)入账。
第四章 财务审批、收支管理
第十二条 各街道(园区)要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开设情况,依托银农直连平台,实行“一社一账户”,严格账户管理。除土地补偿款等专门账户外,不准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杜绝多头开户。通过账户授权的方式,运用“村事通”银农直连平台实现街道(园区)经管部门对村级账户的查询、管理和监督。资金支付依托“村事通”和“银农直连”审批系统,实现资金支出线上申请、审批、支付,确保支付行为有据可查。
第十三条 严格开支审批权限。所有财务支出要分别由经办人、理事长、党组织书记、财会人员签字(党组织书记、理事长一人兼的,增加副理事长、无副理事长的推选一名理事签字),并经监事会审查,提交街道(园区)审核把关。属于大额资金使用的,由党组织和理事会联席会议协商报街道(园区)预审把关后,严格履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程序(执行“四议三审两公开”,即党组织提议、理事会与党组织商议、党员大会审议、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决策前预审、决策后审核、全过程审计,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结合党组织成立情况,村(居)改社区未成立党组织的可执行“三议三审两公开”),并向全体成员公示。大额资金权限原则上1万元及以上,各街道(园区)也可结合辖区实际确定,以“村事通”智慧监管平台资金审批模板为准。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管理费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费开支严格按照《莱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费使用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零工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季节性、临时性、突发性、应急性等零散劳务工所产生的零工支出,严格按照《莱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零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 严格控制误工支出。因参加本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而影响个人劳动报酬所给予的适当补贴,严格按照《莱山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误工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都必须先缴入账户,所有支付业务原则上均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银行卡结算。严禁将一笔交易分割成多笔交易进行审批,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杜绝“白条”抵库。集体福利、误工补贴和零工报酬支出按照有关办法直接转到成员个人账户。成员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应由成员本人持有,不得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保管。
第十八条 严格未结算收支事项登记报告制度。凡未结算事项,必须在每月民主理财时登记报告。登记报告要按收支项目分别填写报告单,说明未结算事项发生的时间、单位、事由、金额、经手人、审批人及未结算原因等,由监事会审核,党组织书记、理事长、报账员共同签字确认。报告单一式两份,集体经济组织留存一份,街道(园区)经管部门存档一份。本月未结算事项履行登记报告制度,对上月登记报告的未结算事项,必须在下月报账时结清。
第十九条 严格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各种形式的支农惠农资金、补偿资金、扶贫资金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村集体投入的专项用途资金、以工代赈项目等,按照“属地管理”和“立项、拨款、监管”的原则,由街道(园区)各归口的行业部门(项目单位)负责审核把关签字后,报街道(园区)经管部门审核入账,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资金拨付部门履行资金监管职能,确保按照资金规定的用途和捐赠者的意愿使用各项资金。街道(园区)经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设立专账进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街道(园区)经管部门代账人员要依法登记各集体经济组织代管资金日记账,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要依据原始凭证及其附件,登记资金日记账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查。
第二十一条 推行“村务卡”结算制度。原则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开支、村干部外出公务支出不能通过转账支付的,要通过村务卡结算。村务卡不能结算的,使用储蓄卡结算。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现金交易的,提报“村级使用现金结算审批表”进行审批。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入资金必须在收款后2日内足额缴存街道(园区)经管部门指定账户,并将银行进账单报街道(园区)经管部门,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或擅自抵顶债务,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村级集体资金不得用于商业性保险和理财产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村级代管资金;不得出借村级代管资金或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党组织书记、理事长不得直接管理集体资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各类支出,必须在30日内结清。凡支出发生后2个月内未报账的,无正当原因一律不得再申报入账。
第六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接收捐赠及奖励资助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体育等基础公益设施,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其他资产以及与有关单位共同出资形成的设施中由村集体占有的资产份额。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二十四条 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禁止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担保。
第二十五条 集体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应列为固定资产。
集体固定资产应严格按规定进行核算管理,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变更固定资产台账,按期计提折旧,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核算管理应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并监督村属企业单位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所提的折旧费应保证对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或者工作量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计提的折旧额相应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集体资产定期清查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为清查时点,对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严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流失。对损坏、丢失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属于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员按资产现有净值全价赔偿。清产核资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向全体成员公开,并及时报街道(园区)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集体资产台账制度。街道(园区)和集体经济组织两级除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资产明细账用于登记资产基本情况和折旧情况外,还要按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转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资产管理台账一式两套,街道(园区)经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留存一套。各村应安排专人负责集体资产的维护与管理,及时书面报告和登记资产使用和经营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集体资源登记台账制度。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台账,逐项记录。资源登记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和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及地址、承包和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资源登记台账一式两套,街道(园区)经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留存一套。
第七章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主要包括耕地、林地、滩涂、水面等的发包、承包及流转合同,厂房、设备租赁合同,内外资投资项目合同,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以及其他经济合同。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经济合同台账,经济合同台账一式两套,街道(园区)经管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留存一套。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各项经济合同,要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并报街道(园区)审核,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后方可实施,需要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所有合同在签订前,必须经法律顾问或律师审查后方可签订,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街道(园区)备案,并实时录入“村事通”合同管理平台进行监管。
第三十三条 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和厂房、设备等租赁,合同约定的承包费、租赁费,原则上要逐年收取,确需集中收取的,集中收取年限不能超出本届理事会任期。一次性收取的,不得超出本届理事会任期内应分摊年份的承包费、租赁费总额。
第三十四条 街道(园区)负责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鉴证、审核、调解以及承包合同的档案管理。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监事会要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八章 严控新增债务管理
第三十五条 街道(园区)要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强化债务管控,举债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坚决遏制新增不良债务,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历史债务,切实将村级负债水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计划管理,按年度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和重大项目预算。财务计划主要包括: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等。各项财务计划经“四议三审两公开”民主决策审批并报街道(园区)经管部门备案后,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计划或突破开支限额、增加开支项目。确需调增财务计划的事项,须按照“四议三审两公开”规程进行民主决策和审批,民主决策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向成员公布各项财务计划,执行结果,编制财务收支决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财务收支决算于当年12月底前编制、下年度1月财务公开日张榜公布,接受成员监督。各项财务计划决算情况、“四议三审两公开”档案资料报街道(园区)经管部门存档备案。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律不准通过借贷、集资等途径弥补非生产性资金缺口。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发放福利、支付村干部工资、垫付各种税费或用于村级其他支出;村级兴办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资而行,先筹资后干事,严禁村干部先垫支后挂账。除国家有关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政策性扶持贷款外,不得举债兴办;严禁无资金采取由施工单位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严禁借新债还旧债;严禁用村集体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等。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发展集体经济需要的生产性开支,原则上不得借贷款。确需借贷款的,须在充分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草拟融资方案,经“四议三审两公开”规程审批通过后实施。审批手续及会议记录等相关资料报街道(园区)经管部门备案,街道(园区)经管部门及时按相关规定强化资金使用监管。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强化债权债务的日常管理。要结合年度资产清查工作,定期与债务人、债权人核对债权、债务数额,确保债权、债务余额准确,并会同街道(园区)经管部门对集体债权债务进行核实清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证相符,不得产生账外债务现象。
第四十一条 街道(园区)要定期组织力量对村集体经济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指导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编制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方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催收和化解债权债务,谨防呆账、坏账发生,切实保障集体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十二条 街道(园区)要严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债管控措施。对债务数额大、负债率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重点监控和审计监督,必要时可开展负债专项审计。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于日常管理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纠正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凡违规举债的,一经查实,按照“谁签字、谁负责,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不得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或以个人签字的方式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对个人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从事的经济活动,或者个人在欠条、借条、白条、供货单等各类单据上签字的,即使其经济活动的结果最终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等集体事务,也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所做的贡献,由此而产生的所有债务仍视为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的个人债务而非集体经济组织的债务,一律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本人承担。
第九章 招投标及集中采购
第四十四条 实行招投标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购建、处置实行招投标制度。实施招投标的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事先提出方案,经村集体党组织议事、决策程序通过后,报街道(园区)审核通过,方可实施。议事、决策过程需全程录像存档。
第四十五条 实行招投标监管制度。街道(园区)经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各类农村产权交易和招投标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以及村级重大工程建设,须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招投标过程需录像存档。招投标须按照同步公开原则,及时将招投标项目名称、数量、规格要求、招投标方案、招投标过程和结果等,通过街道(园区)村务公开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完成的招投标项目,街道(园区)要进行评审验收,并做好卷宗档案管理(包括招投标过程录像),评审结果要进行公示。
第四十六条 实行集中采购监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物资采购须编制采购计划,具体说明采购意图、技术质量及规格要求、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报街道(园区)经管部门审核。
街道(园区)确定集中采购限额,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街道(园区)评估确定采购上限价格,采购人要本着优质低价,就近定点的原则自行组织采购,及时结算,并报街道(园区)经管部门审核备案。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街道(园区)与采购人联合采购,全程参与监督。
第十章 民主理财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月25日进行理财,由监事会全体成员、党组织和理事会成员、报账员参加。街道(园区)经管部门每月26-30日审核。理财程序为:
(一)报账员报告本月发生的财务事项,监事会人员对收支单据进行逐笔审查,对有疑问的单据,党组织和理事会负责人要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收入单据应与收款单据存根逐笔核对,支出单据要严格按照开支审批制度规定逐笔核查;
(三)理财结束后,监事会成员要在原始单据背面加盖监事会印章,并如实填写《理财活动登记簿》。
监事会与党组织和理事会有不同意见,应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或报街道(园区)经管部门裁定后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年终形成监督报告,及时报街道(园区)备案,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公开期限不得少于七日。
第十一章 财务公开
第四十八条 健全完善财务公开制度。规范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程序,保证公开逐笔逐项、及时全面、真实。公开分网上公开、纸质公开两种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公共活动场所设立财务公开栏。对公开资料进行完整保存,并保留影像资料。
第四十九条 财务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村集体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及其审计结果;村集体经济建设发展规划实施、财务收支、集体财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处置等情况;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农业补贴等各类资金、物资分配使用情况;社会捐赠的各类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土地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的收入、分配、使用情况;资产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情况;成员享受误工补贴人员报酬、零工报酬、误工补贴发放情况;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纸质财务公开时间统一为每月10日,公开时限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债权债务、财务预算及上年度决算应在每年1月份公布一次;资产资源的经营与变更等重大事项要随时单项公开。
网上公开有两种查询方法。一是直接手机访问,公开地址是http://app.yantaishi.szgk.znxdcloud.com/#/。二是微信关注烟台党建公众号,进入服务平台-村事通智慧监管。
第五十一条 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反映,监事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应督促理事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党组织、理事会询问,党组织或理事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应认真审查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及时向党组织和成员(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
第十二章 委托代理
第五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账目档案全部实行电算化管理。集体资产、资源的变动、承包合同的变更、执行情况要及时登记,保证账实相符。集体经济组织要配备专门报账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街道(园区)建立完善报账人员信息库,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报账员调整须经街道(园区)经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 街道(园区)经管部门行使下列职责:
(一)按村集体建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核查村集体财务流程是否规范、手续是否完整;
(三)编制或审核记账凭证和会计报表,按月与村集体报账会计核对账目;
(四)每季度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检查、核实财产物资、库存现金、合同兑现等情况;
(五)及时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并督促村集体公布财务状况;
(六)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资产、合同等的信息化监管台账,转变财务结算运转方式,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七)督导村集体各项收支预算、收益分配方案、项目计划等的编制和执行,并指导协助村集体及时完成各种报表及其他业务工作;
(八)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村集体会计档案资料;
(九)办理代理协议约定的其他会计事务。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要求开设银行账户并正常启用,支取资金实行“双印鉴”管理;街道(园区)经管部门不得直接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第五十六条 街道(园区)经管部门应当建立审核监督制度,定期对代理会计入账的原始凭证进行全部或抽查审核,定期开展农村审计工作。
第五十七条 街道(园区)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不得改变集体资金性质,不得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
第十三章 财务人员
第五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参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报账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血亲关系)不得担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工作。
第五十九条 村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而换人,无正当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调换。确需调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提出书面调换理由,交村集体党组织执行议事、决策通过后,经街道(园区)批准,按有关规定择优录用。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报账员实行备案管理,街道(园区)要制定村集体报账员的考核管理办法,报账员定期接受业务培训、考核。经街道(园区)考察,无法正常履职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换。
第十四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主要包括:各种经济合同;财务预决算方案;各种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审计档案;公开档案、审批手续以及会议记录;招投标相关资料;电子档案;档案交接、销毁清单等。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档案实行查阅、借阅审批登记制度,街道(园区)建立查阅、借阅登记簿,查阅和借阅须凭单位介绍信,经理事长和街道(园区)经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查阅,特殊情况可由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查阅程序。调阅档案须详细登记调阅档案名称、日期、人员姓名、工作单位、归还日期及调阅理由等。严格档案移交制度,保管人员变更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共同签名盖章。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章 印章管理
第六十四条 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街道(园区)加强监管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财务专用章、私人印鉴章应当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负责。街道(园区)经管部门设专柜存放印章,街道(园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确定印章保管人,实行双人双锁。
第六十五条 公章使用时,严格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如实填写《公章使用报告单》和《公章使用登记台账》。
报告单须由经办人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街道(园区)分包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并交由街道(园区)专管人员留存备查。一般事项由理事长、监事会联审联批。重大事项在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后,经理事长、监事会、党组织书记、街道(园区)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字后方可使用相应印章。
第六十六条 各街道(园区)要健全完善公章使用、登记备案等制度。公章使用实行“一事一单”,一个事项需多次用印的,需注明一式几份,《公章使用报告单》要统一编号管理。未按规定履行签批手续的,街道(园区)公章保管人不得擅自用印。公章原则上不允许带离街道(园区)集中存放点,确需带出使用的,须经街道(园区)批准,并指定专人监督。严禁在空白纸或内容不完整的有关文件上加盖公章。
第十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财务规范化管理要求依法进行民主决策。所有会议研究议定事项均要留有完整记录,包括影像资料,并由专人登记管理。记录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同意人数及所占比例、弃权人数、会议内容、最后表决意见,对表决的事项,所有参会人员均要签字盖章。监事长应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和理事会联席会议。
街道(园区)分包领导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承担对村集体经济经营的监管职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监督审计制度。街道(园区)要负责组织做好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常审计工作,对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办企业和村属其他单位实行年度审计制度,并开展对理事长的任期及离任审计,年初制订审计计划,可以通过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等形式。审计情况要纳入农村干部考核,与工资挂钩。发现违规问题,要责成当事人限期整改,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六十九条 街道(园区)经管部门应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资产、资源、经济合同数据录入“村事通”智慧监管平台实行监督管理。各街道(园区)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回查。正式审计报告要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发现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纪委监委、司法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予以责任追究:
1.对开展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监督工作不重视、搞形式、走过场的。
2.发生重大事件隐瞒不报、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不善、监督不力,在处置和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暗箱操作,使集体资产流失、资源浪费的。
4.擅自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他人或组织提供担保的。
5.不按规定程序随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或随意变更、终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的。
6.违反规定擅自借贷款的,收入不及时上缴、套取公款、坐支现金、虚报冒领的,公款私存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的,未按程序审批擅自列支或超支的。
7.报账不及时、不提供完整收支信息或农村集体财务档案管理不善造成不全、丢失、毁损的。
8.对辞职或撤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人员不按时交接的。
9.因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弄虚作假等行为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
10.从事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服务监督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
11.利用职权非法确定承包人、压价发包或者低价出租集体资源资产的。
12.截留、挪用、贪污、平调、私分等非法侵占集体资金资产的。
13.其他违反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采取措施,并视情形予以追究:对情节较轻、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街道(园区)纪工委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给予责任人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追究街道(园区)分包领导、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监管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街道(园区)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七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