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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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管发〔2024〕15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建局(建设交通局、建设管理局)、执法局(城管中心),坊子区、青州市园林环卫中心,市园林环卫服务中心,有关房产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结构和景观,营造优美宜居的生活环境,现将《潍坊市城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潍坊市城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城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城市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按照《山东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规定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庭院绿化调整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居民安全、居室采光、居室通风等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方式,充分发挥绿化功能,提升居住区绿化品质的行为。
第三条  调整原则
(一)绿化调整应遵循“依法依规、业主自愿、专业指导、政府监管”的基本原则。
(二)在保证居民安全的前提下,综合评估树木生长对居民安全、居室采光、居室通风、车辆通行等情形的影响程度,能修剪的不迁移,能迁移的不砍伐,最大限度保护居住区原有绿化面貌。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对绿化调整实施行业管理,负责绿化调整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二)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职责和要求,协调推动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实施主体
(一)绿化调整的实施主体为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相应居民委员会代履行,下同),负责绿化调整的方案拟定、方案公示、意见征询、结果公告、审核程序办理等工作。
(二)绿化调整的施工作业,可由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专业绿化单位具体实施。
第六条  实施经费
绿化调整资金由业主承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区有关部门统筹组织实施的更新改造工程,其资金来源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调整条件

第七条  树木修剪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树木修剪申请:
(一)树木影响居民安全的;
(二)树木影响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和车辆通行等情形,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提出修剪请求的。
第八条  树木迁移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树木迁移申请:
(一)树木对居民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树木严重影响房屋安全或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树木严重影响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和车辆通行等情形的。
第九条  树木砍伐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出树木砍伐的申请:
(一)符合第八条所列情形且树木无迁移价值的;
(二)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严重影响树木生长的。
第十条  绿地内部布局调整条件
绿地内部布局无法满足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生活和居住安全正常需求的,可提出调整申请。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绿地内部布局需要调整的,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
(二)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可结合居住区实际,通过增加屋顶绿化、棚架绿化、垂直绿化等形式以平衡绿化总量,其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可折算为地面绿地面积。增加的屋顶绿化、棚架绿化、垂直绿化等应当与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同步完成。

第三章  调整程序

第十一条  树木修剪程序
符合树木修剪条件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树木常规修剪,由业主委员会委托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按照《潍坊市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直接实施。
(二)树木回缩修剪,由业主委员会委托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按照《潍坊市居住区常见树木修剪指南》拟订回缩修剪方案,业主委员会依法征求业主意见后适时组织回缩修剪。
第十二条  树木迁移或砍伐程序
符合树木迁移或砍伐条件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迁移或砍伐方案拟订:业主委员会可在属地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下拟订或委托绿化养护单位拟订。方案需明确迁移或砍伐的原因、品种、数量、补偿措施、施工单位的确定、预估费用和资金来源等相关内容。
(二)方案公示:拟订的迁移或砍伐方案应在居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按照居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三)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就迁移或砍伐方案依法征求业主意见。
(四)结果公告:业主委员会将业主意见表决结果在居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按照居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五)审核实施:业主委员会按照《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将迁移或砍伐方案、业主意见表决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经所属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属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
第十三条  树木死亡处置程序
树木死亡需处置的,由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绿化养护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向属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报告,经属地绿化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告知业主委员会实施处置。
第十四条  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程序
绿地内部布局需要调整的,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调整方案拟订:业主委员会可在属地街道办事处统筹协调下拟订或委托绿化养护单位拟订。调整方案需明确调整原因、设计方案、调整后的各项技术指标、施工单位的确定、预估费用和资金来源等相关内容。
(二)调整方案公示:拟订的调整方案应在居住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按照居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三)征询意见:业主委员会就调整方案依法征求业主意见。
(四)结果公告:业主委员会将业主意见表决结果在居住区内公示。公示时间按照居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时间不少于五天。
(五)审核实施:业主委员会按照《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将调整方案、业主意见表决结果、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经所属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以书面形式报属地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其他情形
居住区修剪、迁移或砍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等绿化调整,如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征求意见范围
(一)树木回缩修剪、迁移、砍伐的,业主委员会应征求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意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应征求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意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组织实施
树木修剪、迁移或砍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的施工作业,由施工单位按照调整方案确定的方式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施工告示牌,向社会公示相关审核同意文件、实施计划等相关事宜,确保安全文明施工。
第十八条  紧急情况处置
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故时,对影响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生命、房屋及设施安全等紧急情况的,绿化养护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  附  

第十九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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