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农业农村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东营开发区建设管理部、财政金融部、组织人事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社会工作部、审批服务部,东营港开发区建设交通局、财政金融局、组织人事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发展保障局、审批服务局:
现将《关于加强全市限额以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东营市农业农村局 东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全市限额以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建设质量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限额以下农房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农房建设品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和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5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作为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点任务,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升农房建设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农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节约土地、安全经济、宜居环保的原则,坚持先规划后实施,先设计后建设,保障质量安全。严格执行农房质量安全及抗震设防等各项标准,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求。
到2025年,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农村存量房屋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主要适用于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限额以下农房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和使用安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
三、实施农房建设全过程监管
(一)坚持科学规划。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充分考虑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分布、范围、规模和设施配套,明确建房位置。农房建设选址、建筑层数、高度应符合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村庄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地下采空、地震断裂带等危险区域。农村村民开展农房建设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要求,引导村民按照经济适用原则和实际需求做好住房面积选择,注重完善功能,理性建设住宅。
(二)规范审批流程。农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房屋必须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程序组织实施,严格遵守村庄规划和宅基地管理规定。建房农户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审批,镇街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踏勘、核实(涉及新增用地的需逐级报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健全开工信息报告和农房开工建设公示制度,镇街需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到现场免费定位放线并设置公示牌,公示户主姓名、建设面积、建设高度、建设样式和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实行农村建房台账管理,及时归档留存有关资料。
(三)强化技术支持。建房农户应当在工程开工前,与镇街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签订工程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当地建材及习惯做法,因地制宜组织编制完善农房标准设计图集,会同镇街加强宣传引导,免费供村民选用。积极推进设计下乡,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房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引导建筑设计单位和专业人员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满足村民个性化建房需求。积极培育乡村建设工匠队伍,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工匠名录,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构建辖区全覆盖的工匠轮训制度,开展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方面教育培训,提高乡村建设工匠技术水平和从业素质。
(四)加强施工管理。农房建设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职业技能的专业工匠施工,并签订施工合同(协议),施工企业或建设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使用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镇街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对农房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认真落实农房建设“五到场”制度,做到批前选址到场、建时放线到场、基础开工到场、建中监管到场、建成验收到场,对农房建设的开挖地基、安装预制楼板、拌制混凝土、安装拆卸模板和脚手架等施工关键工序进行技术指导和质量安全的巡查、抽查,形成质量安全检查记录。鼓励镇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有关农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辅助工作。
(五)严格竣工验收。农房建设完工后,镇街应当组织相关机构实地核实农房是否符合用地、规划等要求,按程序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建房农户应当在房屋竣工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设计方、施工方等对其房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提前通知镇街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参与监督验收。规范农房建设档案管理,镇街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收集、整理农房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做到一房(户)一档案。
四、加强既有农房使用安全管理
(一)压实工作责任。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照设计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定期检查、维护住房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得擅自加层、擅自变动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实施其他危害农房安全的行为。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使用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和指导。镇街应当建立农房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农房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机制,对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安全隐患治理、应急处置以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村(居)委会发现存在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向镇街报告。
(二)加强安全管理。镇街要定期对辖区内农房使用情况开展常态化全覆盖巡查排查,全面掌握房屋基本情况、安全状况、使用情况,建立农房安全隐患台账,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履行房屋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结构性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要立即采取停止使用、临时封闭、人员撤离等管控措施,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住房,要及时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实施。非经营性农房转为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前,应当依法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房屋安全性符合标准的,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保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共同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农村房屋建设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牵头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建立完善各项监督管理体系。镇街要配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农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巡查等工作,指导村级配备信息员,及时报告农房建设和使用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和使用安全知识的科普宣传,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质量安全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