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市属各开发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5月17日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扩大消费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文旅消费在推动消费升级、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消费券管理的若干措施》(鲁财工〔2023〕14号)、《潍坊市关于规范和加强消费券管理的措施》(潍财工〔2023〕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旨在规范潍坊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以下简称市级消费券)管理,具体包括事前评估、遴选合作电商平台、择优选择合作企业、消费券发放和领用、核销结算、监督管理等规定。
第三条 市级消费券补贴范围为潍坊市域内依法注册经营的文化企业和旅游企业,仅限线上使用。
第四条 市级消费券发放面向市内外消费者,以在合作电商平台发放电子代金券的形式,分批(次)发放。
第五条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本细则实施市级消费券发放管理。
第二章 事前评估规则
第六条 事前评估是指在发放消费券前必须聘请财政、商务、文旅等部门,高校、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文化企业、旅游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相关负责人,对发放消费券事宜进行广泛征求意见,对消费券发放效果进行科学预估,明确财政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形成预估报告。
第七条 预估报告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集体研究后,根据预估效果,决定是否发放消费券。
第三章 合作电商平台规则
第八条 合作电商平台指经市文化和旅游局通过依法公开征集、遴选确定的,提供市级消费券发放、使用、核销全流程线上服务的电商平台。
第九条 申报参与市级消费券发放的电商平台,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国内大型综合支付平台,或者头部文化类、旅游类电商平台;
(二)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内依法登记设立,治理结构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平台依法享有完整知识产权,无侵权纠纷及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具备良好的社会形象及口碑;
(三)须具备健全的电商平台模块功能,拥有专业的消费券运营服务能力并具有消费券发放的成功案例。具备完善的大数据统计功能,能够为消费券发放、使用、核销提供定制化模块开发及监管功能权限;
(四)须具备国家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满足财政资金的审计要求,拥有成熟的系统保障技术及风险管控能力,能够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资金套取、保障系统交易顺畅、保障后台数据真实完备等。平台支付环节须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拥有成熟的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机制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五)须在线上开设市级消费券专区,运用自身平台、会员群体、宣传体系推广消费券。平台利用自身优势投入一定数量资金配套优惠措施,最大限度放大活动效果,进一步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增长。
第十条 遴选流程:
(一)印发征集通知。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开发布电商平台征集通知,明确具体要求;
(二)组织申报推荐。有意向的电商平台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申报材料;
(三)科学制定评价标准。从平台资质、技术能力、功能设计、风险防控等方面科学制定评价标准;
(四)择优选择确定。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标准,通过资料审核、现场答辩、评审打分等程序,择优确定入选名单;
(五)签订合作协议。按程序报批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合作电商平台,并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程序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入选平台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细则和活动流程,保障平台运行顺畅和数据安全;
(二)负责对平台入驻企业、产品严格征选、审核,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供评分高、信誉好的优质企业名单。负责与合作文旅企业签订合同,并做好产品上线工作。活动期间不得额外设置商家入驻门槛,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三)负责建立完善的大数据统计功能,为市级消费券发放、使用、核销提供监管,及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交真实、准确的消费券发放、使用、核销相关数据和阶段性小结;负责配合做好绩效评估与跟踪审计工作;
(四)负责建立预警熔断机制,发现重大问题即时熔断,并立即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保存证据线索,配合做好调查。负责对平台入驻企业实行动态监控,屏蔽违规企业,一旦发现软件代抢、消费券刷单套现、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或者发生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标价格等违规经营行为,电商平台立即暂停该企业市级消费券发放、核销资格,并主动提供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五)负责对平台领券用户进行实名认证,个人身份信息须核对验证一致方可参与领券和使用。负责从用户消费记录、消费习惯等方面筛选真实用户,屏蔽刷单、虚拟用户等违法行为;
(六)负责建立完善风险防控机制,增强风险防控能力,加大技术力量投入,有效阻止软件抢券、消费券套现,保障资金安全、防范资金套取、保障系统交易顺畅、保障后台数据真实完备;一旦发现消费券发放、使用中违规违法行为,立即向公安等部门反映,积极配合公安等部门查处;
(七)负责在规定时限内与实名消费者完成相关消费券核销,并向市文化和旅游局及时提供后台核销数据,不得通过合作企业等市场主体进行核销,防止发生注册虚拟用户、伪造虚假交易等违法行为;
(八)负责严格执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规范消费券核销以及档案材料的管理归档移交等程序,便于监管各方即时可查、可追溯;
(九)负责多渠道、多模式对市级消费券进行宣传推广,多方引导企业、消费者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
(十)负责建立成熟的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机制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做好投诉处理等工作,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章 合作企业规则
第十二条 合作企业是指经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合作电商平台征集、审核、推荐,市文化和旅游局复核通过,在合作电商平台开设店铺的市场主体。
第十三条 申报参与市级消费券发放的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须在市内依法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文创企业、影剧院等文化、旅游企业,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完备的行业资质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且无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能够支持线上收款支付,在线上开设的店铺评分高、信誉好;
(二)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正常营业的线上或线下经营场所,文化类企业原则上法人代表为同一人的只允许一家企业纳入消费券补贴范围;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应当依法享有完整知识产权,无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企业能够在自有推广渠道配合消费券发放进行宣传并同期配套企业优惠。具有鲜明文化特色、创新性强的文化和旅游企业,参与过国家级、市级大型展会、推介会的文旅企业,可优先纳入消费券补贴范围。鼓励能够体现当地文化和旅游特色、拉动本土消费的优质产品积极申报参与消费券发放;
(五)产品定价确保在合理区间,不违背市场定价原则、不扰乱市场运行秩序;
(六)产品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利于培养科学、合理、健康的文化和旅游消费理念和习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供货渠道合法。
第十四条 入选流程:
(一)印发征集通知。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开发布并大力宣传企业和产品征集通知,明确具体要求。市内符合条件的商户本着自愿原则,向所属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名参加。
(二)征集审核推荐。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征集本行政区域内文化旅游企业申报,并对企业资质和产品进行严格审核,择优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报送。各合作电商平台负责征集在平台入驻的潍坊市内文化旅游企业和产品,择优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推荐报送。
(三)复核公示确认。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相关科室,对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各合作电商平台推荐企业和产品进行复核。同时,商请市场监管、税务、商务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复核。对复核通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程序签订协议,纳入市级消费券补贴范围。
第十五条 入选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签订《诚信承诺书》,按照诚信原则参与活动,不得在消费券发放期间随意调整价格,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不得利用补贴政策倒买倒卖补贴产品等;
(二)负责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规范运营并确保安全生产;负责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市级消费券发放、核销、结算全过程的绩效评估和跟踪审计工作;
(三)负责提供符合要求的优质文化旅游产品,如实填写相关产品的各项消费信息,消费券发放期间产品标价不得高于平时销售价格;
(四)负责在线上店铺、线下门店显著位置展示市级消费券使用规则及流程,并有义务在自有推广渠道配合消费券发放进行宣传;
(五)鼓励入选企业同期配发企业优惠券,叠加放大消费券活动优惠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金投入、共同拉动消费的杠杆作用。
第五章 消费券发放、领用、核销规则
第十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制定市级消费券发放方案,明确使用领域、发放对象、发放方式、发放时间、资金规模、实施平台、参与市场主体、核销流程、核销条件等,通过遴选的合作电商平台以电子消费券形式发放。市级消费券分批(次)发放,前一批(次)未使用完资金自动滚投到下一批(次)。
第十七条 每张市级消费券优惠幅度不超过产品售价的20%,以“八折优惠”或“满减”方式设置。每批(次)市级消费券发放需要设定每名消费者领券张数和上限金额。券面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逾期的市级消费券退回平台,不占消费者领用限额。
第十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市级消费券的发放、领用、核销等规则,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各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增加透明度,提高便利度,推动全民普惠。市级消费券发放时间要提前3天以公告的形式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公众号等权威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参与领券的消费者需在合作电商平台实名认证,个人身份信息核验一致后方可领券。按照“公平公开、先领先得”的原则申领,并可在该电商平台上使用和查询已成功申领和使用的市级消费券。
第二十条 合作电商平台应在规定时限内与实名消费者本人核销相关消费券。电商平台在各合作企业线下实体店布设消费券核销设备或系统,通过技术手段登记备案消费者领券支付信息,发送核销二维码或短信验证码等核销凭证。消费者凭身份证、核销二维码或短信验证码完成消费券核销。电商平台对完成核销的消费者进行登记备案,将相关核销数据提交市文化和旅游局。
第二十一条 消费者在合作电商平台领取的市级消费券只可用于购买该平台的指定产品,且不可与其他市级文旅消费券相互叠加使用。市级消费券不能兑换现金,不得转让。在电商平台领取的市级消费券,均需通过线上平台完成下单并支付。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应按照诚信原则申领和使用市级消费券,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产品,不得利用补贴政策倒买倒卖补贴产品。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若发生退货行为,退款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不含市级消费券扣减部分,退款后市级消费券扣减部分自动滚投。
第二十四条 因系统故障、电力或通讯中断、网络异常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市级消费券无法使用时,合作电商平台或企业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帮助。
第六章 资金结算规则
第二十五条 强化审计措施,合作电商平台须提供消费券发放量、核销量、核销率、订单金额、核销金额、核销退款金额、核销商家数等数据报表,市文化和旅游局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类数据进行核查,出具审计结论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及时予以结算。其中,对超过一定数额的商户适时开展抽查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二十六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消费券资金预算,申请保障消费券财政专项资金,并依据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业务科室提交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财务核销程序性审核。消费券结算自合作商户提交完整结算材料之日起2周内办理完毕,并经公示后,将资金拨付合作商户账户。
第二十七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建立市级消费券成效统计制度,对消费券直接和间接带动作用进行科学统计和测算,确保财政资金达到预期绩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市级消费券组织实施和全过程监管监控,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第三方电商平台及企业、商户对实施结果和业务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市文化和旅游局应主动与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联系,共同开展消费券活动监管,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提报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市级消费券发放期间,电商平台每周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供一次消费数据报告,及时掌握发放、使用、核销情况。建立事前、事后公示制度,对合作电商平台、企业参与资格及实施情况均依法公示。
第三十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不力或违约的电商平台实行熔断机制,有权终止合作并追究相关责任和损失,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行政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与消费券补贴企业签订诚信承诺书,并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对消费券发放期间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市场主体,依法追回相关财政资金,禁止其参与文化和旅游部门主办的各类消费券活动,三年内财政资金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加强对合作电商平台、企业的全周期监测和审计。建立跟踪回访机制,对参与消费券活动的企业和消费者进行抽查核实,及时掌握市级消费券发放、使用情况,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做出分析判断。
第三十三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消费券工作进行总结,梳理汇集相关材料,建立和保存完整的活动档案,档案保存不少于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4年6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6日。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中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