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市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科技规〔202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提升区域创新驱动能力,根据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市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南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区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列入区级科技计划或以科技政策引导,由在市南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并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专项资金是指利用区财政资金,纳入区科技局预算管理,推动我区科技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
第二章 组织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局是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年度科技创新重点支持方向,编制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和项目申报指南;
(二)负责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论证、立项,下达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负责项目管理监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核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等重大事项;
(三)负责组织项目中期检查、验收和评估,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四)按照市南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做好信用记录;
(五)协调解决项目管理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对相关科技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保证自筹资金按时到位,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四)负责按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支撑服务,落实项目实施的配套条件和经费,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
(五)严格执行市、区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配合做好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的支持方式、重点及额度
第七条 支持方式。区科技专项资金主要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
前资助:根据项目投入预算,事前给予一定比例的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可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即项目立项后,首次拨付支持资金的50%,待项目结束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资金。
后补助:申报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开展研发活动,或者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等活动,区科技局根据取得相应成果等情况,事后给予相应的科技专项资金补助。
第八条 项目类别与额度。
(一)前资助类项目。区科技计划项目按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公共领域科技支撑项目四类进行支持。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
1.科技创新平台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头部企业建设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卡脖子”技术攻关突破以及成果转化的重大创新平台。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2.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围绕全区产业发展规划,通过推动核心技术研发实现新突破,带动相关领域技术水平的整体提升,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产学研合作开展科技攻关,推动高校、院所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向企业高质量落地转化。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50万元。
4.公共领域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开展医疗卫生、文化教育、城市品质提升等领域公益类、惠民类的科技项目以及相关软科学项目。申报主体为区外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企事业单位,为我区做出特殊贡献的,可以一事一议。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
(二)政策性兑现等后补助类项目依据市南区相关政策执行。
(三)区科技局根据全区创新驱动发展需要,探索股权投资、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支持方式,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
第九条 除科技创新平台项目(高校、院所类)及公共领域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外,财政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度的50%。
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将科技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研发活动,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任务书约定执行。项目实施期满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拨付剩余资金。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终止及不通过验收的项目涉及分期拨付资金的,不再拨付剩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退回尚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
政策性后补助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支出,不再组织过程管理和验收。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项目的遴选组织主要有公开竞争和专项组织等方式。有条件的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常年征集项目。
公开竞争。对面向社会组织申报的竞争类项目,应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组织各类申报主体自主申报,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积极开展“揭榜制”“技术总师负责制”等组织方式的探索实践。
专项组织。对政府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卡脖子”技术,应强化主动布局,加强联动协同,可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一条 立项程序原则上包括编制与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现场考察、项目公示、签订项目任务书等。
第十二条 指南编制。对于需要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的项目,区科技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科技创新规划以及区委区政府重点工作,结合科技专项资金安排,编制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市南政务网等渠道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市南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主体;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包括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资金、场地和技术装备等,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五)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以下申报限制:
(一)申报年度当年有区级在研项目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当年项目;
(二)往年立项有1次验收未通过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从不通过验收当年起,2年内不得再承担区级科技计划项目,同时不再推荐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第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给予申报资格:
(一)以往承担政府财政项目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企业;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
(四)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不诚信记录的;
(五)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存在安全隐患但拒不整改的;
(六)不符合“绿色门槛”制度相关要求的;
(七)纳入市南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
(八)其它不具有申报资格的情形。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以网上申报为主,线下申报为辅。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提报申报材料。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含申报主体资质证明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项目进行项目查重和信用查询,对项目研究方向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区科技计划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从青岛市科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定向邀请。
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形式,对竞争性较强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异地评审。
第十八条 现场考察。区科技局根据资金支持额度,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现场考察,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等进行考察或核查。
第十九条 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审成绩及专家名单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条 项目公示。区科技局综合项目评审意见提出立项建议,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扶持意见,报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区科技局按照相关规定以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签订项目任务书。拟立项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及时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对项目的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实施内容等进行约定,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的,不予立项。政策性后补助类项目无需签订任务书。
第五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期评估。对于资助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前资助类项目,应当开展中期检查评估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进行绩效自评。根据区科技局通知要求,以网上申报方式提交项目中期评估报告。
中期评估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检查合格的,继续执行项目;未达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终止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变更。项目自项目任务书签订之日起至任务书约定验收之日止,对已由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核准约定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预算、项目承担人员及场地、考核指标、项目进度和完成期限等事项进行调整的行为(不含项目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3个月之前按程序进行报批,实施期满后不再受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终止。项目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也可由区科技局依职权终止。经区科技局审议同意终止后,下达项目终止通知单。
第六章 综合绩效评价(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区科技局对项目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与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科技局以项目任务书为主要依据,制定项目综合绩效评价(验收)(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标准,量化评价指标。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对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实行分类评价。
(一)约束性指标一般包括技术指标、知识产权指标等,是项目实施的关键指标,须全部完成。
(二)预期性指标一般包括预期经济效益、获奖、论文、标准、平台、人才、节能减排等,是项目实施的参考指标。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一般在项目完成后半年内进行。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区科技局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一般采取网络会议评审和现场会议评审两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查和不通过验收。
(一)约束性指标全部完成,预期性指标完成度达80%(含)的,经费使用合理,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1.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约定的约束性指标;
2.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问题;
3.未按规定提交变更申请、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调整项目研发目标任务等重要事项;
4.存在挤占、挪用、套取、转移专项资金,拒不提供会计资料,提供虚假项目结题审计报告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5.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项目验收或存在严重科研失信、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6.验收专家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材料方可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承诺期限内按专家意见补充材料。
对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如发现弄虚作假及渎职、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一定期限内继续承担项目的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约束性指标全部完成,预期性指标完成度低于80%的,经专家认定可进一步完善的项目,确定为需要复查项目。
需要复查项目由区科技局组织专家或评审机构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仍不合格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第三十一条 提前验收或者延期验收的项目须由项目承担单位主动提出申请。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实施期不得低于任务书规定期限的三分之二;申请延期验收的,应当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三个月之前向区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项目延期变更,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七章 项目监管
第三十二条 区科技局组织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开展信用查询。查询结果作为项目立项、验收等过程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对提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提报材料时签署诚信承诺书。区科技局对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项目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及其他存在各类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纳入市南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被动终止的项目,取消企业或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资格,纳入市南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三十六条 纳入市南区科研诚信异常名录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自纳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起,2年之内不得申报区科技计划项目,2年内不推荐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4日。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立项但尚未验收的项目按照原办法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