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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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十部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潍建房字〔2024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潍坊分行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潍坊分局潍坊市税务局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潍坊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42


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

十二条措施

为持续发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立足房地产市场发展新阶段和供求关系新变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开发投资。延长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土地竞买保证金可按不低于起始总价的20%缴纳,出让价款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50%上半年出让地块剩余价款须在当年1231日前按合同约定全部缴清,下半年出让地块剩余价款须在次年630日前按合同约定全部缴清。(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以下均需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落实,不再列出)

二、优化用地供应。城市郊区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的区域,优化规划用地指标,不再执行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的供地标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支持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对利用建筑架空层、室外平台等增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在规划条件外多建且无偿移交的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为小区配套的变电站、换热站、公厕、垃圾收集点、传达室等,不计容建筑面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满足合理融资需求。落实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动态确定可以给予融资支持的房地产项目名单,向金融机构推送,建立绿色授信通道,积极满足合理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

五、支持租赁市场发展。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可享受增值税、房产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

六、优化预售资金监管。预售人提取使用超过留存比例但在监管额度以内的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用于本项目工程建设后,本项目监管额度等额进行核减。(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民银行潍坊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

七、支持保函置换监管资金。房地产企业可向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申请出具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最高可置换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额度的30%(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市住建局)

八、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多孩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九、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2022101日至20251231日,对在潍坊市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潍坊市内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促进非住宅销售。购买新建公寓并用于居住,具备条件的用户,水电气暖执行居民价格。(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一、推行房票安置方式。在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等涉及房屋征收工作中,全面推行房票安置,制定房票使用管理办法,实现全城通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二、支持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确定为高品质住宅试点的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可降低5个百分点、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较普通住宅可提高1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人民银行潍坊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潍坊监管分局、市公积金中心)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0251231。实施期限内上级作出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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