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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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242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2421日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223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与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市气象台和各县区气象台() (以下简称气象台站)为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
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工作坚持及时无偿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分为台风暴雨暴雪大风(含雷雨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高温低温路结冰沙尘暴干旱霜冻等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级别依据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同时以中英文标识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的管理工作
宣传网信文化旅游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的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主管机构建立联动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本行业本系统的传播工作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在应急广播系统传播,山东省应急信息播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将该项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统筹规划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社会动员和参与机制,在乡镇政府(道办事处)、()民委员会和大型公共场所设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员和公共场所应急联系人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员和公共场所应急联系人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知识宣传应急联信息传递灾情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第九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一条 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发布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标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并指明气象灾害预警或者解除预警的区域
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气象台站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在接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商以及指定的网,应当与气象台站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合作机制,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传播渠道
第十四条 煤矿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野外作业等高危行业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责任制度,畅通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渠道,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在学校社区车站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主要国道和省道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预警信号接收与传播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的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传播设施,不得干扰或者擅自占用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无线电频率
第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接到本级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蓝色黄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接到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15分钟内向社会公众播发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雷电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直播或者插播
电信运营商接到当地气象台站发布的蓝色黄色橙色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在15分钟内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其中,接到台风暴雨暴雪大风沙尘暴冰雹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
第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新闻媒体和电信运营商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应当使用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标明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
第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和电信运营商不得拒绝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传播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得擅自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过时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及气象台站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2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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