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省黄三角农高区现代农业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工作部:
现将《东营市高素质农民培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2月8日
东营市高素质农民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提升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和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印发的《东营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营市和所辖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的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
第二章 培育对象
第三条 培育对象为年满16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务农农民、返乡入乡创业者、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服务等人员。
第四条 此前参训过的学员可以在本年度继续参加不同类型、不同层级或知识更新类培育。
第三章 培育目标
第五条 聚焦乡村全面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人才需求,推动党委政府加大农民教育培训力度。
第六条 以农民为中心,整体提高科技文化素质,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
第四章 培育管理
第七条 市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地区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制定和落实培育实施方案,强化培育质量管控和项目监管,组织好本级高素质农民培育工作,创设高素质农民发展支持政策。组织对农民培育需求进行摸底调查,择优使用培育机构,对培育实施过程进行监管和质量评价,开展信息管理和宣传,支持高素质农民全面发展。
第八条 高素质农民培育实施方案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围绕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和农民实际需求做好组织设计。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培育对象、培育时间、培育内容、培育形式等内容。
第五章 培育内容
第九条 培育课程分为综合素养课、专业技能课和能力拓展课三类。综合素养课包括思想政治、农业通识、“三农”政策、涉农法规、乡村振兴、文化素养等课程,学时不低于4个学时。专业技能课包括农业生产技术、绿色发展、农产品营销、农业经营管理、乡村治理、社会化服务等课程,学时数不低于总学时数的60%。能力拓展课由培育机构根据培育对象和培育目标自行设计。线上学习学时数一般不高于总学时数的30%;如遇到疫情、灾情等不可抗力因素不宜线下授课时,线上学习学时比例可适当提高。
第十条 培育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集中或分时段开展培育。每半天不超过4个学时,每天不超过10个学时。培训总学时不低于24个学时,农业防灾减灾、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等应急性培训学时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一条 遵循立足产业需要、满足农民需求、培训高质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培育课程,突出培育主题和特色。
第十二条 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第一课”,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为本级开展的培训班讲授第一课。培育教材应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选择规范、先进、实用的材料。
第六章 培育机构
第十三条 市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各地实际,择优遴选培育机构承担培育任务。鼓励优质公益性培育机构连续稳定承担培育任务,优先选用承担上一年培育任务并高质高效完成的培育机构。
第十四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遴选培育机构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和年度工作方案总体要求确定招标条件。
第十五条 培育机构负责制定开班计划、组织教学实践、开展必要的跟踪服务,按期保质完成培育任务,接受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和培育效果评价。未按期完成培育任务的培育机构,下一年不再承担培育任务。两年内经营异常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培育机构不得承担当年培育任务。私自分包、转包培育任务的,取消当年培育任务并追缴项目资金,5年内不得承担高素质农民培育任务。
第七章 培育方式
第十六条 培育机构制定开班计划,包括课程、学时、形式、师资、教材、基地等内容,明确教学组织、学员管理、实习实训、考核评价等要求。市和各县区开班计划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准后执行。培育机构应严格按照开班计划实施培育,更改开班计划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班不超过100人,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50人以下的小班教学。
第十八条 培育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班级组织管理和教学辅助,建立完善的班级管理制度,加强培育党建工作。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应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
第十九条 培训班主要通过课堂教学、现场教学、线上学习相结合的形式进行。鼓励培育机构创新教学方法、改进培育形式,提高教学效果。
第八章 培育师资
第二十条 农民培育师资包括理论教师、技术讲师、政策讲师、实践指导师、创业导师等。理论教师应当为具有相关专业授课背景的院校教师。技术讲师可为具备相应技术理论和实践能力的院校教师、科研推广机构专家、各类农业主体专业技术人员或田秀才土专家。政策讲师应当为熟悉“三农”情况、具备相应政策理论水平的院校教师或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实践指导师、创业导师标准参照农业农村部印发的《高素质农民培育规范》标准执行。
第九章 培训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培训费用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具体标准参照《东营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具体标准参照《东营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报销。
第十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五条 培育机构负责培训期间学员的纪律管理。培训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培训班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培训期间工作人员不准接受宴请和礼品,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培训期间禁酒。
第二十七条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第十一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培育机构通过过程评价、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评相结合方式,综合评价学员学习成果,对合格者颁发培训证书。培训证书应反映培训班次、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学时数等培训信息。
第二十九条 过程评价包括学习期间出勤情况、遵守纪律情况、课堂表现情况、学习任务完成情况等。
第十二章 信息档案
第三十条 培育机构应在培训班首次考核前将学员基础信息100%入库,并及时更新相关培育和考核信息;应建立培育学员档案,包括培育方案、学员信息、培育记录、考核结果、证书颁发和其他相关培育信息。
第三十一条 市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维护本级培育对象、机构、基地和师资数据库,在首次使用培育机构、基地和师资时将相关信息入库,并对各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章 指导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和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培育机构应跟踪学员的产业发展情况,主动提供技术指导、政策推介、交流平台、在线服务等培育课程内容相关的实践指导服务。帮助获取农业产业、金融等政策支持。支持参训农民组织建立学习与发展平台、促进农民合作交流,协同发展。鼓励参训农民参加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创业路演等活动,引领高素质农民培育体系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开展情况实行绩效管理。在县区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县区高素质农民培育情况和效果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下一年度培育任务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