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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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诸政办字〔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片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9
(此件公开发布)

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布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畜牧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减少养殖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加强对人们居住、生活环境的保护,提高人们生活质量,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4、《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5、《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7、《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55号);

8、《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9、《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

10、《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1、《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12、《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

三、管控对象

管控对象为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以下统称养殖场。

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100头及以上、肉鸡年出栏40000只及以上、肉鸭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500只及以上、兔存栏3000只及以上。

养殖专业户标准:50头<生猪年出栏量<500头、5头<奶牛存栏量<100头、2000只<肉鸡年出栏量<40000只、2000只<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500只<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10头<肉牛年出栏量<100头、50只<羊年出栏量<500只、300只<兔存栏量<3000只。

其他畜禽种类的规模和专业户标准根据潍坊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禁养区范围

禁养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诸城市三里庄水库和青墩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2.郭家村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3.吴家楼水库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4.石门水库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5.松元水库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诸城市境内部分)。

6.岳岭水库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7.墙夼水库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诸城市境内部分)。

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根据《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环函〔2009〕3号),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等其他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城市建成区及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三)河湖管理范围

包括河道管理范围、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水闸工程管理范围,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四)生态保护红线

胶潍平原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五、禁养区管理与控制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严禁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现有养殖场依法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实施关闭或者搬迁。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扩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现有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依法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一年内实施限期整改(整改后需满足粪污全量资源化)、关闭或者搬迁。对禁养区内确需搬迁的养殖场,加大异地重建支持力度。畜禽养殖场关闭或者搬迁之前,畜禽粪便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需满足《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和《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六、方案实施

(一)加强协调调度

本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各镇街区、各部门要定期开展调度检查,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镇街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落实,研究、制定和实施禁养区内养殖场关闭、搬迁和限期整改的整治方案,支持关闭养殖场的异地重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对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把关。

畜牧部门负责对规模养殖场进行备案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指导规模养殖场的选址布局和生态养殖技术推广。

畜禽养殖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养殖用地进行备案管理、监督检查,鼓励畜禽养殖者利用荒山、荒滩、荒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地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禁止畜禽养殖者占用基本农田发展畜禽养殖。农业农村、住建、公安、水利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

(三)严格执法检查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畜牧、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会同各镇街区对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的复养情况、畜禽粪污整治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和打击违反畜禽养殖禁养规定的各种行为,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顺利实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镇街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宣传报道,对违法建设、粪污整治不到位、造成严重污染的养殖场给予公开曝光和严厉依法打击,并跟踪整治进展;加大对畜禽养殖粪污处理综合利用和生态循环养殖优秀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各镇街区及相关部门要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有关规定,统筹生态环保和产业发展,根据资源要素、产业基础、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等条件,合理有序发展养殖业,科学规划畜牧业,推动种养结合、绿色发展。

七、附则

(一)本方案发布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发生调整的,以调整后的范围为准。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诸城市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调整方案》(诸政办字〔2017〕33号)同时废止。我市其他政策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分布图

2.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明细表

3.诸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坐标信息表

4.诸城市建成区禁养区范围(含密州、龙都、滨河)

5.其他各镇街区禁养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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