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格土地使用标准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
高政发〔2024〕2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和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文件精神,严格土地使用标准,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加快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
(一)建立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管控制度。加快推进多规融合,实现多规协同的科学化,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互动机制,合理进行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规划的管制性和引导性。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科学制定各区域、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实现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有机融合,发挥总体规划的管控引领作用,维护总体规划的严肃性。按照总体规划要求,实行建设用地功能区控制和空间管制,确保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变。
(二)严格建设用地准入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建设项目用地准入标准,严格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严格执行自然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凡列入禁止用地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立项目用地审查制度。成立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审批服务、住建、生态环境、工信等部门为成员的项目用地审查工作小组,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意见》要求,对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用地定额指标、环境评价、资金到位等内容进行预审,凡未通过预审或没有预审的,审批服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或备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保障用地。
(四)符合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鼓励“先租后让”或实行“弹性年期”出让。采取“先租后让”方式的工业项目,持立项、环评及所在镇街区意见,申请使用土地。采取“弹性年期”的工业项目,通过出让方案进行年期和相关权利的界定,具体出让年期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确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征地成本,且不得低于《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的8万元/亩,具体土地出让价格通过年期修正系数确定。
(五)土地使用标准纳入合同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条件及附图时,要结合用地预审意见和总体规划,明确项目用地总面积、各功能分区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地下空间利用情况等内容。办理供地审批时,要根据规划条件及附图,将土地使用条件、违规违约责任等列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重要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内容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方案,一律不予批准。
(六)加强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二、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一)提高园区用地投资强度。各镇街区要对落户辖区内的项目投资强度进行把控。凡落户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3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30万元;落户其他园区的非农业项目,亩均投资强度不得低于23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20万元。对适合利用多层厂房的工业项目(如纺织、服装、轻工、食品、电子、医药、生物等)和投资额小于3000万元、用地面积不足10亩,且需使用新增用地的工业项目,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租赁或购买多层标准厂房解决。
(二)鼓励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业用地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1.0。鼓励建设多层厂房,从严控制单层厂房的规划设计,不得通过提高建筑物层高规避多层厂房建设。对应建多层而建单层厂房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予审批;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经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第一层全额征收,第二层及以上免征。多层标准厂房建成后,允许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对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不改变现有工业用地用途,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原有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规划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符合山东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按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组织招拍挂。鼓励探索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经论证可利用地下空间的工业项目,落实相应扶持政策。
(三)深化土地利用评价考核体系。建立镇街区土地利用评价考核制度,采取量化办法,将任务目标分解下达到各镇街区。对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情况进行动态评价,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作为镇街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
(四)完善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监管制度。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为重点,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控,建立信息全面公开、网上实时监控、动态跟踪管理、预警提醒反馈、定期通报等制度,对供地政策落实与合同履约进行全程监管。结合“标准地”等供地方式改革,探索实行项目“双合同”监管机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分别由项目所在地镇街区与受让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项目投入产出、建设要求、违约责任及处罚措施等内容。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投产等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五)完善征地预存款制度。财政部门设立征地预存款专户,专款用于项目报批。通过预审的项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与预约用地者签订预约用地协议,预约用地者按每亩9万元的标准缴纳征地预存款。项目报批时,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缴纳社保基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政府批复后三个月内,由财政部门按征地协议约定向被征地村(居)拨付征地补偿费。预约用地单位竞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所缴征地预存款抵顶土地出让价款。未竞得土地使用权的,财政部门在该宗土地成交后15日内全额退还。
(六)建立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定期清理制度。以各镇街区为主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工信、税务、投资合作等部门,每半年一次对辖区内建设用地利用情况进行清理清查,对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和闲置、低效利用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动态化管理。涉嫌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置。各镇街区按时完成市政府分解下达的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任务。凡是处置利用不力,影响我市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镇街区,实行土地管理综合施治。
(七)规范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模式。城镇低效用地采取政府收储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改造、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市场主体改造四种开发模式。采取上述后三种模式改造开发为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除按规定补缴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外,应依据相关规划要求,将该项目一定比例的土地无偿移交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益性项目建设,需移交公益性用地的项目类型、具体比例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专项小组确定,并在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对于改造地块不宜提供公益性用地的,在评估基础上,集体决策确定应补缴的土地价款。评估基准日以依法受理补缴申请时点为准。
(八)建立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增存挂钩机制。实施增存挂钩机制,每年明确各镇街区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任务,对全面完成处置任务的镇街区,在安排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予以新增计划指标奖励;对任何一项任务未完成的,相应核减新增计划指标。对不能完成年度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以及前5年平均供地率未达到65%的镇街区,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
(九)建立违法用地与调拨款挂钩制度。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未按期整改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定违法占地数量和地类,报市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按照每亩42万元的标准扣减违法用地所在镇街区财政调拨款,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每亩84万元的标准扣减。在每季度末锁定违法用地面积,扣减调拨款。
(十)建立违法违规用地综合施治制度。对发生土地管理秩序混乱或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涉土(矿)信访及12336举报问题严重影响恶劣、被上级挂牌督办的,以及每季度违法违规用地超过5亩(其中耕地超过1.5亩)不及时进行整改的镇街区,实行土地管理综合施治。土地管理综合施治手段主要包括停止其规划预审、建设用地申报、土地整理项目申报及资金拨付等土地业务。
(十一)建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挂钩节余指标配套使用制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除省级及省级以上重大、重点项目外,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相挂钩,每使用10亩计划指标需配套使用2亩流量指标,配套流量指标款优先用于增减挂钩项目。鼓励各镇街区、企业通过多种途径解决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自行解决的不再配套挂钩节余指标。
(十二)制定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鉴于我市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参照全省易地补充耕地指标市场交易平均价格和耕地占补平衡成本,按照6万元/亩的标准收取耕地开垦费。鼓励镇街区大力实施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每新增1亩耕地,奖励项目所在镇街区1万元。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两倍执行。耕地开垦费在征地报批时,由预约用地单位向财政部门预缴。
三、明确责任分工,扎实推进各项措施落实
各镇街区是落实严格土地使用标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的工作机制,分片包干,责任到村、到户、到人,切实抓好辖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耕地占补平衡、征地补偿安置、闲置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利用、土地执法监督、节约集约用地等工作。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综合执法、工信、农业农村、审计、人社、审批服务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参与严格土地使用标准和节约集约用地各项工作,努力实现土地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
本意见自2024年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18日。
高密市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