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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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住房城建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东营市委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东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财政局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4年1月9日


东营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住房和城镇化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23〕21号)、《中共东营市委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9〕17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保障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需求、改善居住条件、推动城市更新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预算编制、拟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上报,督促指导各县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实施绩效评价,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资金管理和项目监管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五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方面的支出,更好满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需求。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城镇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公共设施完善、服务功能提升、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支出,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改善老旧小区居住环境和居住质量。

(三)城镇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六条 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县区年度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县区的租赁住房保障资金=〔(该县区租赁补贴户数×该县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县区租赁补贴户数×相应县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县区租赁住房筹集套数×该县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县区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相应县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租赁住房保障资金。

租赁补贴户数、租赁住房筹集套数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根据上级批复的各县区计划任务数提供。租赁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相应权重,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建管理局根据年度租赁补贴和租赁住房筹集计划情况确定。

第七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县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县区的老旧小区改造资金=〔(该县区老旧小区改造面积×该县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县区老旧小区改造面积×相应县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县区老旧小区改造户数×该县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县区老旧小区改造户数×相应县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县区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该县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县区老旧小区改造楼栋数×相应县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该县区老旧小区改造个数×该县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县区老旧小区改造个数×相应县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相应权重〕×年度老旧小区改造资金

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因素权重分别为40%、40%、10%、10%。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根据上级批复的各县区计划任务数提供。

第八条 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各县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因素分配,并通过绩效评价结果、财政困难程度进行调节。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县区的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该县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该县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各县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相应县区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年度绩效评价调节系数)×年度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

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根据上级批复的各县区计划任务数提供。

第九条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根据各县区上报的绩效评价自评情况审核认定。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90分(含)以上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1;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0.95;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9;年度绩效评价审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绩效评价调节系数为0.85。

第十条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根据上级有关决策部署,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

第十一条 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县区,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的县区和项目,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按程序报批后在分配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会同市住房城建管理局拟定资金分配意见,在30日内正式分配下达各县区。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补助资金于每年预算批复后按照因素法及时分配下达各县区。

第十三条 县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应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于3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或分配到项目实施单位,并及时将安排的补助资金拨付到位。同时将下达的资金文件抄报市财政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进度,优先使用中央预算补助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县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对乡镇(街道、社区)和项目实施单位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项目实施单位应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根据资金来源对收支情况分别进行明细核算,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详细记载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明细,做到来源明确,去向清楚,凭证齐全,手续规范。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方面的监督。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县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地区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县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区绩效评价工作,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住房城建管理部门报送本县区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应及时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二条 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县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将评价报告及附件加盖两部门公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对各县区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等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并按规定时间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市财政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分配补助资金、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政策咨询电话:东营市财政局综合科,0546-833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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