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莒县企业创新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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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莒县企业创新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莒政办函〔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和国家、省、市属驻莒各部门单位,县经济开发区:

《莒县企业创新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日


莒县企业创新积分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加快培育、精准支持一批研发能力强、成长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鼓励支持全县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根据科技部火炬中心《“企业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升科技企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为目标,建立基于数据驱动、定量评价、精准支持企业创新的企业创新积分制,对各类企业进行创新能力量化评价,主动靠前服务,打通财税政策、产业资源、金融资源等支持企业创新的直接通道,全面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加速发现、支持和培育一批科技型企业,为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适用范围

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积分办法

从创新能力、创新活力、创新效力、创新力市场反馈和上年度积分计提5个方面计算企业创新积分。

(一)创新能力

1.研发人员(10分)。企业研发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比重达到6%得1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企业引进博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每人得5分,引进硕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高级技师每人得1分,年引进本科毕业生、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技师每人得0.3分,年引进专科毕业生每人得0.1分。

2.研发机构(15分)。企业建有国家级科研平台和省级高能级科研平台的每个得10分,建有其他省级科研平台的每个得5分;建有市级高能级科研平台的每个得5分,建有其他市级科研平台的每个得2分;建有县级科研平台的每个得2分。

(二)创新活力

3.研发投入(15分)。①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10分)。年销售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企业、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分别达到1%、2%、3%得5分,每增加0.5个百分点或100万元加1分。②研发投入强度对标(3分)。上述三类企业每一类中,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最高的得3分,其他企业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得分。③研发投入增速(2分)。企业研发投入绝对值高于上年的,每增加10%得0.5分。

4.研发活动(5分)。企业每自主实施一项研发活动得1分,每使用一张创新券(或创新券金额每5000元)得0.5分。

5.产学研合作(5分)。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当年实际发生费用10万元以上得5分,未达到的按比例折算得分。

(三)创新效力

6.承担项目(10分)。企业近三年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或人才项目的,每项得10分;承担市级科技或人才项目的,每项得5分。因承担项目争引财政扶持资金每10万元得1分。

7.获得资质(15分)。企业是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得15分,是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瞪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得10分,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得5分。

8.知识产权和科技奖励(10分)。企业近三年每新拥有一件发明专利等Ⅰ类知识产权得3分,每新拥有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等Ⅱ类知识产权得1分,每获得一项省级及以上科技奖项得6分,每获得一项市级科技成果得1分,主导制定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得3分,参与制定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的得2分。

9.技术转移转化(5分)。企业年技术交易额每引进或输出50万元得1分,拥有技术经纪人的得1分。

(四)创新力市场反馈

10.获得资质贷款(5分)。企业当年获得科技贷、人才贷、技改贷、知识产权贷等广泛支持企业创新类贷款的,每100万元得1分。

11.创投机构投资(5分)。企业近三年每获得创投机构投资100万元得1分。

(五)上年度积分计提

12.企业上年度创新积分,按照10%的比例计入本年度创新积分得分。

四、组织及结果运用

(一)积分程序。积分统计工作在县委科技创新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县科技局具体负责,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县委组织部、县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统计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做好平时数据汇总,按职责分工提供相关基础数据。企业创新积分得分情况,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监督和企业数据更正;公示结束后,确定企业创新积分等次并向社会公布。

(二)确定等次。根据企业成立时间,分为初创期和成长期2类,初创期企业指成立6年以内的企业,成长期企业指成立6年以上的企业。每类企业根据采集的数据计算企业创新积分,并根据得分情况确定企业创新能力积分等次:其中初创期企业得分前10名确定为创新先进企业,第11到30名确定为创新潜力企业;成长期企业得分前20名确定为创新先进企业,第21到70名确定为创新潜力企业。

(三)结果运用。对创新先进和创新潜力企业,列入全县科技型企业重点培育库,在申报国家和省、市科技平台、科技或人才项目时优先推荐支持。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创新先进企业申报“鲁科担”业务,借助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县内银行类金融机构依据企业创新积分和等次,对创新先进和潜力企业作出独立的风险研判与增信授信决策,加大科技型企业低成本信贷投放力度。参考企业创新积分,建立精准服务机制,帮助企业找准弱项不足,辅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进一步提高核心竞争力。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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