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修订《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建发〔2023〕30号
各县市区、市属有关开发区住建局,滨海开发区、峡山开发区建设交通局,综合保税区建设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房地产市场营商环境,结合房地产业发展实际和房地产市场综合评价工作运行情况,现对《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潍建发〔2023〕7号)进行相应的修改,以下简称《办法》,修改如下:
一、删除《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二)社会贡献指标:1、依法纳税情况;2、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情况;3、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相应的在《办法》附件“开发企业综合评价优良信用信息计分标准”中删除依法纳税、社会捐赠、获得相关行业协会表彰奖励的这三项计分。
二、修改《办法》第十七条,把AAA级企业评价年度内综合评价记分不低于140分和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改为“评价年度内综合评价记分不低于13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把AA级企业评价年度内综合评价记分不低于120分和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改为“评价年度内综合评价记分不低于11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9日
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增强诚信和品牌意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综合评价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综合评价信息的归集、共享、应用及管理应当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时效性和完整性;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对开发企业的开发业绩及经营行为、社会责任及企业形象为信息,对企业做出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综合管理的活动。
第五条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潍坊市房地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工作。
各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的综合评价信息的征集、初审、上报工作,由市住建局统一公布。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开发企业的综合评价管理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潍坊市房地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开发企业综合评价包括:
(一)经营行为指标:1、合同信用情况;2、开发经营业绩情况;3、投诉及售后服务情况;4、行政处罚及司法诉讼情况;5、行业管理情况。
(二)社会评价指标:1、政府、社团及相关机构评价情况;2、合作与消费者评价情况;3、舆论监督评价情况。
第七条 开发企业综合评价信息分为优良信息和不良信息。
优良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承担社会责任、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的表彰等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不良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开发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规定被相关部门查实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对消费者、合作对象的不诚信行为和被媒体曝光的有关行为,经查实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优良信息由开发企业登录“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服务平台”自行录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转入评价管理系统。
第九条 不良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登录“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服务平台”录入,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自动转入综合评价管理系统。
开发项目涉及的建筑管理、质量安全、勘察设计、预售监管、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物业管理、建设领域清欠等单位,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开发管理机构提供开发企业的不良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半年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市政、税务、银监、法院、人民银行等部门征集企业不良信息。
第十条 信息征集的依据:
(一)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通报等文件;
(二)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媒体披露并经核实的企业和项目信息;
(四)房地产及相关行业协会表彰、通报等文件;
(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经确认的开发企业综合评价信息通过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网或其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商业机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不良信息实行告知修正制度。不良信息征集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开发企业,企业对信息有异议的,应在网上公示期内,提出书面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书面申辩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查证属实的,予以修正。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信息公布实行有效期制度。不良信息和优良信息公布有效期限均为1年,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存入信用信息档案库。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综合评价采取记分制。综合评价记分=基础分+优良信息得分-不良信息得分。
基础分为100分。开发企业同一信息计算加、减分时只计算最高加分项和最高减分项,不重复计分。
第十五条 实行企业综合评价关联管理。母公司拥有一家及以上独立法人控股子公司(控股比例需51%以上),子公司的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加减分,按控股比例计入母公司名下,子公司再单独评价公布。母公司全额控股(100%)的子公司,其子公司的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均计入母公司进行评价,子公司不再单独参加评价,只公布信息记录。母公司名下的综合评价等级适用于各全额控股子公司。
第十六条 开发企业综合评价实行实时评价和年度评价。
(一)实时评价:是指综合评价系统每天根据企业信息的变化,进行量化加减分,及时公布企业综合评价信息情况,计算出企业即时综合评价记分,反映企业即时综合评价状况。
(二)年度评价:是指以每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根据开发企业综合评价记分情况,确定截止日上一年度的企业综合评价等级。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其中AAA级、AA级企业列入全市房地产市场主体“红名单”管理。
(一)AAA级企业。上一评价年度等级不低于AA级;评价年度内综合评价记分不低于13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二)AA级企业。上一评价年度等级不低于A级;评价年度内综合评价记分不低于11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
(三)A级企业。上一评价年度等级不低于B级;评价年度内综合评价记分不低于9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40分。
(四)B级企业。本年度的综合评价等级达不到A级,本年度的综合评价记分不低于60分;年度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50分。
(五)C级企业。年度内综合评价记分达不到B级标准的。
第十八条 评价年度内新审批资质的开发企业、新登记外地进潍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不高于A级等级。评定为AA级以上综合评价等级的开发企业,必须具有在建在售且已交付使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九条 在评价期年度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评价等级结果下降一个等次。
1、开发企业累计3次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置投诉信访的;
2、经查证属实,因开发企业原因,同一项目因相同问题累计被投诉20次以上;
3、经查证属实,因开发企业原因(包括控股比例100%的子公司),所开发的项目累计被投诉30次以上。
第二十条 在评价期年度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综合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1、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开发经营活动中,因开发企业原因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因开发企业原因导致建设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4、开发企业在综合评价工作中提供虚假资料,影响综合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性,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本年度内受到省、市、县(区、市属各开发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通报批评的。
第三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综合评价等级优良的企业予以政策激励,对等级差的企业则予以相应惩戒。
第二十二条 AAA级企业:
(一)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及重点扶持骨干开发企业,在检查中减少频次,建议相关单位给予政策扶持,扶持资质等级晋升,优先参与土地招拍挂;
(二)向银监、人民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推荐,优先列入重点支持对象;
(三)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四)下一年度开发建设的项目,可协调免于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可优先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行政便利措施;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降低5%。
第二十三条 AA级企业:
(一)在检查中减少频次,扶持资质等级晋升,优先参与土地招拍挂;
(二)向银监、人民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推荐,列入支持对象;
(三)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奖项评选;
(四)下一年度开发建设项目,可协调免于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降低3%。
第二十四条 列入红名单管理的AAA级、AA级企业,在相关行业管理中,因企业存在不良行为被限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以行业管理政策为准。若在本评价期年度出现直接评定为C级情形的,所享受的优惠政策立即取消。
第二十五条 B级信用企业,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企业。在下一年度日常管理中应加强监管,限制参加相关评先树优活动;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提高5%。
第二十六条 C级信用企业,列入全市房地产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在下一年度中:
(一)列入房地产市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等均按照最高上限予以监管;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从严控制资质、施工许可、预售许可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开发,限制申请财政资金或政策支持,不得参与相关评先树优活动,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提高10%。
(二)实行联合惩戒机制,定期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限制或禁止企业及关联责任方参与有关开发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价结果实行信用共享机制,每年定期向发改、法院、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市政、税务、银监、人民银行等单位进行通报,同时,推送潍坊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示,纳入联合惩戒范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中,相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记分标准
附件
开发企业综合评价优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
优良信用信息内容 |
记分标准 |
|||||
社会评价 |
获得政府表彰奖励的。 |
国家级 |
+20分 |
||||
省级 |
+15分 |
||||||
市级 |
+10分 |
||||||
县(区)级 |
+5分 |
||||||
获得政府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 |
国家级 |
+15分 |
|||||
省级 |
+10分 |
||||||
市级 |
+5分 |
||||||
县(区)级 |
+3分 |
||||||
企业诚信 |
获得银行资信等级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 |
AAA |
+6分 |
||||
AA |
+4分 |
||||||
A |
+2分 |
||||||
开发经营行为 |
年度内新开工面积每1万平方米加1分,不足1万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 |
最高+20分 |
|||||
年度内竣工备案面积每1万平方米加1分,不足1万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 |
最高+20分 |
||||||
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广厦奖”的。 |
+20分 |
||||||
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广厦奖”候选项目的。 |
+10分 |
||||||
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的。 |
国家级 |
+20分 |
|||||
省级 |
+15分 |
||||||
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 |
终审验收 |
+15分 |
|||||
中期检查 |
+10分 |
||||||
设计初审 |
+5分 |
||||||
开发建设的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 |
★★★ |
+20分 |
|||||
★★ |
+10分 |
||||||
★ |
+5分 |
||||||
开发建设的项目被评为其他示范项目的。 |
国家级 |
+20分 |
|||||
省级 |
+10分 |
||||||
行为类别 |
优良信用信息内容 |
记分标准 |
|||||
开发经营行为 |
开发建设的项目大力推行住宅全装修的,按全装修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分。 |
大于60% |
+15分 |
||||
小于60%大于30% |
+10分 |
||||||
开发建设的项目申报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评价年度通过预审或中期检查的。 |
两项在同一年度内的,按高值计分 |
+10分 |
|||||
开发建设的项目申报商品住宅性能认定,评价年度通过终审的。 |
+15分 |
||||||
开发建设的项目大力推行装配式建筑的,按单体建筑装配率计分。 |
70%(含)以上的 |
+20分 |
|||||
60%(含) 至70%的 |
+15分 |
||||||
50%(含)至60%的 |
+10分 |
||||||
开发企业采取对新建商品房实行“先验房后交房”模式。 |
1个项目 |
+5分 |
|||||
2个以上 |
+10分 |
||||||
开发企业对新建商品房实行“交房即办证”模式。 |
1个项目 |
+5分 |
|||||
2个以上 |
+10分 |
||||||
开发企业综合评价不良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类别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内容 |
法定依据 |
记分标准 |
|
开发 建设 环节 |
1 |
房地产开发项目有违反建设条件行为,拒不整改的。 |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的通知》 |
-20分 |
|
2 |
经查实,因开发企业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
《建筑法》第十八条、《山东省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潍坊市住建局《关于健全完善清欠防欠联动运行机制的通知》 |
引起到市上访 |
-10分 |
|
引起到省上访 |
-20分 |
||||
引起到京上访 |
-30分 |
||||
3 |
未按规定标准要求足额缴存劳务工资保证金的。 |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
-10分 |
||
4 |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
-10分 |
||
5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0分 |
||
6 |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5分 |
||
7 |
未对住宅工程组织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10分 |
||
8 |
未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的。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
-5分 |
||
9 |
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20分 |
||
10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20分 |
||
11 |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5分 |
||
12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10分 |
||
13 |
未按照规定落实装配式建筑要求的。 |
《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分 |
||
14 |
未及时履行法定责任,发生一般工程(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
-20分 |
||
类别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内容 |
法定依据 |
记分标准 |
销售 经营 环节 |
15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收取任何形式预订款或预售款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5分 |
16 |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五条 |
-15分 |
|
17 |
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七条 |
-10分 |
|
18 |
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办理项目现售备案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10分 |
|
19 |
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七条 |
-10分 |
|
20 |
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七条 |
-10分 |
|
21 |
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分割拆零销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六条 |
-10分 |
|
22 |
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明示有关文件和材料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四十六条 |
-10分 |
|
23 |
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10分 |
|
24 |
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备案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10分 |
|
25 |
将查封等限制销售的房屋进行销售,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10分 |
|
26 |
在商品房销售中发布虚假广告,或作欺骗性、误导性宣传的。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二十条 |
-10分 |
|
27 |
不按照规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全部准售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的。 |
《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10分 |
|
28 |
以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通知、声明、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对商品房买受人作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以附加文本等形式作减轻、免除其自身民事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 |
《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
-10分 |
类别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内容 |
法定依据 |
记分标准 |
|
销售 经营 环节 |
29 |
未按规定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 |
《山东省商品房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10分 |
|
30 |
未按规定实行商品房售前书面告知的。 |
《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10分 |
||
31 |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
《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10分 |
||
32 |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不明码标价,在预售合同中约定和载明的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或者价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及“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类似费用;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10分 |
||
33 |
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款、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或者通过任何形式诱导买受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的。 |
《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10分 |
||
34 |
将已作为预售合同标的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的。 |
《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10分 |
||
35 |
未按规定要求将全部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或擅自违规挪用预售款的。 |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 |
1000万以上 |
-15分 |
|
500万以上 |
-10分 |
||||
100万以上 |
-5分 |
||||
36 |
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的。 |
《潍坊市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管理暂行规定》 |
-10分 |
||
交付 售后 环节 |
37 |
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三十六条 |
-5分 |
|
38 |
未按规定办理前期物业招投标的。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5分 |
||
39 |
未按规定配置移交物业用房的。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10分 |
||
40 |
开发企业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业主、物业使用人承租车库的。 |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10分 |
||
41 |
企业未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引起投诉的 |
每次-5分 |
|
引起上访的 |
-10分 |
||||
媒体曝光,经核实的 |
-10分 |
||||
42 |
开发企业原因延期交房,拒不履行合同约定。 |
《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引起投诉的 |
-10分 |
|
引起上访的 |
-20分 |
||||
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
-30分 |
||||
类别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内容 |
法定依据 |
记分标准 |
|
交付 售后 环节 |
43 |
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
-10分 |
|
44 |
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且限期未改正的;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且限期未改正的。 |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
-10分 |
||
45 |
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10分 |
||
46 |
建设单位未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 |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
-10分 |
||
47 |
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 |
《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 |
-10分 |
||
48 |
企业未明确专门的售后服务机构、专门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售后服务人员的。 |
《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
-10分 |
||
49 |
企业未按规定开展售后服务的。 |
《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暂行规定》 |
-10分 |
||
其他 不良 行为 |
50 |
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和信用信息,或所报送的统计和信用信息中存在虚假信息的。 |
《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统计管理办法》 |
-5分 |
|
51 |
经税务部门认定,未依法纳税欠缴各类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六十八条 |
-5分 |
||
52 |
开发经营过程中,出现纠纷未依法及时解决或出现投诉不配合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的。 |
《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
-5分 |
||
53 |
因企业原因引起群体上访,处理不力的。 |
《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
-10分 |
||
54 |
因企业处理不当,在评价年度内同类事件出现重复投诉的。 |
《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
-10分 |
||
55 |
企业控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不良信用信息行为的。 |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
按照控股比例计入母公司分数 |
||
56 |
本年度内被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省、市、区、县)级通报的。 |
《潍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
县级 |
-10分 |
|
市级 |
-20分 |
||||
省级以上 |
-30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