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坊子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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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坊子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坊政办发〔2023〕4号


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园区、各发展区管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坊子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225


坊子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山东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223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指省内外涉农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人等工商业者投入农业领域的资本。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土地。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土经营权转是指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租赁或其它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方式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经济活动。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地经营权是指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法定土地流转方式,依法取得的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第六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分级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制度,健全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风险防范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应当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档案管理等服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中农转非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流转土地经营权工商企业的基本信息。

各街道(发展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及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限期退出,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政策要求配合实施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

第七条财政部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分级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范管理

第八条资格准入。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注册登记,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质。涉农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设立,个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以上主体应具备经营农业的资质。

(二)经营能力。经营主体应具有合理科学的组织机构,明确组织、管理农业生产的机构、职责及负责人所设机构全面,包括基地管理、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部门有专职的管理、技术、检验、销售人员。

(三)资产信用。经营主体需具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履约能力,无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流转面积和期限。关于流转面积,要综合考虑人均耕地状况、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关于流转期限,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的流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承包耕地租赁期限一律不得超过土地二轮承包剩余的时间(二轮承包时间到期后按照法律法规确定承包或延包期限)。

第三章分级备案、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第十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流转备案实行分级负责制。一次性流转面积在50(含)至200亩,由承包方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报各街道(发展区)审查审核通过后分别备案;一次性流转面积在200亩(含)以上的,由承包方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各街道(发展区)初步审核、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复审报区政府同意后备案。

备案内容应包括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农地租赁合同等;备案方式以纸质材料备案为主;备案程序按照工商企业申请、村各街道(发展区)审查审核复审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审查审核内容。

(一)主体资格审查。各街道(发展区)对第八条规定的经营主体、法人资格、注册地址、资质资信、技术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土地复耕能力和履约能力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暂定为没有资格参与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是农业经营主体不能提供有效资信情况证明的;经营项目不符合我规划的;在我土地流转等方面有失信记录的。

(二)审查审核资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应提供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应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守信承诺书;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经营风险评估等项目建设材料。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的,已经受理审查审核的,终止本次审查审核;已经形成审查审核意见的,撤销审查审核意见,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等不利后果,由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承担。

第十二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采取工商企业书面报告和现场实地查看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应遵循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受让主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提交分级审查审核,分别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各街道(发展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三)各街道(发展区)应当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规划、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等,通过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十村集体经济组织、各街道(发展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中应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明确政策导向。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后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地但不开展生产经营(对流转土地用于试验示范和新品种推广的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放宽),挤占农民发展空间,容易形成规模不经济等情况的,应实行准入限制,严格准入门槛。

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后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与国家法律政策及省市相关规定相抵触,或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等地区租赁农地开展非粮化生产经营项目的,各街道(发展区)、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予以限制或禁止。

第四章风险防范

第十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禁经营主体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经营权,也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将农户承包地经营权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私相授受和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要在各街道(发展区)的见证下公开规范进行,并由各街道(发展区)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的指导签订、组织证等工作。

第十各街道(发展区)应加强属地管理,对规模流转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和保障农地农用。经营主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原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原则上实行先付租金后用地制度。

第十为了防止经营主体因经营不善而中途退出、防止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防止面源污染等行为的发生,各街道(发展区)要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确因经营困难而无力继续经营的经营主体,在充分尊重流转土地农户意愿的前提下,由各街道(发展区)协调土地流转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除流转合同。

第二十条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费及其支付方式,倡导以“实物计量、货币支付”的方式确定并结算土地年流转费、约定按年提前预付土地流转费,最大限度保障承包方权益。

第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三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二十经审查审核符合流转条件的经营主体,与承包方(或受承包方委托的第三方)在各街道(发展区)的监督指导下,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各街道(发展区)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各街道(发展区)、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对经营主体流转农地经营利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跟踪审查、评估和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及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限期退出,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第二十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实施区等违反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对失信流转农地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发包方和承包方有义务对流转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有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各街道(发展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反映。

第二十鼓励流转双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或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依托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断规范完善区、街、村三级土地流转市场,积极开展土地流转信息发布、资格审核、价格指导等管理和服务,促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第五章纠纷调处

第二十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实行属地管理。流转双方因流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所属街道(发展区)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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