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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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CR-2023-0020007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枣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23〕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枣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和区域。包括城镇各级道路、居住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的道路、消防车取水道路、建筑物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强化部门协作配合,研究解决消防车通道管理重大问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其管理、使用单位或个人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置。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设置要求


第七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当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二)转弯半径应当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三)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当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四)坡度应当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当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通道,坡度尚应当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五)消防车通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当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通道应当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六)长度大于40米的尽头式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七)消防车通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当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当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八)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当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

第八条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应当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要求;

(三)城镇道路依据相关规定设置的限高限宽、路障等设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在应急状态时应当能够便利打开或挪移。


第三章 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开展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教育。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审查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高架桥与主干道交叉口、地道桥预留足够高度,并满足大型消防车的通行要求;

(二)严格执行消防专项规划中关于消防车通道设置的相关规定;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公共停车场变更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中,应当检查建筑周边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三)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全市城区内主次干道、商业大街、背街小巷、广场、公园、商场、旅游景区周边、集贸市场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占道经营、店外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牌等阻碍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作业的行为进行整治;

(二)依法查处并拆除城区主次干道上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违规建筑物、构筑物,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及道路附属设施,在施工期间,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因铺设管线等需要开挖城市道路的工程,督促施工方及时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报备。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并统一设置交通标志标线,规范车辆停放;

(二)依法查处在城市道路上占用消防车通道停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拖离;

(三)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部署消防车通道整治工作,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车通道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根据职责移送公安机关或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章 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且保持畅通。因施工等原因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当采取临时措施保障消防车通行。

第十六条 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以及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管制措施,应当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立即打开,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第十七条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管理区域内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当保持畅通,其范围内不应当存放机动车辆,不应当设置隔离桩、栏杆等可能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车通道或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标识和不得占用、阻塞的警示标志;

(二)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并设置明显标识;

(三)加强巡查、检查,对居民住宅小区内违章搭建和违章停放机动车辆等妨碍消防车通行、停靠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制止无效的,立即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

(四)开展消防宣传,在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消防车通道两侧和电梯前室、轿厢等醒目位置张贴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提示标语。

第十八条 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小区,由业主大会及其业主委员会承担消防车通道管理的消防安全职责;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或者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行职责。

第十九条 居民住宅小区业主(租户)和公共建筑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动接受建筑管理单位提供的安全提示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主动将私家车(含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规定位置,不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第五章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当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车道;

(二)临时消防车通道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

(三)临时消防车通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或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对于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米×15米;

(四)临时消防车通道的右侧应当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五)临时消防车通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当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负有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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