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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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十条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垦利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的十条措施


为支持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升企业规范经营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助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东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十条措施的通知》(东政发〔2022〕7号)和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后备资源培育

1.充分挖掘后备资源。建全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建立上下纵向联动和部门横向协作机制,重点筛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好的企业以及专精特新、高新技术和瞪羚企业纳入后备资源库。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将后备资源分为重点后备企业和一般后备企业,并落实动态管理机制;每年3月底前,按各级程序评定后,重点后备企业报市级备案并公布。

2.做好后备资源培育。按照分类管理和梯次推进的原则,集中资源对重点后备企业实行重点培育。各镇街、开发区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重点后备企业的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依法依规保障土地、能耗、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指标、水资源、资金等要素,支持企业提升经营业绩,尽快达到上市挂牌要求,实现规范稳定经营。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3.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区财政按企业募集资金的3%补助,单户企业补助不低于500万元,最高1000万元;在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融资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外地境内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税务登记和主营业务迁入我区的,区财政给予每家企业500万元一次性补助;迁入企业应当处于正常经营和正常交易状态,不存在被监管机构、交易所处罚未到期或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等情形。

5.辖区内上市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的,区财政按企业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金额(对应辖区募投项目额度)的2‰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

6.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并进行直接融资的,区财政给予每家企业50万元、100万元补助。企业由基础层调入创新层的,区财政每家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三、优化企业上市环境

7.落实行政检查和处罚报备制度。参照市级政策,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重点后备企业开展现场检查时,需提前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向区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以帮扶指导为主,积极帮助企业规范经营,对确需进行的行政处罚事项,需提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8.帮助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把重点拟上市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办理立项、土地、规划等手续。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需相关部门、单位就职责范围内事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要依法依规及时办理。完善企业上市问题化解机制,对影响企业上市挂牌进程的历史遗留问题,相关部门、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创新工作方式,简化处理程序,销号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区政府研究解决。

9.支持企业拓宽投融资渠道。根据企业需求,实施上市挂牌后备企业“重点联系行”制度,组织银企开展常态化对接,引导银行机构在授信额度、利率和期限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与各类基金、投资机构联系,定期组织企业开展项目路演,推动企业与股权投资机构深度合作。借助上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用,完善区级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模式,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支持辖区上市挂牌后备企业稳健发展。

四、深入开展上市培训

10.加强上市培训。将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和理解。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中介机构等单位的沟通联系,根据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所处的不同阶段,分类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重点帮助企业解决不愿上市、不会上市的问题,切实提升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意识和能力。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各镇街、开发区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培训方案,定期组织开展企业上市培训活动。

企业在不同层次资本市场实现挂牌上市的,按照上述标准补足差额。企业不重复享受上述相关政策,如遇特殊情况,按照“从高、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12日。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2日期间上市挂牌和规范化改制企业符合原政策的,相关财政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以保持政策连续性。本政策执行期间,如上级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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