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区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政发〔2023〕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市属驻东港各单位: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东港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解决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明确物业管理各方责任,健全物业管理机制,优化物业管理模式,充分发挥镇街道、社区(村居)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及时化解物业管理领域的各类矛盾纠纷,形成“党建引领、行业共管、基层主抓、共治共享”的物业综合管理工作格局,进一步提升市民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满意度,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与社会文明进步。
二、基本原则
(一)党建引领,共治共享。持续深化提升“齐鲁红色物业”建设,深化党建引领物业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居民群众有序参与物业服务管理工作;坚持联建共建,调动物业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和物业服务各方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深化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共建美好家园、共享治理成果。
(二)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建立健全物业服务项目属地管理机制,充实完善镇街道物业管理机构和人员,充分发挥镇街道、社区(村居)指导监督业主自治组织和预防化解物业矛盾纠纷的作用,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职责清单,推动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保等综合执法进网格(小区),建立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常态化进网格(小区)巡查服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网格(小区)内违规行为和各类矛盾纠纷,将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纳入网格员日常巡查工作范围,推动实现“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社区、矛盾就地化解”。
(三)分类管理,全面覆盖。根据物业项目建筑规模、设施配套、周边环境以及居民需求、业主意愿等情况,将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相结合,合理确定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对各类小区的全覆盖。
1.新建商品房小区推行市场化物业服务。新建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规范化物业管理,确保前期物业管理落实到位。
2.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提档升级。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为主渠道,尊重居民意愿,通过选聘专业化物业服务企业方式提高物业服务覆盖率;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鼓励通过“化零为整、共同缔造”等方式,合理划定物业服务区域,因地制宜确定物业管理模式,规范提升社区领办等公益性物业服务,发挥龙头企业、国有企业的作用,托管接管老旧小区,推动老旧小区物业服务从基础性、兜底性服务向专业化、标准化、市场化服务提档升级。
3.拆迁安置小区实行属地化管理。提倡拆迁安置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暂未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由镇街道、社区(村居)结合居民意愿,参照专业化物业服务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提高居民交纳物业费的意识,引导业主养成“享受服务、承担费用、接受管理”的习惯,逐步实现拆迁安置小区物业服务的市场化、专业化管理。
(四)市场主导,政策扶持。完善小区物业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运作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标准化水平。对因环境条件限制,难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小区,暂由镇街道、社区(村居)党组织领办的公益性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逐步推向市场化运作。公益性物业服务企业、托管接管老旧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扶持资金,从上级相关奖补资金中列支。
三、工作重点
(一)规范物业管理秩序
1.规范物业招投标程序。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鼓励业主大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要综合考虑其诚信状况、经营能力和专业水平等因素,不提倡选聘列入“黑榜”的物业服务企业。
2.规范物业管理备案程序。新建物业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将合同副本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3.落实小区承接查验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善物业项目承接查验制度。一是新建物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共同对物业管理用房、共有设施设备等配套设施及技术资料进行验收、移交,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将有关备案文件报送物业主管部门。二是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共有设施设备等配套设施及物业承接查验档案。三是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拒绝接收未经承接验收或查验不合格的物业项目。
4.规范完善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解除合同条件终止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中途退出或终止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交接义务;属地镇街道、物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物业项目退出监管,建立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预先报告制度,严禁物业服务企业擅自退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从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和长远利益出发,依法有序做出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慎用辞退权,维护社会稳定和业主正常生活秩序。对暂时难以落实新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镇街道指导社区(村居)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临时物业服务管理。
5.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履职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对超出服务合同的事宜,要与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协商确定后实施;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收费标准、投诉渠道等信息;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劝阻、制止小区内违反治安、消防、规划、装饰装修、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公安、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住建、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因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法律法规履行劝阻、制止、报告等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由物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6.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约定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自觉接受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提高收费透明度。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管理公共收益资金,在物业项目显著位置公示公共收益资金收支明细,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7.做好物业维护维修。一是抓好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物业由建设单位负责维修。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公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负责维修、养护,合同约定由业主共同维修的,按照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住宅小区内的电梯是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住建、财政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账户设置、使用管理和应急维修等程序,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全方位监管,维护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理顺物业管理体系
1. 提升业主自治能力。镇街道、社区(村居)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和履职的监督指导,严格人选把关,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区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指导业主委员会把党组织的组织领导、成立换届选举委员会、设立业主监事会等内容写入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决定的大额维修资金使用、小区公共收益支出、公共设施完善等事项,业主委员会应主动向社区(村居)“两委”报告。引导鼓励党员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
2.完善物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一是建立镇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常态化进网格(小区)巡查服务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网格(小区)内占用公共设施、违规停车等行为和各类矛盾纠纷,将物业服务质量监督纳入网格员日常巡查工作范围,推动实现“小事不出网格、大事不出社区、矛盾就地化解”。二是组织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合12345政务服务热线集中反映的问题,精准开展物业领域专项整治,加大处罚曝光力度,持续降低投诉总量。三是充分发挥镇街道综治服务中心作用,完善矛盾调处分级处理机制,加快建立诉调中心、简易法庭、调解工作室等平台,推动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快速处理矛盾。四是全面落实“三会三公开”等基础性工作制度,畅通“街道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发挥物业协管联系人和违法行为投诉公示制度,落实“管理进小区、执法进小区”工作机制。
3.建立完善物业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行业部门、镇街道、社区(村居)和业主四级考评机制,提高社区及业主对物业的考核比重,考核结果和信用评定等级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评定、物业招投标、企业和项目创优的重要条件,强化结果运用,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行业机制,并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促使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实行“红黑”名单制度,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退出机制,对多次考核排名末位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淘汰机制,逐步依法依规清退出本地物业服务市场。
(三)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1.提升智慧物业建设水平。大力推进“智慧物业”建设,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物业服务监管效能,加快建设智慧物业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功能,实现主管部门对“业主诉求上传、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的全程监督和闭环管理,全面推行业主共同决策事项线上表决。将智慧物业管理平台与智慧社区、智慧城市等综合管理平台相融合,提升服务与监管效率。
2.提升物业产业发展能级。鼓励物业企业拓展服务内容,通过骨干引领、以点带面,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向养老、托幼、家政、文化、健康等领域延伸服务链条,为业主提供全过程的生活服务。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强化品牌意识,积极申报山东省高端品牌培育企业、“好品山东”、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等,形成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区域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品牌。
3.提升行业队伍素质能力。区物业服务行业党组织会同街道党工委、镇党委持续推进物业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有形有效覆盖,通过发展党员计划倾斜,把骨干发展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骨干等措施,持续扩大物业服务企业党员队伍。通过业务培训、技能竞赛、选树“最美物业人”等多种形式,丰富工作载体,提高物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专业能力,增强员工归属感和认同感,提升行业整体文明程度和服务能力,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和各镇街道相关负责同志任成员的东港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会议研究一次物业行业党建和业务重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专班、违法建设监督检查专班、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专班、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专班、治安管理专班。
(二)明确职责分工。镇街道及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物业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党建引领、行业共管、基层主抓、共治共享”的物业综合管理工作格局,共同推进小区物业管理,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水平。
(三)加强督查考核。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物业管理工作督查力度,对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日常巡查等渠道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将问题化解在萌芽阶段。对物业管理中职责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吹哨报到”过程中,存在无故拖延、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纳入部门单位绩效考核。
(四)强化典型带动。以党建引领,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中先进典型的选树力度,培育一批“齐鲁红色物业”星级服务企业,打造一批“齐鲁红色物业”的优秀服务项目和党建示范点,发挥典型带动作用,擦亮“东港先锋·红色物业”党建品牌。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努力营造关心支持物业服务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东港区范围,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 月 日。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东港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东港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附件1
东港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徐汉栋 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
副组长:胡 波 区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李芳叶 区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孙传欣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书记
刘 伟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新闻办主任
刘 明 区法院副院长
黄 雷 区发改局二级主任科员
吕东艳 区民政局党组成员、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李 梅 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富生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区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郭传军 区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栾中伏 区市场监管局二级主办
刘 涛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
综合行政执法二大队大队长
刘晓飞 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中心副主任
张 奎 区公安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王 超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党组成员、区规划服务
中心副主任
裴华东 区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窦宁波 区交警大队副大队长
田 野 区消防救援大队党委委员、二级指挥员
张永泉 日照街道太阳城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 倩 石臼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洪国 秦楼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
王均锋 涛雒镇人大副主席
武德锋 后村镇人大主席
安 平 西湖镇人大主席
王 超 南湖镇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主任
肖 强 陈疃镇村镇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唐 强 三庄镇人大主席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区物业行业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党建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具体负责研究决定物业管理重大方针政策,决策和部署重大物业管理事项,协调解决物业管理工作重点、难点问题。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承担日常工作,郭传军同志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专班牵头部门为区市场监管局,违法建设监督检查专班牵头部门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专班牵头部门为区消防救援大队,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检查专班牵头部门为区生态环境分局,治安管理专班牵头部门为区公安分局,各专班牵头部门负责召集相关单位参与处理物业服务区域违法违规行为。各镇街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辖区住宅小区实施综合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附件2
东港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
1.负责督促、指导小区文明创建工作。
2.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中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加强“东港先锋·红色物业”党建品牌的宣传。
区法院:
1.负责依法对拒不交纳、恶意拖欠物业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立案、审理。
2.负责及时发布典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例。
区发改局:
1.根据国家、省、市要求,贯彻落实物业服务收费政策。
2.按照职责权限开展物业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工作,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3.按照法定程序调解处理因物业服务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4.将物业服务纳入我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或计划,落实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享受各级相关服务业扶持政策。
5.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物业信用管理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的失信行为在相关信用平台予以公示,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的严重失信行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6.负责对小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区民政局:
1.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做好市民举报线索落实工作, 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2.负责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自治管理的监督。
3.贯彻全区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4.加强社区工作的指导,推进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驻共建,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5.负责对社区配套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监督检查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情况。
6.做好新建物业项目所属社区的划分和界定工作或根据物业项目情况设立新的社区,负责物业项目涉及社区等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区司法局:
负责物业服务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区住建局:
1.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做好市民举报线索落实工作,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2.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政策规定,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业主委员会备案、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等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区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物业服务标准规范并指导实施。
4.参与拟订房屋装饰装修政策并监督实施,依法对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等违反建筑装饰装修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5.依法对侵占、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6.依法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等违规行为的查处。
7.依法对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8.参与拟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并监督实施。
9.负责全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入档、评级等工作。
10.指导镇街道、社区(村居)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
11.负责全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
1.依职责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做好市民举报线索落实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2.依法监督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投诉、举报、抽查等情况,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3.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权限参与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护保养,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为。
4.依法监督管理价格收费行为,指导明码标价和价格与收费公示工作,组织实施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物业收费项目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制定价格的各种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
1.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做好市民举报线索落实工作, 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2.查处物业管理区域违法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住宅非承重外墙上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相关规定的行为。
3.查处随意倾倒垃圾、排放污水、抛掷废弃物以及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4.查处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种植粮食、蔬菜等破坏小区绿地等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
5.查处擅自改变建筑物原有外貌的外部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及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树木等处张贴、涂写、刻画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
6.做好物业管理区域临街单位“门前五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查处物业管理区域临街商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摆放物品、店外经营等违规行为。
7.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及周边存在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的监督执法工作。
8.负责依法查处遛犬不按规定牵绳、公共区域养犬等妨害城市管理以及饲养家畜家禽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9.负责对供热、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其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区政务服务热线办理中心:
1.健全12345热线投诉转办机制,依据部门职责分工,精准派单提高投诉处置效能,促进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
2.组织热线转办疑难件联席会商。
区公安分局:
1.建立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登记制度,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处置,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犯罪。
2.指导、检查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防控、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消防安全、养犬管理等工作,完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巡逻防控和群防群治,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3.指导、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4.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依法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九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接受辖区内职责范围内的消防举报、投诉,查处村(居)民住宅区和“九小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护火灾现场秩序;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人民群众消防安全素质。
6.配合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对消防救援机构移送的违反《消防法》规定或属于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职责范围需要予以拘留处罚的,按规定程序决定和执行。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1.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做好市民举报线索落实工作,受理并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2.负责物业项目内涉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3.负责在规划方案中明确物业项目公共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严把规划审核关、竣工规划核实关。
4.负责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查询诉求。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区生态环境分局:
1.建立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做好生态环境举报(信访)案件查处,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污染问题的调查处理。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3.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对工业企业的环境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4.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工业企业噪声、固体废物、重金属、机动车排气污染及工业废水等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区交警大队:
1.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做好市民举报线索落实工作, 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2.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恶意封堵物业项目各类出入口、停放报废车辆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规范物业项目周边道路停车秩序,对停车矛盾突出的物业项目要结合周边道路实际情况,确定车辆临时停车泊位并做好划线工作,尽量满足居民停车需求。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区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区域内火灾扑救、消防应急抢险救援等消防工作,落实消防法律法规,组织、指导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等。
2.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对市民举报线索进行落实,依法对公民举报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3.联合有关部门对物业管理领域火灾突出风险隐患开展示范性检查,对严重失信、隐患久拖不改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推动纳入消防安全失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4.做好高层公共建筑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抽查,对高层公共建筑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各专业经营单位:
1.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对涉及专业经营单位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2.负责履行相关审批流程、接受属地管理部门、单位的监督管理。
3.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接管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在内的设施设备、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认真履行对设施设备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镇街道:
1.建立物业管理工作机构,落实物业管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做好本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考评等工作。
2.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矛盾纠纷。
3.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调处、无物业管理小区日常管理等工作。
4.监督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物业服务项目的移交、接管。
5.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属地镇街负责召集,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住建、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信访、公安等职能部门参加,共同协调物业管理事项。
6.统筹辖区网格员力量,发现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应急管理部门,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做好辖区内物业项目的维稳、安全生产、公共秩序维护、退管及交接等工作。
7.向物业主管部门反馈关于建设单位申请划分新建项目物业管理区域的意见。
8.组织社区(村居)具体指导、协调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9.负责本辖区“门前五包”责任制具体落实,积极倡导社区(村居)参与“门前五包”工作。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与物业管理工作相关的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