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河口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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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黄河口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垦利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日

黄河口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全区技能劳动者的积极性,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8〕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黄河口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区本行业、领域中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黄河口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黄河口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 10名,管理期限为2年。

在管理期内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管理期满后可重新参加评选。

第五条  黄河口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六条  参加黄河口首席技师评选,应当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在生产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职业技能在全区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中处于领先水平,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技师、技术能手称号,在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在国家级二类、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项,在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项,在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在市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在区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

(二)创造区内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法或者区内同行业最高生产、销售纪录;

(三)有重大技术发明、技术革新,或者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和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四)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有突出贡献;

(五)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单位技能骨干或者在区级以上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第七条  选拔黄河口首席技师,以近3年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依据,兼顾长期贡献。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黄河口首席技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黄河口首席技师人选的推荐工作,区直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首席技师人选的推荐工作,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九条  黄河口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部署申报。根据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镇街、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受理申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

1.黄河口首席技师申报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成立黄河口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在充分讨论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基础上,提出黄河口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考察。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命名公布。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同意,由区政府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待遇与管理

第十条  黄河口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区政府津贴500元,津贴由区财政按年度拨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发放。每年享受健康查体一次,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部门从区级就业补助资金中按年度拨付。

第十一条  管理期内,黄河口首席技师被评为东营市首席技师的,只保留黄河口首席技师称号,不再享受我区待遇;参加其他区级优秀人才选拔并当选的,保留相应的人才称号,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黄河口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对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三条  黄河口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应当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黄河口首席技师夫妻两地分居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推荐安置。

首席技师的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和未婚子女愿意到首席技师单位所在地落户的,由首席技师本人申请,公安部门凭《黄河口首席技师》证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实际,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 2 年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黄河口首席技师所在单位每年对其上一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作为其享受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将黄河口首席技师纳入垦利区高层次人才库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与黄河口首席技师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服务。

第十八条  黄河口首席技师应当在企业生产发展和管理、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一)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黄河口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二)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黄河口首席技师参加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技能交流;

(三)各级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黄河口首席技师制度,及时帮助协调解决其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四)各级要依托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黄河口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九条  黄河口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

(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用人单位解决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

(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

(四)积极参加各级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

(五)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  黄河口首席技师管理期间变动工作的,原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黄河口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的,或调往区外的,可继续保留黄河口首席技师称号,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黄河口首席技师管理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取消其黄河口首席技师称号和有关待遇:

(一)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黄河口首席技师称号的;

(二)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应当取消黄河口首席技师称号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垦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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