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诸政办字〔2023〕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片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诸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营造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规划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范管理适用本办法,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和利用穿(跨)越公路设施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规范管理按照《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遵循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的原则,与建(构)筑物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与本市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相融合。
第四条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有关工作进行如下分工: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对新规划四条外环路以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的审批和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收取工作;负责对新规划四条外环路(不包括新规划四条外环路)以外国省县道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和利用穿(跨)越公路设施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新规划四外环路以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在国省县道等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和利用穿(跨)越公路设施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以及利用公共交通场所设施、车辆进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助综合行政执法局完成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的编制。
各镇街(区)负责辖区内新规划四条外环路以外(不包含新规划四条外环路)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的审批;负责乡村道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和利用穿(跨)越公路设施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负责对辖区内和城区背街小巷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以及乡村道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和利用穿(跨)越公路设施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日常管理和整治。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广告发布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相关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规范和引导作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支持户外广告创新,增强本土特色,提升艺术水平。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第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行政审批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招牌和非公路标志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报诸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专项规划编制户外广告和非公路标志设置详细规划方案(以下简称设置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设置方案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点位数量、载体部位、详细尺寸、结构形式、广告性质等。
第九条 新建建(构)筑物需要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结合施工图设计预留位置,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同步设计施工建设。
未预留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应当符合原建(构)筑物设计效果。
第十条 招牌附带商业广告内容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许可证应当载明批准编号、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期限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租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
第十二条 大型电子显示屏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超过五年,其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期限不超过三年。需要延续设置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获得延续设置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核发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设置。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期限、地点、使用性质、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角标注设置人和批准编号。
第十四条 商业广告版面临时空置的,空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管理维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审批许可和《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规定要求进行设置, 并应依法履行下列管理维护义务:
(一)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陈旧、残缺、污损等影响城镇容貌或者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自检并作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进行整改;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超过12个月的,应当每年委托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不合格的,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四)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五)其他管理维护义务。
第十六条 利用本市公共产权的建筑物、设施、场地或其他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运营权实行特许经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运营单位。
在非公共产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按规定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非税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监督管理部门和各镇街(区)应当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受理举报投诉;
(二)检查设置人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和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情况;
(三)检查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八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作出设置许可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共享户外广告和招牌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 在城镇规划区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有如下行为的由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处理:
(一)不按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规定等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获得延续设置批准设置人于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未自行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相关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大型户外广告批准的期限、地点、使用性质、规格、形式和材质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商业广告版面临时空置超过三十日未设置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未审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城镇容貌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在城镇规划区内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城区的由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强制拆除,镇街(区)辖区内的强制拆除由主管部门委托相应的镇街(区)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国省县道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和利用穿(跨)越公路设施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以及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获得延续设置批准设置人于期限届满后未自行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二十二条 在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妨碍行洪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由水利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置。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