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昌邑市民政局
昌邑市财政局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昌建发〔2023〕6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帮助来昌新就业人员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23〕3号)和《潍坊市市区新就业人员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潍建住字〔2023〕3号)精神,现就昌邑市新就业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申报标准及流程明确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
1.2023年5月1日后在昌邑市首次就业,申请时间与就业登记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2.在昌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
3.在昌邑市无住房登记信息,且三年内无房产交易记录。
二、补贴标准
专科及以下学历补贴300元/月;本科学历补贴350元/月;硕士研究生补贴400元/月;博士研究生补贴600元/月,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申请人实际承担的房屋租金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补贴。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在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昌邑市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申请审批表》,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社保证明;
2.住房查询证明;
3.学历证书;
4.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法人证书;
5.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产权人银行账号、产权人身份证;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包含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7.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供入职证明或录用文件)。
(二)初审。工作单位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于每季度末月1-10日将申报材料集中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三)确认。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汇总申请材料,分别发市人社、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人社部门负责审查新就业登记、社保缴纳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本辖区内有无婚姻登记记录;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所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查不动产登记信息情况。审查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到住房保障部门。
(四)通过联合审查的人员由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保障;未通过审查的人员,反馈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由申报单位反馈申请人。
(五)发放。按季度发放,每季度首月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当月起计入保障期限,于下季度首月发放上季度补贴,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产权人)银行账号。每年12月30日前完成本年度的补贴核发工作。
四、退出管理
1.每年由住房保障部门对保障对象进行定期和动态复核,其中,房产复核每年不少于1次。对复核通过的,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规定或逾期不提供复核材料的,自住房保障部门认定不符合保障资格的当月起停发租赁补贴。
2.因工作变动等各种原因已不符合保障规定的人员,及时退出保障资格。
3.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住房保障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
4.已享受人才购房(租房)补贴、公租房租赁补贴等人员不享受此政策。
5.已租赁公租房和人才公寓的人员,应在补贴申请前退出实物保障。
五、监督管理
各申报单位和申请人要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骗取补贴的申请人,由住房保障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缴,取消保障资格,并将失信人员名单推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对协助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单位,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资金保障
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各级财政相关资金予以保障。
本通知实施之前,已纳入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家庭,按照原《昌邑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25日。
昌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昌邑市民政局
昌邑市财政局
昌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昌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