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民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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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惠民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政发〔2023〕5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及驻惠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惠民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9月9日县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民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惠民县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违纪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我县经济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单位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单位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控制度,防止财产、资金流失、浪费或被贪污、挪用。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预(决)算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机构和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审计、税务、发改、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预(决)算,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部门预(决)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决)算组成。部门预(决)算按规定程序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六条  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部门、各单位应将所有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部门预算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各部门、各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落实预算管理主体责任,要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执行结果负责,须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本部门预算编制、项目安排、资金分配方案报本部门党组(委)审议,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八条  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收入应当上缴国家金库或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第九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严格控制机关运行经费和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严控新增资产配置。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

第十条  加强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政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项目支出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开展预算评审。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把项目作为预算管理的基本单元,预算支出全部以项目形式纳入预算项目库,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做实做细项目储备,做到预算一经批准即可实施。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强化预算约束,预算一经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或开展政府采购,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合理安排支出进度。

第十三条  预算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支。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

第十四条  加强存量资金统筹。对存量资金定期核查和清理收回,对结转超过一年的资金、结余资金和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以及不具备实施条件或不急需、使用效益低下的资金,及时交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年度终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支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决算的各项数据应当以经核实的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六条  经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第十七条  实行预算与绩效一体化运行。对支出政策和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的必备条件。硬化绩效目标约束,提高绩效目标编制质量。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强化对重大政策、项目的重点监控,及时发现问题、调整纠偏。按照有关要求建立绩效自评、财政抽评、重点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第三方绩效评价,提高绩效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按有关程序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优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收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全流程电子支付。强化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应用,集中反映单位基础信息和会计核算、资产管理、账户管理信息,实现项目全流程管理,动态反映预算安排、执行情况。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  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采购人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实现应编尽编。在政府采购中,严禁“无预算采购”或“超预算采购”,严禁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政府采购,采购标的应符合实际需求、资产配置及费用定额标准,要严格执行中小企业预留份额等有关规定。政府采购预算批复下达后,应当统筹规划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合理编制采购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主线,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职责与分工,合理设置政府采购业务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既做到采购与财务、资产、审计及使用部门的有效衔接,又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三条  明确委托代理协议相关责任义务。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按照相关规定,自行选择执业能力强、专业化服务水平高、信用记录良好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开展情况实施监督。法律法规明确由采购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因采购人的委托而发生转移。

第二十四条  依法确定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情况,依照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充分发挥不同采购方式的优势。采购人选择所适用的采购方式后,应当严格执行相应的采购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核确认采购文件等采购文书。对采购代理机构编写的采购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并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项目特点,依法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中小微企业、残疾人企业、监狱企业发展,支持绿色、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不得设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应当委托代表参与评审活动,并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长,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在采购活动中,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采购人代表不得参加开标活动,与评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活动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不得领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确认中标(成交)结果并按时签订合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不得违法改变中标(成交)结果,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并及时组织履约验收。严格执行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制度,采购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采购人应当自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验收结果应当在验收意见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  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采购人应依法按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媒体发布意向公开、采购公告、修改或澄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示、履约验收公示等。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五)其他经法律、法规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维护以及清查登记、统计报告、信息系统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按照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规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可以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范围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

(二)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四)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办理相关的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二)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关于资产调剂的安排;

(三)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及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包括出租、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经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批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可以由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共享共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设置总账和分类明细账,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是指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注销。处置方式包括调拨、捐赠、有偿转让(含出售、出让)、报废、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置换(含以非货币性资产抵顶债权、债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调拨方式处置国有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行审批制度。县财政局、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屋建筑物(含土地使用权)、机动车辆、对外投资(含股权)等国有资产,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产籍、股权等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资产的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闲置半年以上的资产;

(二)超过规定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

(四)举办(参加)县级及以上会议、展览、文体、典礼,以及开展普查、调查等活动购置的资产。

(五)其他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公物仓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办理本单位上缴、调拨、借用、归还公物仓资产的相关手续;

(二)本单位管理、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确保公物仓资产在管理、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三)按规定及时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长期闲置造成国有资产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财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督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四十六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十七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第四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第五十条 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不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部门预算,规范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及规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支付资金,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预算调整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规范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并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

(二)直达资金、债券资金等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安排支出。

(三)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来各项规章制度,严格“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五项费用管理。严禁扩大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或变相发放津补贴,严禁编外用工或以政府购买等形式变相聘用工作人员。

第五十四条  规范政府采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政府采购预算开展采购活动,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或规避招投标等采购行为。

第五十五条  严格非税收入管理。各单位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征收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和非税专户,不得隐匿、坐收坐支财政资金,严禁私设“小金库”逃避财政监管。

第五十六条  规范会计核算行为。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一)预决算公开信息要全面、真实、完整、及时,公开方式符合财政部门规定。

(二)严禁违规设置会计账簿,严禁使用不合规或者记载不准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登记入账。

(三)财政资金到期结转、沉淀闲置资金要按规定由财政收回,严禁转到实有资金或其他账户规避监管。

(四)建立往来款清理机制,严禁长期挂账,严禁通过往来款科目核算收入支出。

(五)严禁违规设立银行账户。

第五十七条  严格资产管理。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依法设置国有资产会计账簿,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十八条  严格执行公务卡和现金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要求使用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内容;严禁私设备用金,一经发现由财政部门收回上缴国库。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民县行政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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