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利津县卫生健康局
关于明确利津县公办和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利发改〔2023〕78号
为规范我县托育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托育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鲁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
全县范围内开展 3 周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公办托育服务机构,以及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普惠性民办托育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托育机构 )。
二、收费项目
托育费是指托育机构按国家规范要求为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公办及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非普惠性民办托育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服务性收费是指托育机构完成正常托育外,为婴幼儿提供的由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车辆接送服务费、延时托管服务费。服务性收费由托育机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
代收费项目是指托育机构为方便婴幼儿学习和生活,在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 床上用品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费、儿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代收费项目由托育机构按照实际支出收取。
三、收费标准
全日托托育费最高标准为: 乳儿班(6-12 个月)每生每月 2500元;托小班(12-24 个月)每生每月1800 元;托大班(24-36个月)每生每月 1300元。
以上最高收费价格均不含婴幼儿餐费。全日托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一般不低于8小时/日,提供半日托、计时托等其他托育服务的,收费标准可以托育机构按小时折算的全日托托育费为基准,在不超过 20%的上浮范围内收取,具体由托育双方按协议约定。
四、收费管理
托育机构托育费按月、季度收取,因托育机构或婴幼儿原因,婴幼儿整月未入园,托育费按月计退;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托育费按收费标准的 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办理退(转)手续的,退费按上述规定执行。因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政府部门要求停园停托的,托育机构收取的托育费应予退费或折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分项列明,据实结算。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栏、宣传单、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婴幼儿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托育机构招生简章和入托协议上应明确托育机构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退费政策等内容。在招生前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拟调整变化的,对新招收婴幼儿收费不得高于上年度收费标准。
五、其他
本通知由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利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此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 2 年。期间,如因行业发展需要或遇上级政策调整变化等实际情况,将适时调整完善。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7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16日,期间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利津县发展和改革局、利津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