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丘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政发〔2023〕14号
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安丘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丘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资源要素高效配置,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安丘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亩均论英雄”为导向,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机制,完善分类指导和精准服务,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评价范围
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其中,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以及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开展数据采集,但不列入评价范围。
集团所属企业原则上以独立法人单位进行评价,确需以集团名义参与评价的,须以正式文件向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详细列明集团下属所有工业企业明细及其行业代码,经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以集团为单位进行计分和评价分类。
三、评价体系
(一)指标设置
综合评价按百分制计算结果,其中通用指标和附加指标得分按7:3分配权重。
1.通用指标(权重70)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置单位用地税收(40分)、单位能耗销售收入(20分)、研发经费投入强度(16分)、单位用地销售收入(8分)、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8分)、全员劳动生产率(8分)6项评价指标。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设置单位用地税收(70分)、单位用地销售收入(30分)2项重点指标。
2.附加指标(权重30)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置销售收入利润率(20分)、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20分)、附加指标加减分项(60分)。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设置附加指标加减分项(100分)。
3.试点指标
为促进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潍坊市探索把单位水耗销售收入指标作为试点纳入“亩产效益”评价体系,该项指标将根据潍坊市统一要求的时间节点纳入评价体系。
4.基准值。参照近年该项指标全市平均值的1.5倍并适当浮动的原则确定,基准值根据全市工业企业总体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5.计分规则。为避免因某项指标畸高畸低对综合评价产生过度影响,对各项指标的最高得分实行封顶,最高得满分,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0分,其中企业有销售收入但不排放四类主要污染物的,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指标得满分。
(二)附加指标加分项
1.税收。单位用地税收高于基准值的加5分;税收总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单位用地税收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加5分,低于平均水平的加1分,高于500万元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0.5分。(由市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认定)
2.规模。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和销售收入利润率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加5分,低于平均水平的加1分,高于10亿元部分每增加10亿元加1分。(由市工信局、财政局负责认定)
3.管理。完成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并有效运行,达到安全生产一级标准化并公示的企业加5分,二级企业加3分,三级企业加1分;当年度申报入选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加5分;上年度被省认定为DCMM贯标试点的企业加3分,通过DCMM或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加5分;上年度企业上云费用超过5万元的加2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工信局负责认定)
4.荣誉。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加5分、3分;省级“瞪羚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加3分;获得省数字经济“晨星工厂”、省数据赋能“优秀产品”认定加3分;高新技术企业加5分;“全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分别加5分、3分。(由市工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
附加指标涉及项目均应在有效期内;同一项目只认定最高级;同时获得不同项目可连续加分。
(三)附加指标减分项
1.因产品质量等问题被依法行政处罚的,减5分。(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认定)
2.因存在安全生产隐患被依法行政处罚的,减5分。(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认定)
3.因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受到相应行政处罚的,减5分。(由市发改局、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负责认定)
4.因拖欠职工工资保险、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等原因触发较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或被通报列入挂牌督办的,减5分。(由市人社局、工信局、信访局负责认定)
(四)指标数据来源
为确保评价指标数据统计准确可靠、公平公正,各责任部门每年根据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联席会议安排开展数据提报工作。各数据提供部门要严谨细致、客观准确的提报有关数据指标,确保经得起社会各界的检验。因企业不配合造成相关数据无法提取的,数据提供部门可书面提报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联席会议办公室判定该企业所涉及的相关指标得0分。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确到中类)由统计部门提供。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确到中类)由镇街区通过对所属企业用地情况、销售收入和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
3.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年实际入库(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税收合计数额,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税收。所有税收指标数据只要入库数据,不包括以下退税数据:出口退税、免抵调减、增值税留抵退税、成品油消费税退税、个人所得税退税手续费。数据由省工信厅协调税务部门统一提供。
4.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供应、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企业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自然资源部门以工业用地绩效调查数据为基础,会同各镇街区调查核实并提供企业实际用地数据。数据由自然资源部门提供。
5.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全年累计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般纳税人的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或者核定销售额。数据由省工信厅协调税务部门统一提供。
6.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4项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排污单位排放量:
(1)有污染物排放的,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生态环境统计数据提供。
(2)未纳入生态环境统计的排污单位,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其他情形的,由各镇街区组织所属排污单位依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均衡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进行测算,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提供。
(3)仅排放生活污水且全部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可不计算水污染物排放量。
7.工业总产值(现价)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无法核算的,可由销售收入代替。由统计部门提供。
8.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主要包括煤、电、气消耗,鼓励根据企业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购买数量,按相应系数折算成标准煤核算消耗总量。由统计部门提供。
9.研究开发经费指报告期内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费用合计。由统计部门提供。
10.年平均职工人数为企业各月平均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包括企业实际在岗的全部人员数,由统计部门提供。
11.利润总额:由统计部门提供。
12.新产品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收入中销售新产品实现的收入,从企业上报统计年报的研发情况调查表中提取。由统计部门提供。
13.耗水量指企业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和公共供水工程以及其他水源(再生水等)的新水量总和,由水利(水务)、住建(城管)及公共供水企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提供。
四、评价分类
(一)评分定档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列,按比例范围分为A、B、C、D四类。
A类(优先发展类),综合排名前20%的企业。
B类(支持发展类),综合排名20-70%的企业。
C类(提升发展类),综合排名70-95%的企业。
D类(限制发展类),综合排名后5%的企业。
(二)特殊情形
1.保护。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不进行评价分类;新投产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设置2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内不进行评价分类;均视同为A类企业,正常享受市级出台的各项支持政策。(由市统计局、发改局、工信局、所属镇街区负责认定)
2.升档。(1)单位用地税收、销售收入利润率均高于基准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高于基准值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实缴税金正增长且总额超过2000万元的企业或实缴税金超过1000万元且单位用地税收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或境外上市挂牌的企业。评价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同一企业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可连续调档。(由市工信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负责认定)
(2)属于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的企业(有效期内);拥有省级以上人才称号专家的企业(有效期内);列入上市、新三板挂牌后备库并进入上市辅导期或挂牌程序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兼并重组不满两年的企业;当年实施重点技改项目的企业;不列入D类。(由市委组织部、工信局、金融监管局、发改局、科技局负责认定)
3.降档。经主管部门认定,当年度发生以下情形的企业,评价时不得列入A、B类。
(1)环境保护。发生重大环境责任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被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挂牌督办的;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由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负责认定)
(2)安全生产。发生1起(含)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发生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重大社会影响责任事故的。(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认定)
(3)诚信建设。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各相关单位列入相关领域失信“黑名单”或存在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年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且未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独立法人公司。(由市法院、发改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工信局负责认定)
(4)土地利用。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存在严重用地失信行为,挂牌未销号的;存在违法建筑且未按规定要求完成拆除任务的;实际占用土地但没有产出的(包括已关停企业、超过约定竣工日期18个月以上仍未竣工的企业等);用地超过10亩且未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认定)
(5)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去产能任务,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不达标的;因存在特别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特别重大过错责任,给全市造成极大负面影响的。(由相关责任部门认定)
五、结果运用
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坚持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在评价分类的基础上,推行以差别化政策为核心、多元化综合措施为辅助的结果运用体系,强化政府掌握资源要素的差别化配置,按照“利用效率高、要素供给多”的原则,重点向龙头企业、潜力企业倾斜。
(一)全面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1.完善落实差别化价格政策。市发改、财政、供电、供水等部门(企业)要完善落实用电、用水、用气等资源要素差别化价格政策,倒逼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加强对利用差别化价格政策征收费用的专项管理与审计,确保用于支持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2.完善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对单位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给予重点用地保障,对产出低的限制供地。探索实施工业用地分阶段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制度。
3.完善落实差别化用能和排放政策。市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完善落实差别化的用能指标、污染物排放指标供给政策,对单位资源要素产出高的企业优先供给,对产出低的给予削减。
4.完善落实差别化产能利用政策。市发改、工信、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企业)要完善落实对不同类别企业实施差异化的错峰生产、有序用电等措施。
5.完善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安丘市支行、潍坊银保监分局安丘监管组等部门、单位要完善落实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担保方式创新、还款方式创新、贷款利率优惠等方面与评价结果挂钩,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二)加强企业分类指导
1.A类企业。优先纳入创新示范类项目,优先支持建设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优先享受市级出台的财政性奖励政策。
2.B类企业。在资金信贷、人才引进、品牌建设、技术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合理支持,加快技术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有条件享受市级出台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其中单位用地税收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政策中涉及财政奖励资金的原则上减按75%执行。
3.C类企业。制定落实整改提升方案,支持企业实施“腾笼换鸟”,发展先进产能。市级出台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中涉及财政奖励资金的原则上减按50%执行。
4.D类企业。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进行倒逼整治,对落后和严重产能过剩企业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整治淘汰力度。鼓励企业主动关停淘汰、异地转移、退出土地,补偿和支持政策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除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外,不享受我市制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召集人,市直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开展工作会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各项工作,在改革中持续完善实施办法,分年度制定工作计划,认真抓好推进实施。各镇政府(街办)、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开展。
(二)完善配套政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市工信、发改、科技、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金融、税务、水利、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制定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做好细化衔接完善工作,配套制定改革实施办法,认真抓好推进实施。
(三)强化调度督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街区和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评估、定期通报,及时做好总结,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重大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工作不力、影响全市实施进度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各相关部门和各镇街区要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分解目标任务,落实相关责任,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四)强化宣传指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对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宣传力度,加强对评价体系和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引导企业切实转变发展理念,积极主动参与综合评价工作。强化典型引路,及时总结和宣传各类典型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社会支持、合理推动企业综合评价、促进企业优胜劣汰、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七、其他
(一)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政策措施的实施周期以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的工作周期为准,即从当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公布之日止。
(二)本实施方案根据省、潍坊市指导意见和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三)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四)我市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附件
有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单位用地税收(单位:万元/亩)
单位用地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二、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能耗
三、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
单位用地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用地面积
四、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当量吨)
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五、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究开发经费/销售收入
六、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总产值(现价)/年平均职工人数
七、销售收入利润率(单位:%)
销售收入利润率=利润总额/ 销售收入
八、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单位:%)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比=新产品销售收入/ 销售收入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指标基准值)×分值×权重+附加指标项分值×权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