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陵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乐政办发〔2023〕14号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乐陵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乐陵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方储备粮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维护我市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德州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拟订乐陵市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粮规模总量,组织落实到位。
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不得低于70%。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成品粮油储备,原则上乐陵市主城区以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不得低于10天的市场供应量。
第五条 地方储备粮的所有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监督乐陵市地方储备粮,市粮安中心负责乐陵市地方储备粮管理的业务指导,为本细则中市发展改革局各项工作职责的开展、执行和落实等提供服务保障和支持。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人民政府核定规模内的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储存保管、轮换等)费用等财政补贴。以上补贴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市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我市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负责信贷监管工作。贷款资金遵循:钱随粮走、购贷销还、专款专用、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
第八条 承担地方储备粮存储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做好企业化运营管理和政策性业务。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
承储企业要对所存地方储备粮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管理。
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的原则储存。除不宜集中储存的情形外,地方储备粮应当集中储存于专门从事储备粮存储业务的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也可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由具备条件的其他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粮食仓储企业代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均有权向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举报。
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乐陵市地方储备粮购销计划,并监督执行。市发展改革局对乐陵市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库容量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地方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和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具有相应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市发展改革局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的总体布局和方案,从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承储企业中,择优选定承储企业,并建立健全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负责地方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实施科学保粮,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轮换)计划;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山东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按照规定使用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确保储备粮贷款安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不宜储存情形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局安排另行储存。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发现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局。
第十五条 市农高区(乐陵市健康食品产业技术研究院)在完成资质扩项的基础上根据市发展改革局的受托承担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质量鉴定、储存品质和安全指标的判定。
第三章 出入库
第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主要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网上交易平台公开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承储企业应当优先收购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要预先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地方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并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下达。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地方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
市发展改革局应当按照突发粮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建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动用乐陵市地方储备粮;
(二)乐陵市地方储备粮不足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德州市级储备粮。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
乐陵市人民政府执行德州市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下达动用乐陵市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的命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必须按批准的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和规定的时间组织出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未经批准或出入库手续不全的不予出入库,并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局或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储备粮动用后,市发展改革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同品种补库。
第四章 轮 换
第二十五条 实行地方储备粮均衡轮换制度,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储备粮各月末实物库存数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总量计划的70%。
第二十六条 轮换以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为依据,采取“成本不变,等量兑换”的方式,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和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有利于节约成本、有利于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七条 地方储备粮轮换的参考年限(以当年生产的粮食入库计算),小麦3—5年、玉米和稻谷2—3年、食用油1—2年。承储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要根据储备粮储存年限和品质控制指标等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局提报轮换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将轮换计划下达到承储企业。在批准的计划内,具体每批次轮换数量由承储企业自行安排并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在正常储存年限内因不宜存而提出储备粮轮换申请的,承储企业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书面说明原因并附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轮换任务。在实施轮换时,可以实行先购后销、边购边销和先销后购等方式进行。采取先销后购方式轮换的,轮换架空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轮换架空时间的,必须报市发展改革局批准,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实行动态轮换的成品粮油储备,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应保证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
市发展改革局应当将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发展银行。
乐陵市地方储备粮储存保管费用的标准为每吨每年92元;轮换费用为每吨每轮换期80元,地方储备油储存费用(含保管费、轮换费)的标准为每吨每年400元;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由市财政局核实后据实拨付。乐陵市地方储备粮储存保管、轮换费用参照上级标准执行。
地方储备粮的储存保管费用和利息由市财政局按季度拨付,年终清算;轮换费用由市财政局按照先轮换、后补贴的原则及时拨付。储备粮在规定或经批准的轮换架空期内给予正常标准的费用补贴。在规定或经批准轮换架空期内未完成轮换任务的企业,延长期内不享受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
第三十条 销售的储备粮收入资金回笼至市农业发展银行;由于人为因素(挤占挪用、私自销售)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负责;地方储备粮在存储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如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疫情等)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局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核销。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轮换或者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地方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储粮仓房和储油罐应常年达到“四无粮仓”(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和“四无油罐”(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标准。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推广应用绿色储粮新技术、新装备,改造仓储设施功效性能,提升节粮减损能力,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规定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实现地方储备粮动态远程监管、粮情在线监控、信息互通互享。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虚报地方储备粮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地方储备粮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地方储备粮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八)将地方储备粮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九)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粮食;
(十)其他违反国家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地方储备粮的有关政策和企业会计制度,严格本单位补贴资金、信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禁任何形式的资金拆借、投资和担保,确保储备粮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核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市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接受市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监管,确保地方储备粮收购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储备粮利息补贴执行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储备粮费用补贴按已确定的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及时拨付市粮安中心,由市粮安中心拨付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对补贴款要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要设专职质量检验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基本检测仪器和设备。储存期间,承储企业每年要对库存粮食常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不少于2次逐货位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及时填入储备粮(油)专卡。承储企业(库)要建立完善的地方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四十条 承储企业的仓储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改造和报废要报市发展改革局备案。重大资产处置以及投资计划等超过一定额度,按照有关规定报备执行。
第四十一条 承储企业(库)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承储企业(库)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 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储粮专用化学药剂管理的规定收发、运输、储存、使用化学药剂,并做到专库专放、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日清月结。
第四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地方储备粮储存活动的场所等以上依法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市发展改革局提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又不及时取消承储任务的;
(三)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市发展改革局、市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市发展改革局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储任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安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粮安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年10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4日。《乐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陵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乐政发〔2014〕4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