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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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潍坊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2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8月24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强化绿地保护,发挥永久性绿地的生态、景观和社会效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潍坊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永久性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本办法所称的永久性绿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功能、服务功能突出,具有长期保护价值,并经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列为永久保护的绿化区域。

第三条 永久性绿地的保护与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政府主导、审慎划定、科学管理、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绿地的义务,有监督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 确定和公布

第七条 永久性绿地从已经划定城市绿线并且建成的城市绿地中确定: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广场;

(二)山体、河(湖)堤绿地;

(三)城市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长树龄的成片林;

(四)其他需要永久保护的绿地。

第八条 永久性绿地保护管理工作应当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公布一批、保护一批的原则有序实施。

第九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拟定永久性绿地名录。市区范围内永久性绿地名录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公布。县(市)范围内永久性绿地名录报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公布。

第十条 永久性绿地实行名录管理。永久性绿地一经确定公布,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包括绿地名称、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类别、四至边界、批准时间、批准单位、绿化保护和管理单位等永久性绿地的基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完善管理信息。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永久性绿地区域设置显著标识,注明永久性绿地名称、界址、批准单位、批准时间、管理责任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永久性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制定永久性绿地保护工作方案,落实永久性绿地管理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永久性绿地界址,将永久性绿地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国土空间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土地权属和用途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永久性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和管护责任,按照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进行管养,制定详细计划并按照规定进行永久性绿地功能完善和景观提升建设。永久性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在日常管护工作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 永久性绿地应当严格控制,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性绿地性质或者破坏永久性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公共服务设施、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变更永久性绿地用途和范围的,应当通过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听证等形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提出调整方案,按原批准程序报批。法律法规对变更永久性绿地用途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永久性绿地的功能完善、景观提升、服务配套等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涉及永久性绿地的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其方案应包括对永久性绿地影响的专项论证。永久性绿地内架(铺)设市政、电力、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制定保护方案,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永久性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绿地;

(二)损坏绿地设施;

(三)倾倒、焚烧垃圾;

(四)擅自砍伐、移植树木;

(五)擅自取土、取水;

(六)其他破坏永久性绿地的行为。

第十八条 永久性绿地内的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移植、大修剪:

(一)经论证,重大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

(二)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

(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影响通行的;

(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依法向审批部门申请砍伐。

第十九条 因遭遇不可抗力,需在永久性绿地内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开挖绿地、填埋水体、改变设施的,可先行处理,但应及时报市、县(市、区)永久性绿地管理单位,险情排除后五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险情排除后一个月内按要求恢复原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永久性绿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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