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烟科〔2023〕38号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8月22日
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为推动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下简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提高孵化服务水平,打造高能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根据《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烟科〔2022〕1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中进行绩效评价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指认定或备案时间满3年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
第二条 绩效评价的目的是了解和掌握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发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鼓励争优,推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范运行、科学发展和能力提升,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质增效,优化完善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章 评价原则
第三条 绩效评价坚持目标导向、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动态调整原则。
(一)目标导向原则: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打造高能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为目标,以提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导向。
(二)科学客观原则: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总量指标与比例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可持续发展进行客观评价。
(三)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报送的绩效评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出具绩效评价意见,市科技局确认绩效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开发布。
(四)动态调整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将随着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水平的提升实行动态调整,以保障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不断适应创新创业发展新需求。
第三章 评价范围
第四条 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或备案时间分批次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主要从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以及培育高成长性企业、专业集聚度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五章 评价组织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绩效评价的组织,包括:制订绩效评价办法,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定进行绩效评价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名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审定和适时发布绩效评价结果。
第七条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区域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做好绩效评价的准备工作,审核相关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交绩效评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按时报送材料、参加评价。
第八条 第三方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拟定年度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对绩效评价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和现场核查,形成绩效评价意见。
第六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参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按照绩效评价通知要求,在“烟台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管理平台”系统填报绩效评价数据信息,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相关材料经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与区市审核意见一并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现场核查,第三方机构出具绩效评价意见。市科技局确认绩效评价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七章 评价定档和结果运用
第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80分及以上为优秀,评分70-79分为良好,评分60-69分为合格,评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绩效评价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整改期满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撤销其认定或备案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或备案申请。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参加绩效评价或提供虚假评价材料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经区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核实后,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附件:1.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1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计分标准 |
服务能力 (35分) | 1 |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比例(3分) |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并取得资格或证书,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 | <80%,0分; 80%(含)-90%,2分;≥90%,计3分,最高3分。 |
2 | 创业导师对接活动数量(2分) | 评价期内在孵企业接受创业导师指导活动的年平均次数。 | 每一次活动记录,计0.2分,最高2分。 | |
3 | 创新创业服务情况(5分) | 评价期内孵化器为在孵企业组织开展的比赛、路演、沙龙、讲座、培训等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年平均数量(不含创业导师活动)。 | 每一次活动记录,计0.5分,最高5分。 | |
4 | 孵化基金使用情况(10分) | ①由孵化器自己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用于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专项基金。 ②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累计提供资金使用案例的数量。 | ①配备孵化基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其中,自有种子资金,得2分,合作孵化资金,得1分,每增加100万孵化基金,计1分,最高5分。 ②每一个资金使用案例,计1分,最高5分。 | |
5 |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10分) | 在孵化器内自建、共建及合作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公共服务平台,评价期内累计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数量(以合作协议为准)。 |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专业技术服务平台计5分;每提供一次专业技术服务计1分,最高10分。 | |
6 | 工作情况(3分) | ①积极参加科技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日常数据提报等工作。 ②按时高质量完成年报、季报等火炬统计和监测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统计数据。 | 非常好3分,较好2分,一般1分,最高3分。 | |
7 | 安全生产情况(2分) | ①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事故的,一票否决。②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 | ①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计1分。②开展培训、宣传、检查等安全生产相关活动,计1分。 | |
孵化绩效 (55分) | 8 | 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5分) | 评价期内在孵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数量。(科小有效期1年,三年评价期内企业不重合) | 每家企业,计0.5分,最高5分。 |
9 | 新增在孵企业数量(5分) | 评价期内新增在孵企业数量。 | 每家企业,计0.5分,最高5分。 | |
10 | 新增毕业企业数量(5分) | 评价期内累计毕业企业数量(不含高新技术企业)。 | 每家企业,计1分,最高5分。 | |
11 | 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20分) | ①评价期内在孵企业累计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 ②评价期内累计招引市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 ①每家首次认定高企,计4分,最高10分。 ②每招引1家市外有效期内高企,计5分,最高分10分。 | |
12 | 新增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数量(5分) | 评价期内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增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情况,Ⅰ类知识产权以授权或受理文件为准,Ⅱ类知识产权以授权为准。 | 每个发明专利1分,每个软件著作权0.2分,其他每个0.5分,最高5分。 | |
13 | 在孵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5分) | 评价期内最近一年的在孵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 | 3%以下不得分,3%(含)-4%计3分,4%(含)-5%计4分,5%(含)以上计5分,最高5分。 | |
14 | 在孵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情况(5分) | 评价期内在孵企业累计参加省创新竞技行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等比赛及获奖的数量。 | 每报名参赛一家企业计0.5分,每获省级奖励一家计2分,每获国家级优秀奖一家计3分,最高5分。 | |
15 | 吸纳就业人数(5分) | 评价期内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吸纳就业总人数年均增长比例。 | 0-3%3分,3%(含)以上5分,最高5分。 | |
可持续发展 (10分)
| 16 | 孵化器总收入增长率(5分) | 评价期内孵化器年均总收入增长率,以纳税申报表或者审计报告为准。 | 0-3%3分,3%以上5分,最高5分。 |
17 | 孵化器新增市级及以上荣誉情况(5分) | 评价期内孵化器新增市级及以上资质认定、政府奖励、荣誉称号等情况,以政府文件为准。 | 市级每个计2分,省级每个计3分,国家级每个计5分,最高5分。 | |
加分项 (20分)
| 18 | 上市、挂牌数量(5分) | 评价期内在孵企业在主板、新三板或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数量。 | 每个并购、上市及挂牌案例计5分,最高5分。 |
19 | 在孵企业专精特新、瞪羚等高成长性企业数量(5分) | 评价期内在孵企业新认定专精特新、瞪羚等高成长性企业情况,以政府文件为准。 | 每新增1个专精特新企业市级计1分,省级3分,国家级4分,每个瞪羚企业或独角兽企业计5分 | |
20 | 孵化器的专业集聚度情况(5分) | 评价期内最近一年孵化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在孵企业占比。 | 50%以下不得分,50%(含)-60%计2分,60%(含)以上计3分,75%(含)以上计5分。 | |
21 | 企业获得项目立项、科技奖励及资金补助、培养高层次人才情况(5分) | 评价期内在孵企业获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科技奖励情况,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在孵企业在职人员获得高层次人才称号情况。 | 市级每项或每人计2分,省级每项或每人计3分,国家级及以上每项或每人计5分,最高5分。 |
附件2
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计分标准 |
服务能力 (30分) | 1 | 服务场地情况(3分) | 提供的可自主支配的服务场地面积面积,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 ≥200㎡计1分,每增加50㎡,计0.5分,最高3分。 |
2 | 运营管理团队情况(3分) | ①提供服务的专职人员数量。 ②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并取得资格或证书,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 | ①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3人,计1分。②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比≥50%得2分。 | |
3 | 创业导师对接活动数量(2分) |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和团队业接受创业导师指导活动的年平均次数。 | 每一次活动记录,计0.2分,最高2分。 | |
4 | 创新创业服务情况(5分) | 评价期内众创空间为入驻企业组织开展的比赛、路演、沙龙、讲座、培训等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年平均数量。 | 每一次活动记录,计0.5分,最高5分。 | |
5 | 孵化基金使用情况(10分) | ①由众创空间自己建立或者合作建立,用于扶持初创企业或团队发展的专项基金。 ②有获得投融资的入驻企业或团队,累计提供资金使用案例的数量。 | ①配备孵化基金且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其中,自有种子资金,得2分,合作孵化资金,得1分,每增加50万孵化基金,计1分,最高5分。 ②每一个资金使用案例,计1分,最高5分。 | |
6 | 运行管理机制建设情况(2分) | 具有完善的运营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毕业或淘汰机 制、财务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 非常好2分,较好1分,一般0.5分,最高2分。 | |
7 | 工作情况(3分) | ①积极参加科技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日常数据提报等工作。 ②按时高质量完成年报、季报等火炬统计和监测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统计数据。 | 非常好3分,较好2分,一般1分,最高3分。 | |
8 | 安全生产情况(2分) | ①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事故的,一票否决。②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相关活动。 | ①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得1分。②开展培训、宣传、检查等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得1分。 | |
孵化绩效 (60分) | 9 | 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10分) |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累计数量。(科小有效期1年,三年评价期内企业不重合) | 每家企业,计1分,最高10分。 |
10 | 新增入驻企业和团队数量(10分) | 评价期内新增入驻企业或团队数量。 | 每新增1个创业团队或入驻企业,得0.5分;由创业团队转化为企业,每转化1家企业,得1分;团队转化为企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计算得分,最高10分。 | |
11 | 新增高新技术企业数量(20分) | ①评价期内入驻企业累计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 ②评价期内累计招引市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数量。 | ①每家首次认定高企,计4分,最高10分。 ②每招引1家市外有效期内高企,计5分,最高10分。 | |
12 | 新增知识产权数量(10分) |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或团队新增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情况,Ⅰ类知识产权以授权或受理文件为准,Ⅱ类知识产权以授权为准。 | 每个发明专利2分,每个软件著作权0.5分,其他每个1分,最高10分。 | |
13 | 吸纳就业人数(10分) | 评价期内众创空间内吸纳就业总人数年均增长比例。 | 0-3%5分,3%(含)以上10分,最高10分。 | |
可持续发展 (10分)
| 14 | 众创空间总收入增长率(5分) | 评价期内众创空间年均总收入增长率,以纳税申报表或者审计报告为准。 | 0-3%3分,3%(含)以上5分,最高5分。 |
15 | 众创空间新增市级及以上荣誉情况(5分) | 评价期内众创空间新增市级及以上资质认定、政府奖励、荣誉称号等情况,以政府文件为准。 | 市级每个计2分,省级每个计3分,国家级每个计5分,最高5分。 | |
加分项 (20分)
| 16 | 上市、挂牌数量(5分) |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在主板、新三板或国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数量。 | 每个并购、上市及挂牌案例计5分,最高5分。 |
17 | 入驻企业或团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情况(5分) |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或团队累计参加省创新竞技行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颠覆性技术创新大赛等比赛及获奖的数量。 | 每报名参赛一家企业或团队计0.5分,每获省级奖励一家计2分,每获国家级优秀奖一家计3分,最高5分。 | |
18 | 众创空间的专业集聚度情况(5分) | 评价期内最近一年众创空间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入驻企业和团队占比。 | 50%以下不得分,50%(含)-60%计2分,60%(含)以上计3分,75%(含)以上计5分。 | |
19 | 企业获得项目立项、科技及资金奖励、培养高层次人才情况(5分) | 评价期内入驻企业获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科技奖励情况,获得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入驻企业在职人员和团队获得高层次人才称号情况。 | 市级每项或每人计2分,省级每项或每人计3分,国家级及以上每项或每人计5分,最高5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