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日照市企业科技专员选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科字〔2023〕22号
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日照高新区创新创业研究院、财政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日照市企业科技专员选派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企业科技专员选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兴市”战略,健全科研人员服务企业长效机制,激发企业创新主体活力,根据《关于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若干意见》(日政办字〔2021〕5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科技专员(以下简称科技专员)是指从市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及企业选派到我市企业开展科技服务的专家,与省科技厅派出的企业科技特派员职责一致。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层面科技专员工作组织、统筹与考核,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二章 科技专员选派条件与职责
第四条 科技专员按照程序从高校、科研院所等有关单位中选拔,派驻到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工作。选派的科技专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科技专员原则上须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能够参与项目研发,并具备研发管理、成果转化业务能力。
(三)熟悉科技创新政策,能帮助解决企业发展中的科技创新、管理、融资等问题。
(四)思想作风端正,具备服务企业意识,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第五条 科技专员主要职责是:
(一)摸清企业技术需求,协助制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
(二)完善技术创新体系,改善企业技术创新管理水平。
(三)主持或参与企业项目研发,解决企业技术难题。
(四)推动共建创新平台,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五)协助企业开展科技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六)帮助企业引进、培养人才,优化企业研发团队。
第三章 派驻企业遴选条件与职责
第六条 科技专员派驻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日照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二)企业生产经营业绩良好,有科技创新意愿,有必要的研发经费。
(三)企业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办公场地,有研发人员和研发设备,有一定成果转化承接能力。
(四)企业支持科技专员参与科技创新决策,支持科技专员组织、实施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工作。
第七条 派驻企业须为科技专员提供必需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认真履行协议承诺,充分利用科技专员的技术和科研成果,加快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四章 选派、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科技专员选派坚持自愿和双向选择的原则。选派流程是:
(一)对接匹配。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企业根据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的需要,提出科技专员需求,并根据企业需求从有关高校院所匹配对接科技专员选派人选。
(二)实地调研。市科技局会同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实地调研科技专员拟派驻企业,摸清双方合作目标及合作要点。
(三)签订协议。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选派的科技专员与派驻企业、派出单位签订《日照市企业科技专员派驻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五份分别由派出单位、科技专员、派驻企业、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科技局留存。
(四)审核备案。市科技局对结对派驻的三方协议进行实质性内容审核,审核通过给予备案。
第九条 科技专员按照“谁选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由市科技局会同派出单位和派驻企业共同实施管理。
第十条 派出单位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本单位科研人员积极参加科技专员选派工作,助力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一条 鼓励科技专员联合本单位和本领域内的专家组团服务企业,通过团队协作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技术创新服务。
第十二条 派驻期限为1年,原则上科技专员每个月到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2天。派驻期结束后,双方有继续合作意向的,可自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不再接受市科技局管理,也不再享受补助。
第十三条 科技专员实行工作纪实制度。科技专员应建立工作台账,及时记录相关工作成效,真实反映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科技专员实行服务期满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服务协议履行情况、服务绩效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派遣期结束后,派驻企业和科技专员须向市科技局报送工作总结(联署),汇报工作开展情况。市科技局负责对派遣工作实施跟踪督促,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科技专员发放补助、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和连续选派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保障与支持
第十五条 科技专员在派驻期间的工作视为职务行为,其在原单位的职务、职称、工资、福利待遇等保持不变,享受正常调资和职称评定。
第十六条 对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的每名科技专员发放2万元工作生活补助,优先推荐备案省企业科技特派员。补助经费发放到派驻企业,主要用于科技专员的技术服务(咨询)、通讯费、差旅费和生活补助等。科技专员为派驻企业开展工作所需资金不足部分由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支持派驻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设立研发项目,与科技专员联合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共同申报市重点研发计划、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等项目,建立以项目研发为纽带的长效合作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日照市企业科技专员选派工作实施方案》(日科字〔2021〕2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