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庆云县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23〕17号
庆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渤海路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庆有关单位:
《庆云县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庆云县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为保证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期运行而筹集的用于工程大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供水经营单位集中管理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
第二章 维修资金筹集
第四条 县政府应当加强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维修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收取的水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补助资金;
(三)影响农村公共供水经营单位正常供水的补偿资金;
(四)社会捐助用于农村公共供水的资金。
第五条 从水费收入中计提维修资金,按水费收入的10%计提。
第六条 从水费收入中计取的维修资金,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底前,由供水经营单位将当季度的维修资金缴纳到县维修资金账户。每年1月底前,县财政局、水利局审定本县上年度水费计取的维修资金情况,并报市财政局、水利局审查。
第七条 县财政对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维修按照水费收入计提维修资金情况给予补助,财政补助资金要及时拨入维修资金账户。
第三章 维修资金使用
第八条 维修资金由县水利局负责管理。
第九条 维修资金用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设施的大修和更新,主要包括水源工程、水处理设施、机电设备、自动控制及信息设备、水质检测设施、村外主管网等的大修和更新,不得用于工程日常维修。
由于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供水设备损坏的,不得使用维修资金。
第十条 当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确需大修或更新时,由供水经营单位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维修改造内容、工程量、投资概算等相关材料,工程完工后,由县水利、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并根据验收情况将维修资金拨付给供水经营单位。
第四章 维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工程大修或更新使用维修资金,当本工程积累维修资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供水经营单位自筹解决,工程积累维修资金支付后节余的,节余部分结转继续储存。
第十二条 每年1月底,县水利局以明白卡的形式,告知供水经营单位上年维修资金收缴、使用、节余情况,由供水经营单位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共供水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确保维修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和运行管理安全。
第十四条 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维修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庆政办发〔2019〕32号文件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