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央商务区规划范围内村庄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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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央商务区规划范围内村庄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齐政发〔2023〕18 号


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驻齐有关单位:

《中央商务区规划范围内村庄改造实施办法》经县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央商务区规划范围内村庄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最新城市建设规划,为有序推进中央商务区规划范围内村庄拆迁改造,规范城市建设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以人为本、改善环境、提升品位、拓展空间”的原则,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旧村改造范围内合法宅基地上的房屋及其他设施拆迁,平均补偿标准为每院18万元;具体补偿由村委会根据住宅建筑结构、建筑时间、整体状况等情况进行等级划分,区别对待,按等级给予拆迁补偿。对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厂房、养殖场等建筑,按照《关于德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文件标准进行补偿。

一户多宅符合下列情况的,可按上述规定进行补偿:

(一)依法经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

(二)依法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的房屋及设施。

第三条  安置用地采取土地招拍挂方式解决安置用房大产权的问题。安置房由专门机构组织实施,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在晏城街道办事处监督指导下,以村为主体,组织实施具体拆迁安置工作,农户以人口安置标准购房。安置完成后,村庄原村址占地征收为建设储备用地,征收时对原村址占地减去安置用地的剩余土地面积按统一标准进行补偿。

第四条  为保障村民长期受益和村集体正常运转,待被征地村庄人均土地不足半亩后,政府按人均20㎡标准规划建设经营用房,由村集体统一经营。为充分考虑今后人口自然增长等因素,待村庄土地全部征收后,按人均25㎡标准预留安置用地或经营性用地,由村集体用于生产经营、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第二章  安置范围


第五条  以户为单位,户口在本村的常住村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有合法住宅的,每人按45㎡给予房屋安置(无后代的一口人家庭再给予照顾45㎡)。

第六条  户口原是本村的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本村常住村民予以安置:

(一)经国家统一考试,考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在校就读的人员;

(二)参军服役期间(不包括三级以上士官和军官)的人员;

(三)在监狱服刑的刑事犯罪人员;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七条  双女户,女儿结婚后男方“入赘”女方家庭,并将户口迁入本村的,对其中一个女儿、配偶及子女视同本村常住村民(居民)给予安置;户口不在本村的,每户安置面积不超过90㎡。

第八条  原户口在本村但已经迁出,在本村确有合法住宅的,每户按90㎡予以安置,若本户申请,可允许按建安成本价再购买45㎡。

第九条  户口不属本村,在本村确有合法住宅的,每户按90㎡予以安置,若本户申请,可允许按高于建安成本价再购买45㎡。如按第二条规定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给予房屋安置。


第三章  安置标准


第十条  安置房原则上以高层住宅为主,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安置房户型分90㎡左右和135㎡左右两种;车位和储藏室按实际需求配备。具体安置方案由村委会牵头制定,并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村民,以户为单位,两代以上(含两代)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应安置面积总和之外每户可以按建安成本价照顾购买45㎡。每户可在下列户型组合中任选一组:(1)90㎡;(2)135㎡;(3)90㎡+90㎡;(4)90㎡+90㎡+90㎡;(5)90㎡+135㎡;(6)135㎡+135㎡。

第十一条  安置房的安置价格平均为1000元/㎡,车位和储藏室按1000元/㎡购买。不同楼层按国家规定标准楼层差价系数核定。

第十二条  对确有困难的五保户、特困户,由村委会在集体补偿房屋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公益房屋予以安置,所住房屋只有居住权,没有所有权,且其子女没有继承房屋的权利,同时不再享有常住村民每人45㎡安置待遇。


第四章  安置建设程序


第十三条  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安置对象以农业基本户为单位,申报住房时,根据本户人口数量应享有的安置面积申报户型。

(二)村委会对每户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公示,并将申报情况签署审查意见后汇总报晏城街道办事处。

(三)晏城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对核查结果再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签署审核意见。一经备案,不得变更。

(四)晏城街道办事处根据住房安置个人审核结果,报县政府审批。


第五章  安置补偿


第十四条  村民自领到拆迁验收合格证之日起开始享受租房临时安置补助,其标准为:各拆迁户按正房面积(正房建筑面

积,其中有封闭房厦的,房厦面积计入正房面积;有开放式房厦的,房厦50%面积计入正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元计算。拆迁户凭户主身份证、户口本、验收合格证、拆迁通知书四证齐全,到村委会一次性领取一年安置费,第二年同一时间领取下一年安置费。

第十五条  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村委会要与被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加快推进拆迁步伐,可由村委会制定具体拆迁奖励政策,在每院18万元平均补偿标准范围内自行平衡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村户籍人口截止时间以安置房分配之日为准。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随国家相关政策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  其他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晏城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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