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日照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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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日照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项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民〔2023〕23号


各区县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全市社会组织:

现将《日照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民政局

2023年7月10日


日照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扶持发展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日照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根据《日照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确立的社会组织扶持发展项目。

第二章  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

第四条  项目资金包括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承接扶持发展项目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项目执行单位)从市民政局取得的扶持发展项目资金;配套资金是指专项资金以外,项目执行单位取得的用于本项目的其他资金,一般包括其他财政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

其他财政资金指项目执行单位取得的用于本项目的其他财政拨款资金;社会募集资金指项目执行单位为开展本项目活动而募捐到的捐款赞助等;自有资金指项目执行单位用于本项目的自有资金等。

第五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以下原则:

(一)制度健全、使用合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使用项目资金。

(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以项目申报书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承诺为依据,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全部用于申报书所规定的受益对象和服务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三)经济合理、注重实效。坚持勤俭节约、经济合理、注重绩效,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和支出项目资金。

(四)统一管理、独立核算。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第六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实施的程序、进度、权限和责任,对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健全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明确资金来源、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法、资金使用与监督等,加强信息公开、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等。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

(一)项目资金预算应严格按照规定,充分考虑项目执行时可能发生的各项支出,本着节约的原则,据实编制预算,列明费用的种类、标准和金额。

(二)项目执行单位应根据项目资金的来源,分别编制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预算,设计三级预算。编制预算时,应在项目申报书“业务活动明细”栏中列明受益人数、支出(费用)种类和费用标准。费用标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无相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并遵循经济节约原则。

(三)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的预算使用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资金使用范围和金额。

第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规范物资或服务购买应履行的必要的询价、比价或招标程序,确保购买价格公允;应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到经济、合理、高效。使用资金应遵守国家有关现金及银行结算管理办法,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均使用单位结算卡进行支付,不得出现大额支付现金、超范围支付现金、公款私存等行为。

第九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严格支出审批。应建立项目支出批准制度,明确资金支出的授权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明确经办人、审批人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对重大支出事项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经办人、项目负责人、授权批准人、财务人员均应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固定资产购置费用。项目执行单位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固定资产购置费用。但项目执行单位购买的、符合项目预算并且直接交付受益对象或捐赠给为受益对象服务的单位的固定资产,可作为项目支出列支,并应明确产权归属并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二)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等;

(三)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

(四)组织人员赴市外学习交流支出;

(五)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以项目预算为依据,按照预算所明确的受益对象的范围、数量、费用标准据实列支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标准如下:

(一)培训费。培训费是项目执行中对受助对象开展培训所必须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师资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项目执行单位编制培训费预算时,应列明培训对象的种类或培训名称、次(期)数、每次(期)的天数和人数,并按照《日照市直机关管理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次(期)列明培训所需费用的金额。对于不安排住宿的培训,应相应扣减住宿费用。具体如下:

1.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讲课费不得超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日照市直机关管理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不得向本组织工作人员及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支付师资费。授课老师的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按照日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志愿者、项目执行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3.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项目执行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5.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交通费不包括参训人员和志愿者的交通费,志愿者交通费包含在志愿者补贴中。项目执行人员的交通费按照市内交通费和差旅费有关规定进行报销。

7.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劳务费。劳务费是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支付给在本组织无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志愿者补贴等。不得向本组织工作人员、项目资助单位工作人员以及项目受益对象支付劳务费。

1.专家咨询费的标准: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10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500元/人天(税后)。每个专家在项目中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费用标准,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超过8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技术一般人员4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税后)。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2.志愿者劳务补贴标准:50元/天(税后),服务时间每天不低于4小时,志愿者补贴包括餐费补贴及交通补贴。

3.个人所得税:在列支劳务费时,依法代扣代缴劳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劳务人员每月累计收入超过800元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专家、项目执行人员的交通费。包括车辆租赁(需提供租赁合同及相应发票)、出租车费、公共交通费等。

(四)差旅费。差旅费指项目执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专家、志愿者的住宿费及市外长途交通费。到达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差旅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应符合经济节约原则,并与执行项目相关。住宿费用指相关人员因公出行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每人每天限额250元。

(五)宣传费。宣传费用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用于宣传的费用。

(六)活动材料费。活动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活动物资费用。活动材料费用占项目资金不超过30%,购买的各项奖品、服装等每件原则上不超过50元;单笔采购1000元以上须签署采购合同,并执行三方比价。

(七)租赁费。租赁费用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场地、设备的租赁费用。

(八)办公费。办公费用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办公用品的费用。

(九)餐费。餐费是指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专家、项目执行人员的就餐费用,餐费的标准为每人每餐30元。

(十)邮寄费。邮寄费用是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用于邮寄的费用。

(十一)项目执行人员补贴。项目执行人员补贴指执行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人力成本,每人每天不能超过当地日平均工资。项目执行人员包括项目执行单位指派的服务于项目的组织内部工作人员、会员及会员单位工作人员。

(十二)管理费。管理费是指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投入的行政管理人员的劳务费用、办公经费等。管理费列支不超过专项资金的10%。

(十三)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未列在上述预算科目中但项目执行中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加强配套资金使用管理。

(一)配套资金确认。配套资金应当按立项申报书载明的金额及时足额投入,并由项目执行单位统一核算管理。立项资金有缩减的,配套资金可与立项资金同比例缩减。配套资金应以实际收到并支出的金额予以确认。

配套的其他财政资金,应取得其他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协议),明确该资金性质、用途与项目资金相同;使用自有资金配套的,应以实际发生且符合规定的支出金额确认;以接受的捐赠资产作为配套的,应与捐赠方签订协议约定捐赠资产的性质与用途,明确该资产作为项目配套资金;以非货币资产作为配套资金的,应履行必要的验证程序,包括索要公允价值证明文件、了解市场价格等,验证捐赠的非货币资产的价值是否公允。项目执行单位不得以接受捐赠的劳务(服务)作为配套资金。

(二)配套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1.项目申报书规定的受益对象和社会服务。

2.执行项目所必需的费用,如:交通、会议、印刷、劳务、宣传、误餐以及其他必需的费用,具体标准参照专项资金的标准列支。

3.执行项目必需且超过费用标准的合理支出。

4.项目申报书中未申报的,执行项目必须发生的费用。

5.执行项目所必需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所有项目资金,属于应税收入的,项目执行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税费,对劳务费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项目进度将项目资金(或物品)直接拨付受益对象或为项目提供服务和商品的单位或组织,不得将资金转移到其他单位留存,不得公款私存。应严格执行预算,规范款物发放程序,加强对款物发放管理监督,确保款物用于规定的受益对象或社会服务。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或调整的,须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  项目会计核算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依据真实、合法的支出凭证进行会计核算。核算时应将项目资金全部纳入项目执行单位进行核算和管理,并区分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进行明细核算。对于未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或者费用归集的,可能会因无法判断支出与项目的相关性而无法确认为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对于服务性收入,项目执行单位应按“提供服务收入—项目名称—具体收入类型”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对于其他配套资金,项目执行单位应参照上述方法,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对于项目支出,项目执行单位应按“业务活动成本—项目成本—项目名称—子项目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子项目”是指项目预算表中列示的开展服务的具体项目或费用类型,会计核算时应与预算表保持一致。各项目执行单位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在子项目名称下设置费用明细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应据实列支,支出报销时应标明为本项目支出,列明支出事由或用途,使用合规合法的票据,不得使用不合法票据或虚假票据作为支出凭据,不得出现“以拨代支”、无发票列支费用的现象。

第十九条  支付劳务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工作时间记录和劳务费支付表。劳务费支付表应列明领取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劳务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

第二十条  支付项目执行人员补贴时,项目执行单位应保留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记录(有服务对象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工作档案等资料。补贴应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不得现金支付,不得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转付。

第二十一条  支付专家咨询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能证明专家身份及能力的资料及领款人签字的费用支付表,费用支付表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工作时间、专家费金额、领取人员签字等。

第二十二条  支付印刷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执行单位应保留相关合同(印刷、广告等)、印刷清单、印刷样品、刊登广告的媒介资料(样刊或录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支付培训费时,除发票和付款记录外,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留培训通知、培训方案或日程、教材讲义、会场照片或音像资料、培训人员名单及签到簿(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培训场所消费的原始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制度示范文本(试行)》等规定,规范项目资料管理,建立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及时将项目立项、执行、监督及评估等项目资料汇集整理,保证项目资料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立项过程中的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项目协议书、配套资金承诺书、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资料包括选择确定受益对象的资料、开展社会服务的资料(服务计划、服务总结、签到表、宣传资料、活动照片、影音资料等)、受益对象清单、付款及签收记录等,以及定期向项目资助方报送的项目信息简报。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中期及后续监督资料,包括项目中期报告和资金使用报告,以及项目执行完毕编制的项目总结相关材料,具体包括:项目总结报告、项目档案材料、受益对象确认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材料等。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将项目委托给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理事会成员单位等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或与其合作开展项目或向其购买服务、物资;

(二)挤占、截留、挪用、侵吞项目资金;

(三)分包、转包项目;

(四)提供虚假项目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

(五)形成账外资产和小金库;

(六)受益对象回访结果存在问题致使支出不能全部确认;

(七)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社会组织承接的其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社会公益项目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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