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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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禹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禹政办发〔2023〕9号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禹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禹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禹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和恢复行为,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和市政设施完好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禹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恢复、档案信息管理、安全维护等活动(以下简称地下管线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市区内的给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长输油气管道、热力(含蒸汽)、弱电通讯(含通讯、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下同)等地下管道及窨井等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城市地下管线)。居住小区、单位用地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用地范围内的配套地下管线除外。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综合管理、节约资源、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城市地下管线监督管理及协调工作,并出具地下管线初审意见建议及交叉避让意见,全程监督回填恢复和质量管理;市规划编纂设计中心负责地下管线规划方案的技术审查及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市区内地下管线工程建设中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广场、河道、绿化等的审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违章管线建设、开挖行为的查处;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油区工作服务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给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长输油气管道、热力、弱电通讯、铁塔等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后,报市规划编纂设计中心审查,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七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根据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及行业发展需求,制定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列入城建民生计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应当统一规划,统筹设计安排管线通过的位置,并提前预埋,否则不予验收。各类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埋深应当综合规划,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第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的地上附属设施(电力箱式变、分支箱和环网柜、煤气调压箱、路灯箱式变和配电箱、通信分支箱、接线柜、供热混水泵、防汛泵站、涵闸、窨井等)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工程规范要求,合理布局,不得影响城市道路通行安全、城市美观效果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

第十条  新建、改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向周围用地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第十一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清地下管线现状并形成管线资料,附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意见,报市规划编纂设计中心进行设计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地下管线由建设单位统一提出申请,实现共享共用。同一种市政管线线路通道不应重复开挖建设,因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同一种管线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固定通信基站的建设布局、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通信基站的选址,应经过市规划编纂设计中心审定,出具规划选址意见,附带地址权属单位意见,需审批的按程序办理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编纂设计中心提出联合验线申请,市规划编纂设计中心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属地镇(街道)对项目进行联合验线,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建设应当与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道路同步建设,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建设工期。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广场、河道时,建设单位应在道路(含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各管线权属单位,落实统一建设。未通知权属单位,造成道路及管线破坏、河道堵塞等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地下管线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按相应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工作。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施工时限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及时设置管线标志。监理单位应履行监理职责,对隐蔽工程应做好管位的监理记录,对涉及地下管道的施工现场实行旁站式监理。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管线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埋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和高危地下管线时必须设置金属标志或者信标。各管线单位应当完善管道标志和警示标示,增加高风险区域警示标识密度,强化窨井盖管理,严禁不规范标示。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保护宣传,设立热线电话等方式,向社会提供所属地下管线的管理信息。鼓励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采用各类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探测和管理。

第十八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管线的,及时向市规划编纂设计中心报告。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施工前,要对施工企业就地下管道情况进行交底,并召集施工、监理和相关管道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施工方案、管道保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注明产权单位、施工单位、完成期限、联系电话等,施工场地应设围挡,采取覆盖、洒水等扬尘治理措施,设置安全警戒线,并在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报告报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并向市规划编纂设计中心备案,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编纂设计中心、属地镇(街道)及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分别按职责进行验收,长输油气管道类项目由市油区工作服务中心牵头负责。验收合格的,签字同意或发放验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管线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配套电力专线工程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得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采用综合管廊、共用管沟、共用管块等建设方式建设地下管线,提高地下空间利用率。已实施及计划实施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原则上必须入廊。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监管。

 

第四章  恢复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维护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广场、河道、园林绿化的,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挖掘、占用批准手续,缴纳城市道路挖掘、绿地迁移费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办理批准手续前,需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出具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管线工程建设完工后,市政道路、园林绿化、广场、河道(包括主路、辅路、人行道及配套设施)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恢复原貌。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对恢复质量进行现场监督和验收确认,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整改。

第二十七条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广场、河道、绿地进行紧急抢修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先行破路施工,做好记录,同时向市规划编纂设计中心、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等单位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批准手续。如遇节假日,补办手续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五章  档案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专门人员,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

第二十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向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移交有关档案资料、电子文件及音像资料,并向市规划编纂设计中心备案。

第三十条  已建成的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自工程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补充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移交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并向市规划编纂设计中心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是经营管理城市和服务城市建设的重要信息工具,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关键作用,要实现资源共享。市规划编纂设计中心应定期对管线进行普查和补测补绘,加强动态管理,不断对系统进行更新完善。

 

第六章  日常维护管理


第三十二条  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及窨井的安全运行负责,建立地下管线日常巡护制度,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特别是对生产和运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料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

第三十三条  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应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及挖掘恢复质量监管,监督移交各管线单位存在的问题,负责给排水主管网的接入管理;市规划编纂设计中心应加强管线的规划监管;市住建局和市公用事业发展中心应加强管线施工质量监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加强执法力度,查处有关违法建设行为,拒不配合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对其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信用公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依法暂停该单位其他所有项目的审批和建设。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挖城市道路、广场、绿地;

(二)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三)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井盖等附属设施;

(四)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向管线中排放腐蚀性液体、污染物气体;

(六)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七)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管线产权、权属单位在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因失职渎职导致管线建设事故的,及因管线建设造成道路、广场、绿化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出现事故的,以及堵塞河道影响防汛安全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在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对该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9日。2018年7月20日起实施的《禹城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办法》(禹政办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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