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
使用管理的通知
昌政发〔2023〕4号
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正科级以上事业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鲁财综〔2009〕93号)、《潍坊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潍财综〔2023〕9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组成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不含供水、供热、供电、供气)。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与标准
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昌邑市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外延200米范围内和龙池化工园区、柳疃工业园区、下营化工园区、高端机械装备产业园规划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非工业)为120元/平方米,按照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二)范围内工业性质土地上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为60元/平方米,按照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潍河两侧〔滨河西路至新昌路(北一环路至同大街段)、滨河西路至文昌南路(同大街至南环路段)、滨河东路至规划永大东路(规划邑北街至南苑东街段)〕内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按照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市财政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把关,并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收费窗口代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征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配套费。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外的道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
(二)加收的配套费,专项用于河道治理及重点景观的绿化美化建设。
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由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根据征收额度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供水、供电、天然气等专项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仍按原渠道收取,待上级新政策出台后按新政策执行。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2.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4.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障性住房项目,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5.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6.其他国家和省明确规定应予减免的建设项目。
(二)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需补缴已减免配套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缴减免的配套费用。
六、其他有关要求
1.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参照该文件执行。
2.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依规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足额征收、规范使用。对违反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9日。原《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并加强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昌政发〔2022〕8号)同时废止。本通知实施期间,上级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执行中有关重大问题提交市政府研究确定。
昌邑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