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农高区、西郊现代服务业发展服务中心:
现将《东营市垦利区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营市垦利区发展和改革局
东营市公安局垦利分局
东营市垦利区民政局
东营市垦利区财政局
东营市垦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垦利区管理部
东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垦利分局
2023年7月1日
东营市垦利区保障性住房和租赁补贴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和改善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印发<东营市城镇住房保障政策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建发〔2023〕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垦利区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出发,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兼顾、阶梯保障、区域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化整合住房保障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和保障房源使用效率,有序推进垦利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垦利区范围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根据行政区域划分,实行“属地保障”和“属地管理”。
三、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以家庭为单位,解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本意见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按规定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同时符合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四、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垦利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包括特困人员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上、100%(含)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五、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初次申报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或年满28周岁的单身人员:
1.申请人具有垦利区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村委会户口除外);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垦利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3.家庭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含经营性车辆)购买价格不超过10万元(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按累计相加计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新就业无房职工:
1.申请人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在城镇区域内工作;
2.申请人自毕业(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之日起截至提出申请之日不满5年;
3.申请人与区内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4.家庭在本区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5.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垦利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6.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含经营性车辆)购买价格不超过10万元(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按累计相加计算)。
(三)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持有本区居住证(户籍为东营区、河口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的申请人无需提供);
2.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1年(含)以上,在垦利区城镇区域内就业;
3.家庭在本区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人均年收入不高于垦利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5.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含经营性车辆)购买价格不超过10万元(同时拥有多辆车的购置价格按累计相加计算)。
六、其他有关条件的要求及认定
承租人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租房管理部门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同时计入信用档案:
1.提供虚假证明等相关材料,或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公租房的;
2.无正当理由空置公租房6个月以上,或转由他人居住的;
3.故意毁坏公共设施,改变房屋结构、性质、用途的;
4.从事违法活动,给居民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公租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公租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复审工作及其他事项的认定
(一)公租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实行每年复审一次,复审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不再予以保障。城镇新就业职工原则上保障期限不超过36个月,毕业满五年或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不设定累计保障期限。
(二)本意见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未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年满28周岁的单身人员,按一户认定。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迁出的未成年子女计入家庭人口。
(三)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住房建筑面积按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认定,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销售合同为准,有两处及以上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
(四)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保障的,保障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1.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
2.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
3.家庭成员3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八、实物配租租金及租赁补贴定价
(一)承租政府投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最低收入(特困、低保)家庭月租金标准1元/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保障面积部分月租金标准1.2元/平方米,保障面积外部分月租金标准6元/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月租金标准5元/平方米。
(二)自行租赁住房的,采取租补分离的方式予以保障。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特困、低保)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补贴;低收入家庭,在保障面积内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补贴;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保障面积内按每月每平方米6元的标准补贴。
(三)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物价发展水平调查测算后适时进行调整。
九、申报审核程序
(一)中低收入家庭中的行政、事业、国有、集体企业单位正式职工(含离、退休及原国有集体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职工)可向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单位)提出申请;
(二)无固定职业的可向居住地社区管委会(受理单位)提出申请;
(三)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工作单位为行政、事业、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统一向其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受理单位)提出申请;
(四)各受理单位收到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公示(期限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章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受理单位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查询,对失信被执行人(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不予受理。同时,建立“信易租”守信激励机制,守信主体在申请保障性住房时,优先考虑。
(六)审核阶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受理单位初审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使用东营市住房保障资格大数据审核系统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信息、网签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社保信息、婚姻信息、低保信息、就业信息等进行审核,必要时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资料进行查询审核。住建部门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家庭的住房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的特困、低保认定及婚姻登记状况;公安部门负责审核申报家庭成员户籍、人口数量、居住证及车辆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社会保险及就业情况;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家庭公积金缴存情况。
(七)区住建部门对各部门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后,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情况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期限为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八)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日常化受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受理工作台账,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根据房源情况轮候制进入,其中特困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优抚对象家庭、人才引进人员给予优先配租。
十、其他
- 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住房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
- 租赁期内,保障条件改变的,家庭成员需及时告知公租房管理部门,由家庭成员向公租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 租赁合同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公租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续租,申请人应退出保障。
- 申请人不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公租房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追究责任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 东营市现代农业示范管理中心区域内符合垦利区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可向永安镇公租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六)本意见施行前已享受保障的家庭,合同期满后依照本意见规定进行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继续予以保障。
(七)本意见中各类保障人群的准入退出标准,将根据人员轮候、房源等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八)本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