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日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06
收藏
详情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日科字〔2023〕18号


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绩效和水平,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日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市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将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科技部门组织立项,以财政资金支持,由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运营的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相关科技创新活动项目。

第二条  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市级科技计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

(二)组织市级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支持经费。

(三)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批准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重大事项调整、变更和终止申请。

(四)组织(或协助省科技厅)开展项目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绩效评价。

(五)组织开展省级以上项目指南建议征集,项目申报、推荐等工作。

第四条  项目实施属地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管理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包括:各区县、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等,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省、市级项目指南建议征集,申报项目审核、推荐及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工作,审核项目任务书;

(二)开展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汇总和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任务;

(三)开展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按时到位、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四)审核并报送科技计划项目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五)负责本区域的项目验收工作,审核并报送项目验收材料;

(六)受市科技局委托,协助做好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组织实施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是指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机构。主要职责: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相关科技活动审查和监管;

(二)负责项目组织实施,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建立稳定研究团队,按进度要求完成任务书规定的考核目标与任务,加快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和产业化;

(三)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向市科技局和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和信息公开情况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项目负责人及子课题项目负责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应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书面申请;

(五)项目完成后,按规定申报验收,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绩效自评报告、科技报告,登记成果,填报项目统计报表等。

第六条  项目管理流程主要包括申报指南或通知编制发布,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评价、验收等。

第七条  申报指南或通知编制发布。对需要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的市级项目,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技创新规划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结合科技专项资金安排,编制发布申报指南或通知。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按照职能分工,结合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方向和领域,提出项目申报指南建议,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公开发布。

第八条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或通知要求提报申报材料,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一)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日照市注册一年以上,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科研能力,财务制度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运行和社会信用状况良好,运营管理规范。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由企业牵头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组织实施。

(二)参与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项目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4家。申报单位须对参与单位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负责,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联合申报协议应规定申报项目名称并明确约定各自所承担任务分工、经费筹措及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管理、协议签署时间等内容。

(三)项目申报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能力,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实行限项管理,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承担各级科技部门立项在研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超过2项以上在研项目或验收未通过项目的单位或个人不得申报。

(四)项目考核、绩效目标设置应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测算依据充足合理。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中涉及指标、数据和相关证明、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提供虚假材料造成的后果自行承担。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不能更改申报材料内容。申报项目研发内容不得与各级科技部门已立项的项目相同或相似。经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实的,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五)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科研诚信,无惩戒执行期内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无“绿色门槛”制度不予支持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六)项目全部实行非定额资助方式,项目经费预算中须包括项目参与单位预算。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补助额度。申请省级项目,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财政资金补助额度之比参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申请市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3倍。申请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申请财政资金的2倍。

(七)申报单位应在“日照市科技数据平台”上填报研发项目情况。申报单位为科技统计调查纳统企业的,上年度应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研发项目情况表》和《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为零或纳统企业未按规定在相关统计系统填报的,申报事项不予受理。

(八)各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材料须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市科技局(市直单位,高等院校和中央、省属驻日单位申报项目不占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名额)。

第九条  项目受理与审查。项目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后,应对照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并对项目申报单位经营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看后,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择优推荐并函报市科技局。

第十条  项目初审与推荐。市级项目经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形式审查和初审后形成初审意见,经局办公会(党组会)研究通过后开展项目立项评审工作。国家、省级项目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国家、省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自行开展项目审查推荐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评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项目立项评审组织工作,并邀请纪检组全程监督。市科技局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数量、科技计划安排等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开展评审或者委托市内外具有科技评审组织能力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工作。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探索建立重大原创性、颠覆性、交叉学科创新、应急等项目的非常规评审立项机制。

第十二条  项目现场考察。对通过形式审查和评审论证的市级项目按评审成绩进行现场考察。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类别,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项目现场考察,对申报材料原件、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考察或核查。

国家、省级项目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现场考察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协助工作,并协同项目主管部门督导相关项目单位做好现场考察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审定。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评审论证结果和现场考察意见,提出市级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计划方案,经局办公会(党组会)研究审定形成拟立项项目,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向社会公示。

项目全部实行非定额资助方式,若项目立项支持经费未达到申请经费额度,项目申报单位应承诺通过自筹解决差额部分并提供承诺书盖章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公示。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拟立项市级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项目计划下达。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市级项目,形成项目经费安排计划送市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科技局按程序下达正式立项计划并根据年度计划拨付项目支持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自项目立项计划下达之日起,项目申报单位应于30日内与市科技局及相关当事方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对项目任务目标、考核指标、实施内容等进行约定。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严格审查项目任务书中规定必须有的主要研究内容、进度安排、经费预算、技术经济指标等条款,确保与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一致,不得随意更改主要指标。

任务书签订后,即具有指令性效力。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开展项目研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

(一)项目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配套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经费支出进度安排合理合规使用财政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向外转拨财政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经费使用规范、有效。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参照市级项目实行属地管理。对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过程管理。

(一)项目中期检查。项目实施期在2年及以上的应当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一般从项目实施次年起每年进行一次。

(二)检查内容。项目任务书计划进度执行情况,任务书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项目经费到位与使用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开展自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四)结果运用。检查合格的,继续执行项目,拨付后续支持经费。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暂缓拨付后续支持经费。

(五)项目任务书调整。项目实施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调整任务书有关条款,但任务书规定的考核指标不予调整。

1.项目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前三位成员的;

2.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等原因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

3.项目任务书执行期需要延期的,应在任务书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项目实施期限变更申请,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4.项目技术路线发生改变,需要对项目经费使用预算进行重大调整的;

5.由于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需变更任务书相关内容的。

(六)项目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终止项目。

1.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现有水平或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任务和目标的;

2.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无需继续实施的;

3.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且无合适的新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4.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5.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6.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它原因。

(七)项目撤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项目。

1.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的;

2.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

3.不配合项目日常管理或不按要求申请验收的;

4.在项目申报、实施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5.截留、挪用、挤占或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的;

6.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自行组织开展,或者委托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省级以上项目配合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落实国家、省项目相关规定)。

(一)验收时间。项目承担单位须在项目任务书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验收材料,呈交科技报告。任务书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任务和目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无特殊原因逾期3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未提交验收材料和科技报告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二)验收依据。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规定内容和指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包括项目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取得成果和知识产权情况,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及经费使用情况等。

(三)验收组织。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验收专家根据项目专业领域的匹配和组成需求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四)验收方式。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含视频网络会议)验收、现场验收、函审验收等方式。

(五)验收结论。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项目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1.通过验收。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规定要求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给予通过验收。

2.项目结题。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不能完成任务书规定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已经尽职尽责的,给予结题。

3.不通过验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任务指标完成程度低于85%,或者任意一项约束性指标未完成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考核指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的;

(4)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5)其它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登记。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通过验收后30日内,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善验收材料,申请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督管理。

(一)实行科技报告制度。项目实施期满,项目承担单位应撰写、呈交科技报告,作为项目验收基本依据之一。

(二)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参与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申报、推荐、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绩效评价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科学道德、履行约定义务的诚信状况进行公正评价、客观记录和调查处理,并据此进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工作。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三)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组织实施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内部监管;项目承担单位和承担人员要严格执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切实肩负起项目实施主体责任。

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对推荐上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五)严厉惩处违规行为。项目申报和实施期间,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立项,追回项目支持经费,终止承担单位申报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截留、挪用、虚假骗取、套取项目经费或其它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六)加强项目管理人员监督。项目管理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承担项目及其中任务。对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等行为的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