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秭归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3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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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秭归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秭政办发〔2025〕2号)部分内容修订如下:

  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秭归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秭政办发〔2025〕2号)文件中“第十条基金原则上应注册在秭归县内。”和“第十三条(二)4.优先考虑秭归当地项目或能满足返投秭归要求的项目。”条款删除;将“第十三条(五)政策审查:为提高本基金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控制投资政策审查风险,由政策审查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委会表决通过的项目进行最终审议决策。”修改为:“第十二条(五)政策审查:为提高本基金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控制投资政策审查风险,政策审查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委会表决通过的项目,开展政策符合性审议决策。”。修订后秭归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基本结构共六章二十八条,减少一条。

  附件:秭归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秭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2025年11月18日 ; ; ; ; ;

  附件

  秭归县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加大对秭归县重点园区、重点产业的支持力度,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 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湖北省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鄂引导基金委〔202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

  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秭归县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县政府主导,通过县财政局、县属国有企业联合社会资本及专业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基金旨在充分发挥政府政策导向作用,通过市场化运作和专业化管理,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重点园区发展。

  第三条 基金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并推动秭归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理架构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 基金的管理架构由政策审查决策委员会(由县政府常务会议代行职能)、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等构成。

  第五条 政策审查决策委员会(由县政府常务会议代行职能)负责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和统筹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及秭归县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基金投资原则与要求;

  (二)审议并表决投资决策建议;

  (三)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

  (四)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五)协调基金重大投资事项,确保投资方向与国家及地方政策相符。

  第六条 基金依法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通过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明确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投委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基金的对外投资方案;

  (二)审议基金的投资退出方案;

  (三)审议与基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相关的协议及补充协议;

  (四)审议放弃行使基金已签订并生效的投资相关协议约定的权利;

  (五)审议执行认为应当提交基金投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管理和运营基金。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基金年度投资计划拟定,并报送出资人;

  (二)负责基金的募资、设立、备案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项目筛选储备、立项及尽职调查等事宜;

  (四)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委派委员,组织对拟投项目进行评审表决;

  (五)聘请中介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六)会计年度末及时向基金管理机构及出资人报送基金投资运行情况等相关事项报告;

  (七)监督项目的投资和运作;

  (八)根据本管理办法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及披露工作;

  (九)接受政府对基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依规在全国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进行信息登记及更新;

  (十)负责落实基金的退出清算、利润分配等工作;

  (十一)履行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银行,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本基金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财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本协议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五)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八)妥善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合同、协议、会计账册、报表、交易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终止之日起不少于20年;

  (九)对基金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基金运营

  第九条 基金主要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主要投资领域包括光机电、绿色船舶智造(物流)、食品加工等科创或并购项目及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基金对单个项目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产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的 20%,且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被投企业股本的30%(投委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除外)。投资于秭归县范围外的投资额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额的30%。

  第十条 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十一条 基金应委托专业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基金管理人应不低于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具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二)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信息技术系统,已建立健全与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合规与风险管理制度;

  (三)具备一定数量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和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管理或资产管理经验的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四)最近三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三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五)《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条件。

  第十二条基金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征集、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政策审查、投后管理等。

  (一)项目征集:项目来源包括各出资人推荐、招商引资企业及基金管理人自主发掘。

  (二)项目筛选: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项目初步筛选。项目筛选标准:

  (1)被投项目应属于光机电、绿色船舶智造(物流)、食品加工等科创或并购项目及国家鼓励投资的项目;

  (2)被投项目具备显著核心技术与市场竞争优势;

  (3)被投项目不限制发展阶段,但应在未来三年业绩具有较大增幅或具有较强的上市预期;

  (三)项目尽调: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或资产进行评估和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建议书》。

  (四)投资决策:投委会对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审议表决。

  (五)政策审查:为提高本基金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控制投资政策审查风险,由政策审查决策委员会负责对投委会表决通过的项目,开展政策符合性审议决策。

  (六)投后管理:基金应建立完善的投后管理制度,并及时报告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每年按照不超过基金实缴规模的2%收取管理费,上述费用从基金资产中计提。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资本市场走势、被投资企业主业经营情况、资本运作进展等各方面因素,制定项目投资退出方案,报政策审查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其中非按协议退出的,严格履行评估程序。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各出资方应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国有出资企业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且不得向其他出资方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第十六条 基金闲置资金应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以降低资金闲置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基金应委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在适合范围内自主确定。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5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湖北省地方性商业银行:

  (二)具有银行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过失及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记录。

  第十八条 基金不得从事借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不得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末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提供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权益、基金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重大事项发生后5日内向投资者提交重大事项临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事件的简要情况、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基金管理人拟应对方案等。

  第二十条 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审计,财政、审计部门要履行对基金运行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一条 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政策要求在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国家监管部门登记或备案,基金管理人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

  第五章 容错减责免责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容错减责免责条款

  (一)本条款旨在进一步加快基金投资运作,保护相关从业人员敢于担当、积极履职,营造改革创新、支持实干的良好氛围。容错减责免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激励担当,鼓励创新。基金投资运作遵循投资客观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处理依据。坚持正向激励和严格约束相结合,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工作人员撑腰鼓劲,引导工作人员摆脱不敢投的思想包袱,敢闯敢为、大胆探索创新,不断推动基金运作更加符合实际、优化迭代升级。

  (2)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严格区分、准确把握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负责与懈怠、为公与谋私的界限,把工作人员在推进基金投资运作中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过程中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3)客观公正,准确把握。坚持公开透明,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把握失误和错误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情况,充分听取意见,科学认定工作人员的责任,既合理容错、容纠并举,又坚持原则、严肃纪律。

  (二)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容错减责免责认定:

  (1)在贯彻中省市县大政方针和改革精神,执行有关产业发展决策部署中,因缺乏经验依据、借鉴条件等,在基金制度设计、政策制定过程中,出现偏差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2)对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全国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的事项,因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3)在我县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投资以及对小微企业、创业企业的风险投资中已履职尽责发生损失的。

  (4)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的估值方法开展股权投资,对拟投资企业的投资价值进行估值的,后续证明估值存在偏差。

  (5)因产业结构调整、自然风险、行业发展周期、市场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损失的。

  (6)其他符合容错减责免责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对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根据基金运行的不同阶段可自行或通过聘请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等方式对基金开展绩效评价,每年 6 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相关工作建议书面报送县政府。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绩效评价,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反馈情况。

  第二十六条 建立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机制。综合采取调整管理费、超额收益分配等措施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体现激励约束,切实发挥绩效评价对基金运作管理的“指挥棒”作用。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政府出资代表与基金管理人未来开展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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