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办法》《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4 23: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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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加强规范村卫生室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建设要根据区域医疗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需求、地理条件,本着方便服务群众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服务人口超过3000人或覆盖面积广涉及多个村的可设置中心村卫生室;人口较少、面积较小交通便利的村可与邻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室,其医疗卫生服务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实施。

  第三条 建设标准。村卫生室建设必须统一设计、统一基本设备设施配备。工作区建筑面积不少于80㎡,设置四室一房,配备必需生活用房;村卫生室建设必须达到五化标准(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管理一体化)。

  第四条 建设主体。村卫生室作为村阵地建设的一部分,村委会为建设主体,建设资金由地方政府、村委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筹集;村卫生室建设图纸由村委会、乡镇卫生院共同设计完成,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实施。

  第五条 规范管理。严格按照“村办院管”要求落实村卫生室管理,村卫生室建设由村委会负责,并担任业主,村卫生室人员、设备设施及业务管理由乡镇卫生院负责。

  (一)人事管理。村卫生室是所在乡镇卫生院派出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独立法人机构。村卫生室的法定代表人由所在乡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原则上为分管乡村卫生室管理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村医为村卫生室负责人,由乡镇卫生院负责聘用。村卫生室日常监督管理、医疗纠纷调解等工作由乡镇卫生院、村(居)委会共同负责。

  (二)执业管理。严格村医执业准入;村医必须服从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在执业许可范围内规范执业,严禁超范围开展诊疗行为;坚持合理用药,因病施治,处方书写规范,不开大处方,及时完善门诊登记;严格执行基本药物管理制度及药品采购流程,严禁私自线下采购、销售药品;严格执行医保报销政策,严禁串换医保项目、挪用医保基金等行为;严格村卫生室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三)业务管理。乡镇卫生院应该把辖区村卫生室当作一个科室来进行管理,由乡村一体化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督导、考核,各项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统一安排、统一考评。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规范,建立乡村医生每月例会制度和培训制度,规范诊疗服务行为。推广中医适宜技术,鼓励开展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情况应该与村医待遇挂钩。加强医卫融合,家庭医生团队定期开展乡村义诊、巡诊等,提高签约服务质量,切实提升村医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卫服务水平。

  (四)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财务统一由乡镇卫生院代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资金拨付采取年初预拨和年终决算,拨付应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不得迟拨少拨,资金拨付明细应及时让村卫生室负责人知晓。薪酬待遇和运行经费总额应到年终村医确认签字存档,运行经费应指导村卫生室按规定使用。

  (五)资产管理。应理顺村卫生室的资产关系,村卫生室房屋资产权属原则上归所在地村(居)委会所有,由村委会与乡镇卫生院共同管理。村卫生室其他资产一般由乡镇卫生院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公、诊疗设备设施均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统一配齐,村卫生室村医负责管理、维护、使用。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害、遗失的照价赔偿。

  (六)药品管理。乡村医生应当在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所需药品应符合本地疾病谱。购进药品应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审核、集中线上采购,基药使用占比不低于90%,原则上村卫生室药品配备应尽量满足当地居民的就医需求,一般不少于150种,人口数量较少的小村可适当酌减。除便民药柜药品外,严禁线下采购药品。要加强药品有效期管理,严禁销售过期药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考勤管理。村医应严格遵守岗位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期间不干私活。因入户随访或开会、培训、出差等原因离岗,需向村委会工作人员说明并在村卫生室门前悬挂告知牌及联系电话。因有事请假,需向乡镇卫生院规范履行请销假程序,并向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报告,同时在村民群里告知。

  (八)7s管理。按照村卫生室标识牌安装要求规范安装村卫生室标识标牌,包括:单位门牌、科室牌、制度牌。统一安装位置、顺序,确保整齐划一。村医在村卫生室工作期间必须规范着装,做到干净整洁、仪表端庄。村卫生室工作及生活环境清洁卫生,办公及诊疗设施设备及药品按照7S规范摆放,及时处理医疗及生活垃圾。宣传、公示资料规范张贴,及时更新;各种台账、表格、档案资料按规范整理、存放。

  (九)公示管理。村卫生室应严格执行公示要求,服务内容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严格执行服务项目及药品价格公示制度,规范收费标准和服务行为,内容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制作,服务项目与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相匹配。需要定期公示的内容更新周期不应超过3个月。

  (十)绩效考核。乡镇卫生院和所在村委会对村医实行统一考核。包括:遵章守纪、安全生产、基本医疗、基本药物、基本公卫、中医药服务、中医适宜技术应用、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培训学习、表彰奖励、群众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作为村医评先表模、岗位评聘、晋级晋升、待遇兑现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政策依据。为加强规范村卫生室人事管理,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宜昌市村卫生室人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乡村医生。

  第三条 人员配备。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一名及以上合格乡村医生。对服务人口为1000人以下的行政村(社区)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村医,1000—3000人的行政村(社区)可配备1-2名村医,超过3000人的行政村(社区)必须配备2名以上乡村医生;人口少村可与相邻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或者由相邻村卫生室村医代管;乡镇卫生院所在地村(居)未设村卫生室的由乡镇卫生院代管。

  第四条 人员准入。新进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具备医学大专及以上学历水平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没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经乡镇卫生院岗前培训合格后可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五条 人员管理。村卫生室人员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严格落实“乡聘村用”,并由各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在通过县级人社部门及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统一招聘考试后,可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定向委托培养的乡村医生按照协议履行。

  新进村医(含委培大学生村医毕业分配)到岗必须在乡镇卫生院培训学习半年,培训方式为门诊部、住院部、药房、公共卫生科、国医堂等科室轮训。新进村医在派驻到村卫生室岗位之前,必须先到服务能力好的村卫生室学习1个月,经乡镇卫生院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执业注册。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范开展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第七条 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核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在乡镇卫生院的领导下开展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包括:

  (一)常见病多发病的村级诊疗和转诊指导。乡村医生接待患者应当热情、周到、细致,详细询问病情,做好医患沟通,科学规范诊疗,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处置。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二)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相关要求做好重点人群及慢病、传染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并做好各类重点疾病的筛查、管理、分类救治工作;做实做细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按要求填报门诊日志、卫生统计报表及乡镇卫生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村医生应当在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所需药品由乡镇卫生院统一审核、集中线上采购,基药使用占比不低于90%,原则上村卫生室药品配备能够满足当地居民的就医需求,药品配备不少于80种(1000—2000人的村卫生室药品配备不少于120种,大于2000人的村卫生室药品配备不少于150种)。

  (四)执行医保报销政策。结合村卫生室开展医疗服务项目实际做好服务价格公示,严格执行医保相关制度,严禁乱收费、多收费行为,严禁串换医保项目违规套取、盗刷医保基金。严禁私下采购药品。

  第八条 安全保障。各乡镇卫生院应当统一为辖区内村卫生室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和村医人身安全保险,有效分散村医执业风险。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督导,提高乡村医生医疗、交通、消防等生产安全责任意识。

  第九条 考核监督。乡镇卫生院必须加强对村医统一管理,定期开展考核。每季度开展督导指导,每年开展年度综合考评,接受村(居)委会和村民的监督。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及质量、医德医风、学习培训、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考核结果将作为落实待遇保障、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聘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待遇保障。已经取得事业编制的乡村医生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政策予以保障;未取得事业编制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的定向委培村医与乡镇卫生院招聘人员同等待遇;培训学习期村医与试用期招聘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未取得执业助理资格的大学生村医及其他乡村医生按原政策落实待遇。对地处偏远地区、服务对象少的村卫生室,给予适当倾斜补助,保证其乡村医生收入达到当地乡村医生收入平均水平。

  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村医不再享受村医财政补助经费;长期未在村卫生室岗位工作的不享受村医财政补助。因乡镇卫生院安排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原则上必须每周到原村卫生室岗位工作不少于2天,否则不享受村医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一条 养老保障。积极引导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由乡镇卫生院统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制度管理;对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定向委培及新进村医按照招聘人员同等落实养老保障及职业年金制度;其他乡村医生按照《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医生养老补助方案》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退出机制。

  (一)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留用的,应每年签订返聘协议;村医年满65周岁,原则上需加派1名年轻村医协助完成村卫生室岗位工作。

  (二)定向委培大学生村医执业满5年未取得执业助理资格或在实际工作中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连续两年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四)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及相关规范,造成严重医疗事故的。

  (五)严重违反医保相关制度,欺诈骗保,挪用医保基金,造成他人利益受损的。

  (六)不遵守主管部门及医院相关管理制度,不服从工作安排及属地管理的。

  (七)严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社会公德,影响较坏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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