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陵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政办发〔2023〕4号
江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江陵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江陵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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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鄂建文〔2021〕45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建〔2022〕1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22〕9号)等文件精神,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加快江陵全域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全县力争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000套。其中:2022年已筹集629套,2023年计划筹集1191套。
三、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在本县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二)户型面积:只租不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允许先租后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至140平方米。
(三)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85%,其中面向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租赁住房市场租金的70%。
四、筹集方式
采取购买、改建、改造、租赁、新建等多种方式,提供多元化的租购住房产品。
1.可购买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2.对符合条件且手续完备、证件齐全、债务清晰、能较快交付的在建商品房项目,可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3.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允许在土地出让时明确可先租后售。
4.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并移交政府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开发商自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先租后售。
5.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售商品住房,自愿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
6.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7.尚未配租的公租房、多余的安置房经县政府批准后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8.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9.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政府存量公房、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上述第1至第5条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先租后售的,租赁满5年后,承租人可申请转为共有产权住房,购买部分或者全部产权,已交的租金,可以计入购房款,共有产权住房持有5年后,持有人在购买全部产权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第6至第9条供给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只能用于租赁,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五、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政策支持。
1.探索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工业园区、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需提前做好规划申请和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2.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等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确需变更土地用途的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性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通过自建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工业园区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工业园区内工业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面积的比例上限可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4.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程序报批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加大用地保障力度。在编制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指标、优先安排、应保尽保,进一步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在一年内分期缴清出让价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财政支持政策。凡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可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优先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三)金融支持政策。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税费、水电气等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在水、电、气安装及使用上按照居民价格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五)公共服务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签订保障性租赁住房合同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可根据租金标准和租住面积确定。
(六)简化审批流程。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县政府牵头,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等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报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计划性审查同意后,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县住建局送达申请单位,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实施告知承诺制办理手续,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六、监督管理
(一)准入管理。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二)建设管理。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参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三)租住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其中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上缴财政。非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投资人或实际运营人负责管理,接受县住建局监督。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善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资金从县级财政中列支。
(四)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未经政府同意,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坚决防止变相福利分房。为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县财政给予一定的物业服务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县住建局与县财政局协商确定。
(五)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租赁住房项目,并附记上述内容。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的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发展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税务、政务数据、公安、教育、卫健、农业农村、公积金、消防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县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建立项目认定机制、建设方案联合审查机制以及与金融、税务、水电气等部门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严格落实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涉及项目转让的,须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转让。对违规使用资金,变相销售,擅自改建、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从严处罚。
(三)强化评价考核。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常态化调度推进机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本实施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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