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8日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的函》(自然资办函〔2020〕13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登记范围
五峰辖区内已进行“三权调查”的合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依申请进行登记发证,各历史阶段颁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继续有效。
二、登记申请人资格
(一)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资格。
1.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的。“一户一宅”的“户”原则上应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信息为基础,同时应当符合当地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条件。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参考当地农村集体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情况,结合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
2.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移民安置、搬迁还建等迁建的。
3.因合法继承、受遗赠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对于因继承、受遗赠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已合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且宅基地及房屋没有发生变化的。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人资格。
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上所属的村委会办公场所、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等权利人,乡(镇)村企业和其他经依法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建设非住宅等权利主体。
(三)房屋所有权申请人资格。
与土地使用权利人一致。
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面积标准
(一)农民依法经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房屋登记以宗地权属为基础,对确认宗地上的永久性建筑物及构筑物,按独立的房屋逐幢登记。宅基地及房屋调查实际面积小于等于权属来源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2.宅基地及房屋调查实际面积大于权属来源面积时,按土地权属来源面积确权登记,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内注记:“实测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超出面积不予登记”。
(二)农民建房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根据不同历史阶段按以下面积标准确权登记。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进行改扩建的直接按程序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13年7月1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五政规〔2013〕2号)实施前建成的农村住宅,即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地上房屋不超过3层,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600平方米的按程序予以确权登记,有规划许可证的按照规划许可面积登记。
3.2013年7月1日起,按《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五政规〔2013〕2号)确定的面积标准执行,即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地上房屋不超过3层,房屋建筑面积不超过420平方米的按程序予以确权登记,有规划许可证的按照规划许可面积登记。
4.超过上述面积标准的,按上述对应面积标准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登记,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内注记:“实测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超出面积不予登记”。
(三)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登记面积标准。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按审核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严格按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四、相关问题处理办法
(一)权属证明材料不一致的处理办法。
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时应主动提供身份证明、土地权属、规划审批等证明材料。
1.原土地权利人死亡的,继承人应提供遗嘱、财产分割协议或者经公证的材料、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提交原土地使用证和规划审批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确定房屋所有权。继承人未成年的由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其房屋所有权可确认给未成年子女。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栏内注记:“继承所得,地随房走”。
2.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让的,按照相关要求并符合“一户一宅”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3.原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姓名与现身份证有误的、坐落因合村并组后发生变化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身份证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资料进行更正登记。
(二)无权属证明材料的处理办法。
1.无权属来源的。1993年第一次土地登记时,未登记的宅基地,无土地权属和规划证明材料,房屋至今未发生变化的,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程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对合法取得但没有规划条件的宅基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即2008年1月1日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即2008年1月1日后)建设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告15天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
3.无土地权属有规划证明材料的。因历史原因造成有规划证明材料但无土地权属资料的,查明土地使用情况和房屋使用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公告15天无异议的,按前述第三部分“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面积标准”中的规定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三)易地新建处理办法。
因地质灾害搬迁、新农村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移民安置、搬迁还建等易地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首次确权登记时应进行权籍调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搬迁户新建的房屋在未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时,进行转让的,首次确权登记应确权给搬迁户。
对搬迁户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应在登记薄和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该权利人为XXX搬迁安置”。易地新建后原旧房未拆除的,原房不予调查确权。对依法审批的新建房屋进行实地调查测量,在地籍调查表上对未拆除的房屋进行注记,暂缓确定新建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待原旧房拆除后,对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
(四)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的处理办法。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五)共有或共用宗地的处理办法。
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共用一宗地,共有一个土地证,但主体建筑无法分割的,应设定为共用宗地,填写地籍调查表和房屋调查表。由各权利人提出申请(权利人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凭分户的证明材料、相关权利人签订分户协议或分家析产协议公证书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依法确定共有宗地宅基地使用权,按各自房屋所有权测量面积计算分摊土地使用权。
以夫妻名义申请宅基地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经申请提供结婚证明后,按“房地一体”登记原则,所有权登记为夫妻共有,但不得进行分割登记,不确定分摊土地使用权。
(六)在建、塌陷、灭失房屋的处理办法。
1.经依法审批在建未竣工的房屋,按照实际墙角及墙角延长线调查测量,填写调查表,收集现有权属来源和身份证明资料,先调查测量宅基地使用权。待房屋建成后,由权利人申请,经实地核实无误后测量房屋建筑面积,再确定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未经审批在建未竣工的房屋,不予调查测量。
2.房屋塌陷,且有原土地使用证的。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现状调查测量,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不确定房屋所有权。
3.房屋灭失的,不调查测量,注销原集体土地使用证。
(七)项目建设区域内的宅基地确权处理办法。
因项目建设、地质灾害、增减挂钩等需要拆迁的房屋,与农户已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不予调查测量登记。
在项目建设区域内已实施或正在实施拆迁的房屋,不予调查测量登记。
(八)非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处理办法。
非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全部进行调查测量(独立主体建筑物滴水5米以外且小于6平方米、临时建筑、设施农用地除外)。有合法的权属证明材料的,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明确土地用途;无合法权属证明材料的,先调查测量,待依法补办规划和用地手续后,再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因继承、受遗赠房屋而使用宅基地的处理办法。
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因继承、受遗赠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凭继承、受遗赠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可以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并在登记薄和证书记事栏内注明“继承所得,地随房走”或“受遗赠所得,地随房走”。对于继承、受遗赠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应加注“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如有共有人继承的,按照前述第六类“共有或共用宗地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申请资料要件
(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需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
3.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历史上由乡镇或上级职能部门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无相关审批资料的,按第四部分“相关问题处理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提供经核实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
4.依法继承的,提供继承相关材料;
5.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提供合法易地建房的证明或批准文件;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的材料;
7.原证遗失的,由权利人出具原证遗失作废的书面承诺;
8.其他必要材料;
9.不动产权证书由权利人签字领取,权利人原有宅基地权属证书、房产证予以收回,并同步在登记系统中注销。
(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申请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乡镇企业需提供有权认定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为乡镇、村办企业或入股联营企业的证明);
3.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或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的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8.不动产权证书由权利人签字领取,权利人原有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予以收回,并同步在登记系统中注销。
六、不准予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1.权属有争议,相邻纠纷未解决的;
2.未经依法审批新建、改扩建的;
3.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4.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的;
5.在继承、离婚等分家析产行为发生前不属于合法范畴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6.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红线管控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
7.设施农用地、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独立于主体建筑物滴水5米以外且6平方米以下的建筑;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村、县直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全面负责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协调处理,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以及确权登记资料的审核把关工作。
(二)强化服务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平台建设,做好系统延伸,以最优、最简、最便捷的登记流程做好发证服务。县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工作经费,各乡镇在登记发证时不得收取费用。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提供数据信息,确保户籍、人口、婚姻等信息的真实准确。
(三)严格规范操作。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要按照先易后难逐级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坚持政策导向,尊重历史,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严把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关,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严禁以登记代替审批将违规违法用地合法化。对不依法依规进行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以及因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部门集中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征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后,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召集农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集中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资料齐全的予以开展登记发证公示,公示完毕后由各乡镇打印不动产登记证书并颁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