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公政办发〔2020〕14号
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公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20年7月6日县十七届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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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荆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县卫生健康系统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2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逐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4.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县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
(2)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县(市、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县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县(市、区)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危害特别严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全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全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且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县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危害程度严重,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域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县域范围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且在县域范围内流行。
(2)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一周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麻疹: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及以上;或一周内累计发病3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6)流感:同一事件累计发病50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
(7)流脑: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8)甲肝、伤寒(副伤寒):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及以上;或一周内累计发病3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9)痢疾: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及以上;或3天内累计发病3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10)出血热:一周内累计发病1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11)炭疽: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肺炭疽病例数未超过5例;或出现炭疽死亡病例。
(12)布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50例及以上。
(13)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4)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5)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发生或传入,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发生或传入,一周以内发病9例以下。
(3)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病例。
(4)猩红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5)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历,或出现死亡病例。
(6)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范围发生3例及以上流脑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7)甲肝、戊肝:一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8)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9)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0)感染性腹泻(除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11)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发生5例及以上乙脑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2)流行性出血热、布病:1周内,同一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或布病病例,或出现1例布病、1例流行性出血热死亡病例。
(13)炭疽: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或1例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14)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15)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公安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全县应对和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策和指导意见;部署和总结全县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在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报请县政府决定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
3.2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共卫生安全日常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全县公共卫生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意见;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3.3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制定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演练方案,参与演练的检查、指导和效果评价工作;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应急处理专业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和安排下,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疫情网络直报、症状监测和健康教育,配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等。各乡镇卫生院承担相应的传染病疫情防控、信息报告等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并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卫生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隔离防护、生物安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监督和执法稽查,中毒类事件的信息报告和监督检查。
采供血机构:负责做好血液应急储备和调运准备。
急救中心:负责调度全县紧急医学救援车辆,协同开展科学调度、分类转运、人员防护、车辆消杀等工作。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监测。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4.2 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卫生应急专业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诊所医生。
4.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医疗卫生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4.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卫生公共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4.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保证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接到报告信息后,应依据本系统职责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健康局。获得突发卫生公共事件相关信息的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责任报告单位,应在2小时以内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根据事件类别向县卫生健康局规定的专业机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综合执法机构等)报告,接到报告的相关专业机构应立即对事件进行确认和判定。相关专业机构应在确认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和市疾控中心。各级专业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2小时内进行审核确认,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本级审核,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级审核,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审核,特别重大突发卫生公共事件由国家级审核。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在监测到突发卫生公共事件时,专家咨询委员会应迅速开展现场评估,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及时提出预警建议,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根据相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相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集散地、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2 应急响应职责。
5.2.1 县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全县范围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疫情控制措施: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