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9日
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全县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 ; ; ;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立足县情,着眼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 ; ; ;二、工作目标
; ; ; ;到2025年,全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95%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乡村医生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三、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明确乡村医生功能定位
; ; ; ;1.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健康部门委托或交办的其它卫生健康服务相关工作。
2.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根据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配备2名或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原则上应当配备1名女性乡村医生。对边远山区、服务人口较少、居住分散、卫生技术力量不足的行政村,通过村村联办或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务人员,设立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流动站点、开展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二)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
1.推进乡村医生聘用制度。积极推进“乡管村用”,推行乡村医生聘用制,由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统一管理、调配和考核。
2.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的乡村医生应具备全日制医学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允许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等相关专业应届毕业生(含尚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也可根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允许具有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经县卫生健康局考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
3.规范乡村医生业务管理。由县卫生健康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健全完善村卫生室医疗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医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合理用药知识培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落实乡村医生考核制度。在县卫生健康局的统一组织下,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考核,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在乡镇卫生院和村民委员会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县卫生健康局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5.大力推进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以信息化为依托,大力推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推行“六统一、两独立”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
6.建立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以乡镇卫生院统一组织、个人购买医疗责任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三)提高乡村医生队伍素质
; ; ; ;1.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加强乡村医生教育和培养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中、高等医学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学历层次。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县政府对其学费予以适当补助。
; ; ; ;2.实施订单式定向培养。继续开展“大学生村医”免费订单定向培养,建立订单大学生乡村医生培养与使用档案,加强履约管理,将履约情况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形成培养、使用、履约管理闭环。
3.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力争到2025年实现乡村医生获取继续教育学分达标覆盖率达90%以上。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县级及以上医院接受免费培训。骨干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进行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基本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控、慢性病管理、中医药等知识,切实提高服务能力与水平。
; ; ; ;4.建立乡村全科医师制度。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乡村医生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后,按规定注册并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四)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1.拓宽乡村医生发展空间。乡镇卫生院编制空缺时,可通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组织的统一招聘考试,优先从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中招聘,并由乡镇卫生院派往村卫生室工作。积极探索推行将村卫生室转变为乡镇卫生院的延伸服务机构或门诊点,落实岗位设置、职称评审、绩效工资等政策向基层倾斜。原则上在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2.建立轮岗交流机制。不断完善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建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人员定期交流机制,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卫生室人员,定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同时,选派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村卫生室工作,指导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帮助完善相关制度。
; ; ; ;(五)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 ; ; ;根据农村居民实际需求和乡村医生服务能力,以健康管理、综合服务为导向,全面推进签约服务工作。合理设定签约服务内容,根据服务内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预约式、跟踪式、关怀式、医养结合式等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健康管理团队作用,全力支持签约服务工作。
(六)保障在职在岗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进一步建立健全在职在岗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机制,综合考虑乡村医生的服务资质、服务能力、工作年限和工作条件等因素,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保障乡村医生合理的收入水平。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核定的任务量和考核结果,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对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按规定及时拨付基药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对正常运行的村卫生室按上级规定的标准拨付运行经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动态调整乡村医生各种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 ; ;(七)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养老和退出机制
; ; ; ;1.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对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乡村医生,经县委编办审批后,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组织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对未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在岗乡村医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自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县财政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实行先缴后补。对于不愿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在岗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要与其履行确认手续。
2.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在岗乡村医生,应办理退出手续,退出乡医岗位。确因工作需要留用的,经县卫生健康局批准,乡镇卫生院可返聘退出的乡村医生继续执业,并每年签订返聘协议。返聘的乡村医生原则上男性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不超过65周岁。建立到龄离岗乡村医生退养制度,对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持有原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等有效合法证件,在村卫生室依法累计执业达到10年以上,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或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出乡医岗位的乡村医生,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生活补助发放自2018年1月开始执行。对在岗到龄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自办理退出乡村医生岗位手续后,次月执行。按不重复发放的原则,对没有享受参保补助政策的返聘乡村医生,按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以后将根据全县经济增长水平适时调整。到龄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资金纳入全县财政预算。
(八)改善乡村医生的工作条件
1.加强村卫生室建设。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90号)要求,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严格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 ; ; ;2.保障村卫生室运行。加强村卫生室规范管理,落实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保障村卫生室运行的长效机制和村卫生室基本运行经费财政补偿机制,提高村卫生室保障水平,确保村卫生室的正常运行。
; ; ; ;3.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功能。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完善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要强化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全县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对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财政扶持力度,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提高乡村医生待遇水平,及时下拨相关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三)开展督导检查。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加强日常督促检查,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